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锦光刘柄信
页数:24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30027960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教材介绍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内容,具有时代感突出、针对性强、全面系统等特点,有一定的深度,能满足高职高专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需要。教材以案说法,情理交融,叙论结合,教学两便,可读性强。
作者简介
胡锦光,法学博士,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诉讼。社会兼职包括: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法制办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
目录
第一节 法的本质
第二节 法的作用和法的创制
第三节 法的实施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活动的方式
第三节 行政活动的监督
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五节 物权法
第六节 合同法
第七节 婚姻法
第八节 继承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税法
第五节 劳动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七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行政诉讼
第四节 刑事诉讼
第五节 非诉讼途径
第六节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
节选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
法律的格言是这些:体面地生活,不伤害任何人,使每个人做应当做的事。 ———乌尔比安 二、法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和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也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阶级社会 特有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 过程。
人类社会在产生阶级之前,没有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没有国家,因而不可能也没有 必要产生法律。
在原始社会,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依靠的是道德和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是氏族制 度。那时候,习惯作为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规则被人们共同采纳,并被当作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一般是由氏族社会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人提出的个人 决定发展而来。当这种个人决定逐渐被一定范围内氏族社会成员接受并形成统一规则时, 习惯就自然而然约定俗成地产生了。
在原始氏族制度下,主要依靠习惯就把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调整好了。那是一 种质朴而美妙的和谐,如同恩格斯评论的那样:“没有士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那时的习惯没有政治色彩,对全体氏族成员公正、平等地发挥规范调节作用。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产生了私有财产,形成了私有观念和私有 制,进而使社会分化为对立的阶级社会,当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逐渐发展趋于激化时,单靠原有的习惯已无法继续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十分激化的时候和地方,奴隶主阶级开始建立起国家制度,运用国家机器,镇压奴隶的反抗,管理社会事务,并把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奉为法律,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奴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分是氏族社会制度中原有的对奴隶主有利的那些习惯,另一部分是按照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氏族社会制度下的习惯是氏族成员共同的意志和要 求,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它虽然也有一定程度的强 制性,但主要是依靠氏族成员普遍遵守和氏族领袖(也可以叫首领、长老)们的德才威望来维持实施的。
由氏族习惯发展而来的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它确认、维护并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确认和保护 统治阶级的特权,因而必须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强制实施。
以法律规范取代氏族社会的社会习惯,既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和结 果,也是人类道德水准的一种历史退步。只有待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之后,才会在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思想、道德觉悟极大提高和普遍发展的基础上,重新以普遍的道德规范和公正的社会习惯来取代法律。那将是否定之否定,是人类文明最值得骄傲的巨大进步。
法的产生和发展,已经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产生了四种阶级性质不同的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年前,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中国等奴 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