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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封面

作者:黄祥青

页数:364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1092717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成立之后审判的6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件,提炼要旨、分类汇编,内容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先合同义务和附随合同义务,以及劳动派遣、工伤、职业病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大部分领域。每个案例均通过“案例要旨”“案情简介”“裁判结论”“评析意见”“案例索引”五部分,对审判中的典型、疑难、新型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全面梳理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的裁判观点,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适例参考和实战指南。

本书特色

全书分为六章:第一章,劳动关系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核心是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达成用工合意。在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进行综合考量。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订立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需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约定,超出部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最。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诚信、全面履行。如需变最当协商一致并以法定形式实现。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条件,用人单位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恢复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及附随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以及解除或终止之后,双方可能仍需协助处理相关事项。此类案件主要依据当事人对该类情形的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第六章,劳务派遣、工伤与职业病。本章讨论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所涉问题、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等。

目录

第一章 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用工、合意的认定
案例01 用工: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要件
案例02 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未缔成劳动关系问题评析
案例03 劳动关系认定中对双方意思表示的发现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认定
案例04 公司设立过程中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
案例05 公司解散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06 特许经营模式下用人单位的识别
案例07 工程施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08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身份关系之辨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劳动者的识别
案例09 商厦与入驻商家营业员劳动关系辨析
案例10 多重身份当事人劳动关系之判定
案例11 快递员劳动关系认定的具体标准
案例12 出租车司机劳动关系之认定
案例13 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的劳动者身份识别
案例14 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效力判定
第五节 外国人劳动争议的处理
案例15 外国人就业证与劳动关系的判定
案例16 对“约定适用中国劳动法”的甄别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甄别及相关责任
案例17 缺乏拘束力的录用信不应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18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风险
案例19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已尽诚实磋商义务为例外的考量与把握
案例20 如何把握《合同法》第1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10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关系与适用
第三节 对劳动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
案例21 劳动用工中格式条款效力之判断
案例22 高于法定预告期的离职预告期约定应属有效
案例23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冲突条款之效力甄别
案例24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应作限制解释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变更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劳动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
案例25 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劳务合同纠纷处理
案例26 公司高管薪酬待遇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案例27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认定的考量因素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及附随合同义务
第六章 劳务派遣、工伤与职业病

节选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意思自治实为意思表示的表达之自由。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内心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而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行为。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内心想法予以外化和客观化的过程,外部对行为人真实意思之判定只能基于表意人的外部表示行为,因此,意思表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此类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纯借由该表示外观形态的判断而对真实的意思加以认定。司法机关基于意思表示认定法律关系性质时,须考量两种情形:一是意思表示当时“意思”与“表示”的异位,二是意思表示在履行中的衍进与变化。  1.意思表示当时“意思”与“表示”的异位。王泽鉴先生认为意思表示的瑕疵应区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②  对于意思表示不自由,有诸多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如下观点:基于劳资关系双方的天然不平等性,劳动者意思表示是不自由的,从而径直推翻并作出异于双方当事人既存约定的定性。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方式是相当粗暴的,前文已述及在劳动力交换过程中存在相当广泛的意思自治。在理性法治以及社会保障健全的现代社会,此类订立合同的先天不自由往往极为罕见(如之前的黑煤窑用工事件)。绝大多数情形下,即使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劳动者依然享有订立或不订立劳动力交换合同关系的自由。若司法机关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时径直以意思表示不自由而否定双方的书面约定是不妥当的。  对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因其存在多种原因,因此对于不同情形的辨别依据亦不相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情形下对真实意思表示的发现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从表示行为的文义出发,结合相应意思表示的语境和交易环境,并兼顾双方的交易习惯等作出综合的判定。然对于继续性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对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发现则较一时性合同相对来说更直观、更简单。因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行为本身在一段时间内反复、持续地诠释着外部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在履行中的衍进与变化。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示行为不仅包括书面约定,还包括口头表示、行为。表示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因此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因应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通过口头或履行行为的方式,使既存的意思表示发生衍进和变化。例如,虽签订了买卖合同,最后实际履行的是代理销售关系。在相应法律关系认定时应确定是否因意思表示的更新而使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  鉴于在劳动力的交换市场中所谓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极为罕见,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对签订的所谓劳务协议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知,误以为与劳动合同不存在效力差异。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先行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随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履行情况与原先的书面约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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