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海商法研究系列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封面

作者:蔡莉妍

页数:216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157546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聚焦靠前航运的主要法律规制问题,从靠前航运的历史渊源出发,通过对相关靠前公约和海商海事专门性条约的分析,对靠前航运竞争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剖析,从而对进一步完善靠前航运竞争相关靠前法律和靠前法律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同时对我国企业参与靠前海商海事航运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参考。

作者简介

  蔡莉妍,集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英国斯旺西大学访问学者。曾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通部软科学项目、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厦门市社科规划项目等研究项目;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中国海商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学报》《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曾获黄宗迎奖教金、南顺奖教金、集美大学第十五届教师教学技能比赛文史类特等奖、集美大学第七届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航运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 航运竞争法的内涵与外延

第二节 航运竞争法的嬗变与演进

第三节 航运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国际航运竞争规制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全球性国际航运竞争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节 欧盟及相关国家的航运竞争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航运竞争法之实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运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第二节 航运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节 航运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及其法律规制

第四节 航运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及其法律规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航运竞争法之程序法律规则

第一节 航运竞争调查程序

第二节 航运竞争处理程序

第三节 航运竞争执行程序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航运竞争扶持措施及其法律规制

第一节 航运领域的国家援助制度

第二节 海上保险制度对航运竞争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竞争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航运竞争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路

第一节 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目的与路径保障

第二节 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航运竞争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制研究/海商法研究系列》:航运竞争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合规指引(compliance guidance)帮助企业预防、控制反垄断法律风险,与倚重惩罚威慑、事后救济的责任制度共同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①从现代反垄断执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执法的重心更多体现为“竞争促进”,完善的航运竞争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有助于预防并减少航运垄断违法行为,在有限的反垄断执法资源和社会收益之间达到平衡。作为风险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航运竞争法律行为制度的塑造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明确界定航运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对航运垄断行为进行有效法律规制的前提或基础是明确航运垄断行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从立法模式上看,《反垄断法》第3条和《国际海运条例》第24条均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前者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后者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账外暗中给与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等损害交易对方或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列举的行为类型有限,周延性不足。虽然《国际海运条例》所采取的是开放式列举,但是作为下位法和特别法的《国际海运条例》因其颁布时间在《反垄断法》之前,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冲突问题,而且对不同类型航运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也缺乏细致性和专门性,给执法实践操作带来困难。要准确识别航运垄断行为首先应整合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尽量避免或减少法律竞合的现象。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航运竞争法律关系属于航运法的重点规制范畴。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航运法》,但是在草案第六章“水路运输市场竞争规则”中已有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因此,当《航运法》出台以后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待进一步厘清。其次,对航运垄断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两大类着手:一是针对托运人的纵向掠夺行为包括暴利运价、不公平运输条件、忠诚契约、服务合同等;二是针对协议外其他承运人的横向阻碍行为包括倾销定价、基础设施垄断等,其中对于纵向掠夺行为中的固定价格协议应严格禁止。同时应避免航运经营者在运费问题上彼此协调,剥夺托运人的自由选择权,而对于忠诚契约应进行综合考量,若并没有阻碍航运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并且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有可能获得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对于集运行业普遍存在的联盟行为,虽然成员各自在法律、生产和财务上保持独立,并且除联盟协议约束的内容之外,享有经营自主权,也就是说,维持了分散的、表面上似乎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是仍有可能构成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除此之外,由于联盟成员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一旦采取协调或统一的行动,其社会经济效果实际上相当于特定市场上的行业垄断。因此,这种行为常常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即使联盟最终获得反垄断主管机关许可,也必须在运营过程中确保货主、燃料供应方、港埠以及较小竞争者的合法利益。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班轮运输领域数字化举措的推进,不应忽视数字化对航运竞争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①借助数字化区块链解决方案,可以使参与者收集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大量数据。一方面,通过精确分析处理大数据,有助于航运经营人为客户提供更具创新性和更有效的服务;另一方面,大数据的采集与积累也将进一步增强航运企业的市场力量,如锁定客户和更高的进入壁垒。虽然在现阶段很难预测此类数字化举措将如何发挥作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肯定将服务于联盟利益。因此,应将其作为评估该类航运垄断行为的竞争监管的考虑因素。……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海商法研究系列国际航运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1171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