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于新循著
页数:182页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096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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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分五章, 内容包括: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认识引入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概念透视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政府购买养老的域外经验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治进路。
作者简介
于新循,1966年生,四川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点负责人,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人大(首批)立法专家,四川省政协(首批)协商立法专家。1996-2009年在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任教,2009年至今在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从事民商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专长于商法总论、破产法研究,并集中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及社会信用等领域的法治建设研究。出版《现代商人法纵论——基本理论体系的探寻与构建》《政府信用理论与法制保障要论》等学术专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主持教育部规划项目、司法部规划项目、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及重庆市教委重点项目等部省厅级课题20多项;参与多部地方立法的研究起草与法规审查工作。先后获得“重庆市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独立)”等省级学术称号、政府奖项。
目录
第一节 现实之下的基本解读
第二节 政策法规的因势利导
第三节 目前凸显的“法治赤字”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概念透视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分解
第二节 临近概念的判别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论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第三节 新公共服务理论
第四节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第五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 国外典型制度引要
第二节 可资借鉴的几点启示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治进路
第一节 摒弃购买不合理对待,坚守最基本的平等原则
第二节 消除购买内部化,推进社会组织自治化与市场化
第三节 走出购买单向合作误区,恪守契约精神并强化合同治理
第四节 防范购买超范围及缺标准,完善清单制和健全标准体系
第五节 改观购买失范,规范流程、强化绩效、全面监督及明确责任
第六节 加快政策法规体系构筑,实现“硬法软法和谐共治”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规制研究》: 三、研究扫视与法治进路 (一)国内外研究述要 需要首先说明的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本身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项基本构成,包括法学研究在内大多是将其融人于后者研究的一部分进行的,直接论之的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缺少专门性和针对性。鉴于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规制研究》从基础性的政府购买服务这一上位视角展开,以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得以“窥见一斑”。 1.世界性经典成果 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经典著述可为我们从法律上研究清楚为什么购买、如何购买服务等基本问题并进而进行法律构造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石与学术视野。例如,《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通过现代经济学分析给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萨缪尔森,1954);《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论证了民营化是改善政府的最佳途径这一基本理念(萨瓦斯,2002);《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提出和建立了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与公共利益、更加适合现代公共社会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公共服务理论(登哈特夫妇,2004);《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一书最大贡献是将委托一代理理论具体应用于合同外包(凯特尔,2009)。此外,我国学者张汝立等(2014)所著的《外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等著作也对国外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状况进行了细微梳理。 遗憾的是,纵览国外有关研究并进行专业检索,我们发现基本上是从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角度进行的研究,直接从法学角度研究的成果非常有限。但就借鉴而言,如政府购买服务涉及对公权力的性质认识与重新配置,两大法系学者根据自身传统各自作出了理论探索,这便提供了可资学习的理论参照与发展指向。而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化、市场化、透明化的既有经验以及不少探索可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一定借鉴——但尽管如此,并非都能当然解决中国问题,有的甚至还会制造问题。 例如,政府包办固然必须摒弃,但本应坚守公共性、公益性却背离市场化与福利性耦合而不当呈现泛市场化或过度市场化以致落人市场化陷阱的养老服务,同样难以为继。又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民营化或者说社会化的一种方式,萨瓦斯的民营化绝非直接等同私营化或私有化,甚至萨瓦斯(2002)本人也提醒“民营化就像拆除炸弹,必须审慎对待,因为错误的决定会导致危险的后果”——这在中国语境下更是如此。况且,国内研究本身也存在“一些学者采用简单的‘拿来主义’,忽略中西方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制度背景、福利文化、社会组织发育等多种因素差异”(吉鹏,2014)等的不当倾向。 事实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的制度实践”(齐海丽,2016)。因此,当我们在积极主张中国特色、中国经验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构造时,对国外经验要充分研判、审慎考量,因应进行去粗取精、有的放矢、为我所用的理性对待、积极借鉴与本土实现。 2.探索性国内研究 相对于更多聚力于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等的既有研究而言,目前有关的法学研究实在是薄弱不堪,尚未引起学界的应有重视。 经知网检索,直接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题的法学期刊论文与学位论文也仅40箱左右,且基本为2012-2019年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近年来,虽然增加了不少直接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且更多集中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也本是应该的)的法学硕士论文,但遗憾的是,可查见的同期法学博士论文仍似《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袁维勤,2012)1篇。其他有所关联的法学博士论文也不多,如《变革与回应——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杨欣,2006)、《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谭朴珍,2014)等。至于法学专著,如《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责任研究》(杨欣,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研究》(何平、吴楠,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立法研究》(刘玉姿,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为数不多的稀缺成果得以出版,委实难得。但直接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为题的法学专著,仍是尚付阙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