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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理论观点与实务指引

封面

作者:毛毅坚

页数:396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

ISBN:978751092804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行政协议理论观点与实务指引》是一部引编裁判案例来研究行政协议法律问题的专著。全书分8章,列34个专题,选择52个裁判案例进行阐述。各个专题,首先简要介绍行政协议的法律规范和基本法理,接着引编裁判案例进行剖析,揭示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观点,深入研究和探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简介

  毛毅坚,现任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法政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法学副教授。  主要兼职: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首批立法专家,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南昌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授,温州城市大学客座教授,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风控部主任(兼职律师),深交所上市公司意华股份独立董事等。  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江汉论坛》《华中师范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东岳论丛》等核心期刊及各类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学术著作《农村宅基地法律实务与裁判规则》《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合著)。先后承担或参与国家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市或校级课题等十余项。曾荣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浙江省法学会优秀法学优秀成果奖、温州市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温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等荣誉。

目录

第一章 行政协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第二节 行政协议成立的法定条件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

第二章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第一节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民事与行政的诉权争议
第三节 民事诉讼对行政协议裁判的羁束力

第三章 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协议与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协议与内部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协议与行政事实行为

第四章 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三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第四节 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第五节 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
第六节 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请求
第七节 行政协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八节 被告行政机关应诉
第九节 行政协议的反诉
第十节 行政协议案件的调解
第十一节 行政协议的公益诉讼

第五章 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
第一节 行政协议成立、生效和有效的判断
第二节 行政协议无效的判断
第三节 附条件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
第四节 口头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

第六章 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撤销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变更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解除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撤销

第七章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
第一节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
第三节 行政机关无法履行与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

第八章 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协议强制执行
第二节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执行和解

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节选

  《行政协议理论观点与实务指引》:  法定条件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定的要素共同组成的,行政协议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行政协议成立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要素组成,因此,行政协议的四大要素和行政协议的成立条件是有关联的。  一、四大要素作为行政协议成立条件的问题  有人认为,行政协议只要具备全部的行政要素就能依法成立,也就是说,行政协议的四大要素就是行政协议成立的法定条件。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行政协议的要素在于揭示行政协议的本质特性,而行政协议的成立条件是解决行政协议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问题。行政协议的法律要素当然是行政协议成立的一方面条件,但由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和民事的双重属性,故行政协议的成立还需具备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行政协议成立的民事方面条件  《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与此相应,《行政协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根据这些规定,行政协议的成立首先应当符合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条件,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契约是沿袭民事合同而来的,在不与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行政协议还应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行政协议成立的民事方面条件,除平等、自愿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条件  行政机关与相对方订立行政协议,双方都应具备主体资格条件。关于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问题,后面将作专题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否则,因主体不适格会造成行政协议不成立或者无效。如行政机关在没有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参与下,就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拆迁安置协议是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  2.双方必须经过要约得到对方的承诺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解释》未对行政协议的订立方式和成立时间作出规定,参照《行政协议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的规定,行政协议应当参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在订立书面行政协议前的“承诺”,对相对方来说是接受行政机关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而表达愿意与之签订行政协议的意愿,对行政机关而言是同意相对方提出的要求而表达准备与之签订行政协议的意见。如行政机关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拆迁农民的房屋,应先向该农民提出拆迁要求(包括拆迁公告),并征求该农民的意见,取得其书面承诺,并就补偿安置等事宜协商一致后,才能订立拆迁协议。行政机关未经有关程序得到该农民的承诺,就要求对方签订拆迁协议,就有强迫对方之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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