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

封面

作者:王玲

页数:20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157796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系统地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与制度进行全景式研究,在澄清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现状的分析,对域外真实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并重点研究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定位和立法上的具体规则的构建问题。

作者简介

  王玲,女,1986年生,陕西宝鸡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最高人民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建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主要讲授“民事诉讼法”“民事疑难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在《甘肃社会科学》《贵州民族研究》《河北法学》等期刊发文十余篇,参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若干项。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概述

第一节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边界

第三节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历史渊源与演变

第四节 真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理论基础

第六节 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价值与功能

第二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视野下的考察

第一节 理论研究方面的考察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的考察

第三节 法律规范方面的考察

第三章 域外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内容

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有关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两大法系有关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比较与启示

第四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设立思路

第一节 我国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二节 我国设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路径选择与定位

第五章 当事人真实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第一节 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

第二节 我国违反当事人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

第三节 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具体适用

第四节 我国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三)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从法律解释学上命名的,它来源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具体化义务是指当事人关于事实之陈述应该对于细节加以剖析,该事实主张应被特定地陈述。①它包含i层含义:其一,是有关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的要求;其二,当事人应当具体详细地陈述案件事实;其三,当事人的陈述应当依据一定的证据和线索。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初现于德国,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其予以规范,而日本最早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具体化义务。总体来说,当事人具体化义务都是零散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各国均没有系统直接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能够维护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具体细致的主张和陈述后,对方当事人能够以此为明确的抗辩和防御。当事人对争议事实作出具体陈述后,有利于法官尽早确定证明主题和证据调查的范围,维护法院的审判利益。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促进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和审理集中化。在适用上,具体化义务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须具体陈述所主张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被告对于权利妨碍、权利阻却和权利消灭等事实进行具体化抗辩。具体化义务的客体包含当事人的主张性和争议性陈述以及证据声明。由干案件具体情况、诉讼阶段以及主体的差异,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度具有多元化,通常而言,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一方的具体化义务的程度应当依据保障辩论主义实现的目的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的程度则依据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的程度而定。对于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来说,如若违反具体化义务,则其主张将不被法官所考虑;对于不作具体争执的被告而言,将会被认定为自认;如果证据声明未被明确化,则极有可能被视为摸索证明而予以驳回。由于证据偏在、武器不对等问题而造成的举证困难在诉讼中比比皆是,如果盲目要求当事人履行具体化义务,则可能导致诉讼不公。所以应当确立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义务的缓和,允许当事人抽象地提出主张和陈述。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真实义务的产生背景不同,具体化义务是由传统辩论主义所衍生的。在辩论主义背景下,法官裁判基础的事实和证据是由当事人提出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因此对于负担主张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只有向法院作具体详细的陈述,才能完成主张责任,法官才能依辩论主义进行裁判,具体化义务顺应而生。而古典辩论主义追求的形式平等造成了当事人的实质不平等,随着社会民事诉讼理论的兴起,在对古典辩论主义进行调整和修正的过程中产生了当事人真实义务。真实义务包含真实与完全义务,完全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当事人具体陈述案件的基础事实,是对真实义务的理论延伸,所以在此种意义上来讲,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以真实义务为存在基础的。(四)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事案解明义务是由德国学者最早提出的。它是指当事人对于事实厘清负有对于相关有利及不利事实之陈述(说明)义务,及为厘清事实而提出的相关证据资料(文书、勘验物等)或忍受勘验之义务。①依其定义可知,双方当事人均有事案解明义务,但由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事案解明是证明责任的基本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关注的是非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事案解明义务缓和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对抗,有利于当事人协力查明事实,发现真实。它能够克服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不足的劣势,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和机会平等。通过事案解明义务发现案件事实,能够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削弱了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作用范围。对于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存在着一般性和例外性的争议。主张一般化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规定为一般性原则,当事人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适用。而例外化观点则主张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应当规定为例外规则,严格限定其适用。相较而言,例外化观点更能让人信服。一般性的事案解明义务对于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要求无限定的提出义务,禁止其隐匿案件事实,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翻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规则。而例外化则能在坚持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规则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武器平等和实现实质公正。……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当事人真实义务研究》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11721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