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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文库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

封面

作者:郑毅著

页数:20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1974756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不简单地体现为市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向300余个的数量递增,更是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备案审查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组成的“设区的市级”立法主体“俱乐部”中,设区的市作为基本型,是剖析地方立法权改革与实践的基础样本;自治州和经济特区作为衍生型,不仅共享着城市立法权实施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更在双重立法权选择适用、变通权界限及其控制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制度需求。本书试图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前述问题展开全面的探讨。

作者简介

郑毅
1983年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委员,民革中央民族大学支委,兼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文物行政执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民族法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郑州大学)研究员、湾区法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等,入选北京市优秀人才青年骨干(2017年)、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7年)、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优秀青年人才(2019年)、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2020年,由立法学、宪法学、民族法学研究会共同推荐),近年研究旨趣为地方立法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法律时评140余篇,出版专著2部,参编著作/教材8部,主持或参与各类课题四十余项,荣获各级科研或教学奖励四十余项。

目录

目录

前言

一、地方立法权制度改革与研究综述

二、本书的特色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

上篇改革的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

第一章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制度背景与逻辑

一、2015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概述

(一)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简史

(二)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与设区的市级主体的扩充

二、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脉络、背景与风险

(一)“较大的市”的发展脉络

(二)市级立法权扩充的背景

(三)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潜在风险

(四)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的逻辑缺憾

三、从“设区的市”到“设区的市级”:作为改革延伸的经济特区与自治州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与不变

(二)自治州立法权格局的相应变革

(三)小结

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宪法基础

一、2018年修宪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宪性

(一)2015~2018年:“空窗期”设区的市立法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三种合宪性解释方案

(三)超越第100条:“谨慎放权”与《立法法》诱发的宪法变迁

二、《宪法》第100条第2款“谨慎放权”意图及其实现机制

(一)“谨慎放权”的宪法意图

(二)“谨慎”和“放权”的实现机制

三、《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谨慎”控制及其局限

(一)《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权的控制机制

(二)《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控制机制的局限

四、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放权—控权”均衡

(一)宏观背景:作为“谨慎放权”实现机制的“党的领导”

(二)制度核心之一:“不抵触”的理论意涵及其规范适用

(三)制度核心之二:“报批准”的程序价值及其引申内涵

(四)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衔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角色

第三章地方立法权改革若干疑难问题的规范诠释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畛域

(一)《宪法》第100条第2款:设区的市级立法范围限制的隐身与引申

(二)“等内等”抑或“等外等”?

(三)“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内涵与解释弹性

二、超出三类事项范围的既有较大的市立法的修改空间

(一)修改可能性:一种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案

(二)恣意的规避:逻辑与实践

三、《立法法》第76条“特别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

(一)范围标准

(二)程度标准

四、《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分歧与弥合

(一)从解释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色梯度

(二)从应然到实然:现实规范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下篇改革的延伸: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立法权

第四章自治州立法权结构的二元化及其选择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二元立法权格局的实施之惑

(二)《立法法》文本诱发的立法权划界困境

(三)破题思路的转换及其逻辑构建

二、纯粹立法事项的选择标准及其证成

(一)纯粹一般地方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二)纯粹自治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三、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重合性事项的畛域划分

(一)形式重合情况下自治州人大的选择权及其限制

(二)实质重合情况下自治立法权的充分行使

四、存在既有立法情形下的选择特例

(一)单一类型立法权的错位及其纠偏模式

(二)重合性事项的立法权选择模式

(三)自治县既有单行条例情形下上级自治州对立法形式的选择模式

五、对自治州的双重立法权格局的再认识

(一)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策略意图

(二)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理论背景

(三)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基础

(四)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法治进路

(五)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方法价值

第五章《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证样本的选择

(一)实证视角中的自治州立法权制度改革

(二)作为实证样本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双重立法权的实施现状

(一)1986~2017年:《立法法》修改前湘西州地方立法概况

(二)《立法法》修改以来湘西州地方立法的主题分布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立法权实施的难点与问题

(一)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界定之困

(二)双重立法权区分的畛域之惑

(三)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的意识之疏

(四)机制创新诱发的次生问题之虞

四、新时代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发展与完善

(一)重视政府规章的法治功能

(二)规避地方制度试验的次生困境

第六章《立法法》修改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新时代:变革中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时代价值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困境

二、经济特区立法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一)经济特区法规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二)经济特区规章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三)小结

三、经济特区立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制度的适用

(一)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程序制度的适用

(二)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实体制度的适用

(三)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程序制度的适用

(四)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实体制度的适用

(五)小结

四、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选择适用

(一)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结构逻辑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专属范围

(三)重合事项的立法形式选择

(四)小结

五、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限度

(一)核心标准:基于自治法规变通规则的当然论证

(二)辅助标准:激励与谨慎的“探戈”

(三)小结

六、迈向体系完备的《经济特区法》

(一)全面启动《经济特区法》的起草研究

(二)起草《经济特区法》前提问题的澄清

(三)《经济特区法》立法权章初论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附录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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