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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刑事检察

封面

作者:曹康主编

页数:446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21998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这套丛书涉及的业务内容广泛、文字工作量巨大,既结合法学理论和检察实务新成果、新实践,对铁检机关执法办案中的常见罪名及其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概括论述;又根据指导办案需要,广泛收集、编写铁检机关侦查、预防、侦监、公诉等业务的典型案例。各级铁检机关克服种种困难,踊跃承担编写任务,大约有300多名业务骨干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编写工作中,付出极大的热情和精力。当一部部厚重的书稿陆续呈现时,我不仅为它们能够填补铁检业务建设的一项空白感到欣慰,而且为我们队伍中拥有这样一批高素质、有担当、肯奉献的精英人才感到由衷的自豪,为他们“点赞”!  这套丛书以刑法罪名分类为主轴编辑写作,在体例框架和内容方面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立足业务指导,功能定位明确。各分册紧紧围绕办案工作,力求把法律问题研究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着重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现实紧迫问题。二是突出铁检特色,适应普遍需求。各分册以铁检办案常见的罪名为研究对象,而章节设置和内容阐述又兼顾司法实践的共性需求,力图把握好两者平衡,尽可能扩大受众范围和指导效果。三是聚焦检察实务,夯实理论基础。各分册总体框架包括上下篇两部分。其中上篇结合当下法学研究新成果与检察工作新实践,在概括各罪适用法律等基本问题的同时,突出对检察实务的归纳阐述,力求解决侦查、预防、侦监和公诉等办案环节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典型示范引路,丰富实战内容。各分册下篇配套选编了近年来各级铁检机关所办结的一批典型案例,对各环节检察业务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这套丛书的出版,可以帮助铁检系统和其他司法机关的读者,进一步加深对各罪诉讼实践活动的理解与体验;可以帮助那些有志于提升执法水平的年轻同志,尽快掌握各罪办案流程、证据审查等知识技能,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和工作方法。对于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同仁学子来说,书中的典型案例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对于社会各界和企事业单位来说,也不失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防范各种犯罪风险的实用教材。  总之,这套丛书既是对铁检机关多年司法实践的总结,又是面向未来跨行政区划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全国铁检机关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战略部署,正在进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站在这个重要节点上看,现在编辑出版这套丛书,也就有了“总结过去、把握当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特殊意义。

目录

总序言
上篇 侵犯财产罪刑事检察综述
第一章 侵犯财产罪理论概述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第四节 铁路运输领域的财产要素
第五节 涉铁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章 抢劫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抢劫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抢劫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抢劫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抢劫罪公诉指引
第三章 盗窃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盗窃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盗窃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盗窃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盗窃罪公诉指引
第四章 诈骗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诈骗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诈骗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诈骗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诈骗罪公诉指引
第五章 抢夺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抢夺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抢夺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抢夺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抢夺罪公诉指引
第六章 聚众哄抢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聚众哄抢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聚众哄抢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聚众哄抢罪侦查监督和公诉指引
第七章 职务侵占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职务侵占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职务侵占罪侦查监督与公诉指引
第八章 挪用资金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挪用资金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挪用资金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挪用资金罪公诉指引
第九章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相关问题
第三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指引
第十章 敲诈勒索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敲诈勒索罪理论概述
第二节 敲诈勒索罪涉铁相关问题
第三节 敲诈勒索罪侦查监督指引
第四节 敲诈勒索罪公诉指引
……

中篇 侵犯财产案件法律监督实务
下篇 侵犯财产罪典型案例

节选

  《涉铁检察业务丛书(2):侵犯财产罪刑事检察》:  第一节 诈骗罪理论概述  一、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对诈骗罪有狭义和广义之说。1979年《刑法》只在第151条和第152条规定了诈骗罪、惯骗罪,此为狭义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1997年《刑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惩治犯罪的需要,除规定普通诈骗罪外,又对金融类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广义的诈骗罪不仅指传统意义的普通诈骗罪,还包括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金融类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等。《涉铁检察业务丛书(2):侵犯财产罪刑事检察》仅就狭义的或普通诈骗罪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关问题简要阐述。  诈骗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公私财物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换言之,凡是有经济价值或者有实际效用的财物,甚至包括财产性利益都可成为诈骗罪对象。但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不是诈骗罪对象,这是因为《刑法》分则专门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特殊条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是采用欺骗方法。根据《刑法》规定,“欺骗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凭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即蓄意隐瞒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诈骗人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致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误认识或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而这种“自愿”并非出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真实意愿。其次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数额较大是构成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①: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3.诈骗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诈骗罪。  4.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犯罪形态  1.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曾有争议。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②:“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随后,理论争议转为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财产性利益,因此,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就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公私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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