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丁宝同著
页数:11,351页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10018363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将以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为方法论之基本立场, 以系统研究和立法构想为目的论之逻辑归宿, 探索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立法理论渊源、规则体系现状和司法实践规律, 厘清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 指明中国未来民事公益程序之发展方向, 提出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制度模式, 构建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规则体系。
作者简介
丁宝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民事执行研究中心、人民法庭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著作主要有:《民事判决既判力研究》《民事诉讼审前证据交换规则研究》等。
本书特色
公益诉讼的多方面解析
作者以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为方法论之基本立场,以系统研究和立法构想为目的论之逻辑归宿,探索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立法理论渊源、规则体系现状和司法实践规律,厘清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指明中国未来民事公益程序之发展方向,提出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制度模式,构建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规则体系。
目录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之立法理论渊源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之程序规则具化
一、立法层面
二、司法解释层面
三、本质性不足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之典型案例与实践规律
一、民事公益诉讼之典型案例
二、民事公益诉讼之实践规律
第二章 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与程序路径
第一节 民事公益之基本类型
一、集合性公益
二、纯粹性公益
第二节 承载集合性公益之群体性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
二、选定当事人诉讼
三、集团诉讼
四、示范性诉讼
第三节 临界状态之团体诉讼
一、德国之团体诉讼
二、对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影响
第四节 承载纯粹性公益之侵害阻断程序
一、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命题提出
二、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法理属性
三、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功能定位
第三章 民事公益程序之中国方向
第一节 民事公益程序之制度谱系蓝本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代表人诉讼之公益属性
二、代表人诉讼之实践境遇与逻辑出路
三、代表人诉讼之不可取代
四、代表人诉讼之困境根源
五、代表人诉讼之内在完善
第三节 示范性诉讼制度的引进
一、引进示范性诉讼之法理可行性
二、示范性判决之效力扩张的程序保障
三、示范性诉讼之基本程序要素
第四节 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确立
一、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先决要素
二、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立法体例
第四章 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制度模式
第一节 民间组织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法理本质
二、由民间组织提起是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基础形态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理论基础
二、我国之传统立场
三、确立检察机关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可能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先决要素
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试点改革与立法动向
第三节 行政机关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
一、行政机关提起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理论基础
二、我国之传统立场
三、行政机关提起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可能性、可行性与必要性
四、行政机关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先决要素
第四节 公民个人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
一、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法理渊源
二、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法理障碍
三、《民事诉讼法》第55条排除公民个人公益诉讼的原因
四、公民个人提起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制度必要性与法理可行性
五、公民个人提起之公益侵害阻断程序的先决要素
第五章 公益侵害阻断程序之规则体系
第一节 程序启动规则
一、启动程序的主体
二、启动程序的客体
三、启动程序的要件
四、启动程序的文件
五、管辖案件的法院
第二节 审理程序规则
一、诉请项目与审理范围
二、立案通告与诉讼参加
三、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
四、诉讼调解与撤回起诉
五、重诉禁止与再诉允许
六、私益损害的另行诉讼
参考文献
附录立法建议
后记
节选
第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均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概括界定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之为基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首先延续这一立法逻辑,进一步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作出有针对性的概括界定,将其区分为两种宏观类型:其一,“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二,“经营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行为”。然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作出列举性规定,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五种情形纳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客体范围:其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未作出明确的警示或真实的说明,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和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做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其三,商场、宾馆、银行、餐馆、港口、车站、机场、景区、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其四,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法律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五,其他侵害或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第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主体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肖费者协会”。就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又进一步作出了拓展性规定,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充为两种类型:其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其二,“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之所以作出这种拓展性规定,其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前文论及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5年7月1日审议通过的《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决定》提出: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授权最高检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5年7月2日,最高检公布《试点方案》,从四个方面勾勒了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基本框架。《试点方案》明确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前一项试点工作,又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具体事项。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实施办法》,其“第一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1-27条)和“第三章其他规定”(第53-56条)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一个方面的程序事项作出了规定。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审理检察院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就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的八个方面程序事项作出了规定。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和这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文件,检察机关逐步被确立为民事公益诉讼之提起主体类型之一。因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才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充为两种类型:“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从而有预见性地实现了与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后第55条新增之第二款规定的制度逻辑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