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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六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郭禾

页数:256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30028033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全面系统地介绍和阐述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此次修订,将根据近期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论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 作品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
第三节 不受保护的对象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保护期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第二节 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内容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理使用与著作权的限制
第二节 法定许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和相关信息
第二节 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害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侵害著作权的犯罪及法律责任
……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选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2.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亦称著作权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关于法律的效力范围及其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原则,即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前者指以适用法律的人的因素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后者指以适用法律的地域因素确定法律的效力范围。《著作权法》实际上兼采属人和属地两种原则以确立其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范围。  著作权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已由《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空间效力范围。  虽然著作权法未明确自己的空间效力范围,但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著作权法的效力及于我国的任何领域,这是不言而喻的。而《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依属地原则将外国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纳入保护范畴。  3.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指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颁布和实施的根本目的。  《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也都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上述立法宗旨,不仅指导着著作权法的立法,还贯穿于整个相关的司法活动的始终,实际上是所有关于著作权法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从中可得出下列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作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其创作作品的崇高劳动为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从“书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的至理名言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光辉论断,都体现了经典作家们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给予的恰如其分的评价。法律确认和保护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正反映了历史的必然和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根本要求。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财产权给作者的创作之火添加利益之薪;通过确认和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给予作者相应的尊重和表彰,以鼓励人们进行创作性劳动。  (2)保护作者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原则。  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与保护作者权益相关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两种利益应当给予适当的平衡,这是著作权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只强调保护作者,赋予作者无限的利益,如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或保护期限过长,都将增加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成本,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实际上,保护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能使其保持一种理想的动态平衡,即作者个人的权益受到了保护,激励作者以更大的热情从事科学文化作品的创作;同时,社会公众又能以合理的成本获得科学技术和文化作品,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得到逐步提高。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加和积累人类的精神财富,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这才是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任何一部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在权利期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多方面都试图贯彻这一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3)合法实施著作权原则。  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更具备私权的特点,即权利的获得是自动的,一般不需要履行特定的授权或者登记手续,完全取决于作者作品创作完成这一基本法律事实。  私权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信念。任何人的私权,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院经履行严格的司法程序作出的有效判决,不受剥夺和限制。  对于私权的实施,一般地说,权利对象可以直接由权利人占有和处分,由权利人自行实施,即权利人一般不需以行使排他权利为前提,自动实现自己的权利,获得特定的利益。  著作权作为私权,其权利对象是思想和感情的表达方式——作品,是可以复制的,不能由作者直接行使,即作者要完全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排除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利用自己的权利。所以,著作权的实施以在权利受侵犯时获得法律强制排除他人的侵害的保护为前提。  作者以自力救济方式实施自己的权利的,比如使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免除和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自己的作品,法律不禁止这种实施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这样实施自己的权利,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权利受保护,但是权利不可以滥用,行使权利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01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国内立法保护和尊重与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以前虽未建立起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但后来,我国的国内立法确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世界已进入数据化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于这一历史大潮之外。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在立法和修订时,注意参考通行的国际惯例,并先后参加了《TRIPS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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