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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

封面

作者:曹阳

页数:23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6209282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互联网平台是现今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如何规制平台的行为是互联网经济时代面临的主要课题。现行各国规制互联网平台责任的规则以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核心构建。传统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的规则大多以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为基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责任限制”为基础的规则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实相冲突。因而,突破现有规则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就成为各国司法的选择。在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期,这种恣意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做法既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样态,数据与算法成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支撑。传统以规制平台经营者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已然成为损害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者利益的重要推力。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规制互联网平台必须从数据与算法入手,以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为核心目标,强调从规制平台经营者到平台本身的转变。现行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构建的规则必须向以平台本身规制为基础的平台法转变。平台法强调平台自身的架构必须符合数据正义与算法,强调平台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

本书特色

互联网平台是现今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如何规制平台的行为是互联网经济时代面临的主要课题。现行各国规制互联网平台责任的规则以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核心构建。传统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的规则大多以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为基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责任限制”为基础的规则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实相冲突。因而,突破现有规则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就成为各国司法的选择。在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期,这种恣意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做法既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样态,数据与算法成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支撑。传统以规制平台经营者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已然成为损害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者利益的重要推力。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规制互联网平台必须从数据与算法入手,以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为核心目标,强调从规制平台经营者到平台本身的转变。现行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构建的规则必须向以平台本身规制为基础的平台法转变。平台法强调平台自身的架构必须符合数据正义与算法,强调平台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

目录

总序
前言
绪论
第一章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关键要素是数据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是独特的双边市场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法律规制的前提界定
第三节 数据是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核心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互联网平台的侵权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民事侵权责任承担的不同模式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不应承担主动与普遍的监控义务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具有管理与合作义务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五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对用户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六节 互联网平台对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三章 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法规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与互联网平台经济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观要件认定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直接作为侵权认定
第五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间接作为侵权认定
第六节 互联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七节 互联网平台的商本示与专利侵权责任
第四章 互联网平台的竞争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竞争的新经济学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商业模式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反不正当竞争责任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反垄断责任
第五章 互联网平台的行政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行政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行政规制现状与问题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行政规制的原则
第四节 互联网平台的行政法义务
第六章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刑事规制与问题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未来发展:平台法
第一节 现行规则以限制互联网平台责任为核心
第二节 互联网平台发展:从“技带换利益”模式到“数据换利益”模式转变
第三节 建立平台特别法处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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