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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封面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36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

ISBN:978752161367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环境保护法分册。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环境保护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环境保护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环境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国策】

第五条【基本原则】

1污染者积极进行污染防治,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吗?

第六条【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财政投入】

第九条【宣传教育】

第十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

第 十 四 条【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 十 五 条【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第 十 六 条【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 十 七 条【环境监测】

2如何认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 十 九 条【环境影响评价】

3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哪些内容?

4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对外发包,是否免除其项目实施中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 二 十 条【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大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态保护红线】

第 三 十 条【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5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 四 十 条【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三同时”制度】

6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未遵守“三同时”制度,严重污染环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7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8如何认定光污染行为?

9对于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吗?

第四十三条【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至提供便利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十八条【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11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承担何种责任?

12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运输人员应怎么做?

13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 五 十 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

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环境责任险】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14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条件有哪些?

第五十五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举报】

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

15如何准确认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

16如何认定“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17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否参与调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按日计罚】

18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9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排污者“拒不改正”?

20按日连续处罚如何计算计罚日数?

21原处罚决定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限制是什么?

22排污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如何处罚?

第 六 十 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处罚】

23如何认定本条第3项规定的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24从事金属加工项目的主体是否有申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民事责任】

25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污染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吗?

26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联性的初步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27大气污染物通过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无法实施现场修复,是否可以免除污染者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8照明灯光对他人产生影响怎么处理?

29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如何举证?

30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六十五条【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六十七条【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刑事责任】

31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 七 十 条【实施日期】

配 套 法 规

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年11月4日)

32如何认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26日)

33如何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7项、第2款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

34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是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

35已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案项目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方面需要作出重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

36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09年8月17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7月16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8月22日)

生态环境经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0月26日)

37如何计算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38如何计算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

39如何计算应税噪声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2017年12月25日)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1日)

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

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年1月8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年1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2014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

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19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试行)

(2019年6月4日)

40可否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1可否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渔政部门,由渔政部代为履行“增殖放流”?

42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否以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43申请人自行协商一致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吗?

实 用 附 录

其他主要环境法律规定索引

节选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注解
废气,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气体。
废水,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生产用料、中间产物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废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中可能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甚至会有放射性和损伤性物质,因此医疗废物是引起疾病传播或相关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要危险性因素。
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定义为粉尘。
恶臭气体,《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其定义为: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工业生产、市政污水、污泥处理及垃圾处置设施等是恶臭气体的主要来源。
放射性物质,是指铀、钚等能向外辐射能量,发出α射线、β射线和γ射线的物质。
噪声,是指生产设备、建筑机械、汽车、船舶、地铁、火车、飞机、家用电器、社会活动等产生的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
本条所指的振动,是指以弹性波的形式在地面、墙壁等环境中传播的对人体及生物带来有害影响的振动,在建筑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时有发生。振动会引起人体内部器官的共振,从而导致疾病的发生。
光辐射,按辐射波长及人眼的生理视觉效应分为紫外辐射、可见光辐射和红外辐射。过量的光辐射对人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成为光污染。典型的光污染有“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等。“白亮污染”指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的光线白亮刺眼,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人工白昼”,是指夜幕降临后建筑物、广场、街道等室外场所过量的照明使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影响天文观测和人们的正常休息,还可能破坏昆虫在夜间的繁殖。“彩光污染”,是指舞厅、夜总会安装的黑光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造成的污染。 应用
7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4022号: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8如何认定光污染行为?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2019年12月26日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9对于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本案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系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活动中实施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2020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配套
本法第63条、第69条;《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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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Title:《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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