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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范与立法资料精选(第3版)

封面

作者:高铭暄

页数:86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1975143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刑法立法文献对刑事法治实践和刑法学学习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规范乃是刑事司法的准则,是刑法立法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刑法理论研究的对象和核心,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而有关刑法立法的历史文献资料,对了解我国刑法发展的轨迹,理解现行刑法的立法原意,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尤其对于深入学习研究刑法理论,当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本书上编为“现行刑法规范”,收录了1997年刑法典及其后至2020年12月间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其他刑法规范;下编为“历史文献资料”,分两大部分精选收录了新中国成立至1997年刑法典施行近半个世纪里我国的重要刑法立法文献和有代表性的刑法草案。在现行刑法规范和刑法立法历史文献部分,都附有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这些立法文件时所作的说明、汇报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正确理解、适用和深入研究有关立法规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高铭暄,新中国培养的第最代法学家,新中国首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1984),著名刑法学者,“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主任、院务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自始至终参与新中国第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且参加了中国现行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研拟工作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多年来有关刑法立法的工作。在刑法立法领域的代表性论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1981)、《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2012)等。
赵秉志,新中国培养的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著名刑法学者。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院院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曾作为全国人最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改小组成员全程参与中国现行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研拟工作,并且参加了国家立法机关多年来有关刑法立法的工作。在刑法立法领域的代表性论著有《刑法修改研究综述》(1990)、《刑法改革问题研究》(1996)、《刑法立法研究》(2014)、《刑法最新立法争议问题研究》(2016)等。

本书特色

在这样一个具有特殊喜庆意义的年份,考虑到本书是一本我国刑法立法的工具书、资料书,编纂本书是为适应广大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专业现实需要,为了保证本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全面性,更是为了给读者提供更加全面和现行有效的刑法立法文件暨资料。

目录

目录

上编:现行刑法规范(1997年10月—2020年12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1997年刑法典及其之后的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立法解释校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典)

附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附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

二、刑法修正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 )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刑法修正案(二)(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2001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2002年12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6年4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

附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

附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书面)

——2006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2008年8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

附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

附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9年2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2013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0年12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附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1年2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

附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附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

附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

附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0月26日)

附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附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附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三、单行刑法

1比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附一:对《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

附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

附三:关于证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1998年1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

2比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2015年8月29日)

附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2019年6月29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附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6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附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2020年5月28日)

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

节选

  《中国刑法规范与立法资料精选(第三版)》: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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