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1030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4296420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解读》以现行的十八个税种为线索,分为十八个部分,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分别汇编在十八个税种之下,关于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单独编在税收征管之下,作为第十九部分。在每一部分中,我们都是先编写相关的法律,再编写相关的行政法规。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我们先编写行政法规,再编写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行政法规所制定的系统解释的规章。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按照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将数量庞大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联系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解读》对法律法规的主要条款以及主要规范性文件都加了注释。通过注释,读者可以找到与该条款或者文件相关的其他条款或者文件。由于对相关性的判断见仁见智,我们仅就主要相关的文件加了注释,并没有穷尽所有相关的文件和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第二编 货物和劳务税法
第三编 财产税法
第四编 行为税法
第五编 税收征管法
节选
《(2020年权威解读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收法规及优惠政策解读》: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查、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人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人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