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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封面

作者:杨立新

页数:3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02841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民法》(第七版)的修订版,除保留原版教材的优点和特色之外,本次修订主要根据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订。 并根据一些教师用户的建议,对本教材的章节进行重新设计,让其更加简明、系统,详略分明,更便于高职高专学生使用。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 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四节 其他特殊类型的物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三节 代理
第六章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一节 民事责任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期限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与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节选

  《民法(第八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是人们运用工具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由于通过付出体力或脑力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而制造出来的产品,无论是在形体上还是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上,都是生产劳动前的产品不可相比的,这种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新产品的人。  2.收取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孳息因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发展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出的新的独立的物,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树上结的果实等。天然孳息的产生须无损于原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如果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出的产品,则不得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该孳息是因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如果财产是由所有人自己运用,所产生收益则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享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由产生孳息时的原物合法占有人享有。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以前,由原物所有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  3.国家强制  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4.无主财产的取得  无主财产包括:  (1)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不为任何人占有的财产。遗失物既不是基于所有人抛弃的意思,也不是他人侵夺之物,亦不是无主财产,只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丧失了占有,又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依此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时,只能请求失主偿还因拾得、保管、饲养、返还遗失物所支出的费用,而不能请求给付报酬。如果拾得人不知失主是谁,应将拾得物交给有关单位或公安机关,有关单位或公安机关公告招领满一年后,如无人认领,即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这种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2)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漂流物是在河流等水面上漂流的无主物;埋藏物是指藏附于土地中的财产;隐藏物是指隐匿于土地之外的其他包藏物中的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属于无主财产,发现后不得据为已有,应上缴国家,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3)无人继承的财产。无人继承的财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的财产。无人继承的财产,如死者生前为集体所有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无人继承的财产属无主财产,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是原始取得。  5.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也没有规定一切无主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因此,无主动产是法律所不禁止占有同时也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允许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如拾垃圾者可以取得其拾取的被人抛弃的物品的所有权。  6.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法律把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根据,究其原因在于,添附发生后要恢复各物的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和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有必要使添附物归一方所有或各方共有,以解决双方的争执。《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的一般性规则,即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加工。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物,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物,原物因为加工人的劳动而成为新物。如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画即为加工。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加工所增价值未超过原材料价值的,则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如果加工所增价值显然大于原物的价值的,新物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如果加工所增价值与原材料价值相当,可由双方共有。除共有外,不论哪种情况,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对方的加工劳动或原材料价值予以补偿。  (2)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一种新物。在附合的情况下,各原所有人的物虽可识别,但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如砖、木的附合构建成房屋。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则可取得与其原财产价值相当的补偿。二是当动产与动产附合时,附合的动产有主从之别者,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同时给对方以价值上的补偿;如无主从之别,则由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3)}昆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并形成新的财产。例如米与米的混合,酒与酒的混合。混合与附合不同,在混合的情况下已无法识别原各所有人的财产,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原各所有人的财产仍然能够识别。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量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给另一方以相当的补偿。如果各方的原物价值量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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