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陆栋
页数:218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51092700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目的是要解决证据(程序)瑕疵补正、再审发回重审等“瑕疵”界定不清,裁判标准不明以及审判权力滥用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从程序意义的角度探讨刑事诉讼程序自身运行和控制的可能性,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制裁”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行的困境。进而探讨构建一种符合形式理性、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契合程序独特内在价值的“程序”规范体系,从而彰显程序法治的重大意义。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层层剖析“补正”内涵,厘清相关理论,探寻基本原理来界定“刑事诉讼程序补正”这一核心概念。主要研究在“补正性”程序中进行的一种动态的程序性“补正”现象。例如程序“瑕疵”仅在程序运行中就可以得到弥补,进而恢复程序的运行。第二部分研究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异化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指出其原因是因为缺乏控制。那么,从技术、政策、理念等诸多原因来看,功利化的利益权衡是导致程序补正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主要因素。基于上述办法的“失效”,进一步从程序自身的角度来寻找程序补正难以控制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控制论出发,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调研究刑事诉讼的程序控制问题,从形式理性的角度,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控制主要应该是一种“程序性”控制,属于程序控制的内部功能机制。从而得出结论,刑事诉讼程序补正控制的本质是一种程序规范意义下的程序功能,简称程序规范功能。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提出的这一理论设想,继续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这种程序性控制展开讨论,尝试限定程序性控制的运用范围,明确具体内容,并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补正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归纳式论述。第五部分返回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规范,指出程序性控制内在缺陷,如难以构成程序规则,缺乏强制性的制裁等,结合程序性制裁,尝试建立一个“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完整体系,即以程序性制裁为外部程序控制功能,以程序性控制为内部程序控制功能。合称为程序规范功能体系。第六部分对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本身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指出这种研究在宪法上的重要意义。从形式理性的角度,归根结底,刑事诉讼程序自身运行和控制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而这一程序保障机制离不开程序规范功能的发挥。随之也需要重新审视法律规范。当然,任何研究都有局限性。为此,本文以严谨慎重的科学态度,再次论证上述理论创新的合理性和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作者简介
陆栋,男,39岁,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优秀教师、中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优秀论文获得者、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中国警察法学会刑事执法委员会研究员。从事治安、预审等基层工作十余年。涉猎大学通识教育、法哲学前沿、法治理论、比较刑事诉讼,侦查规律等领域。现任北京警察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讲师。发表核心论文多篇。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界定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内涵
一、刑事诉讼现行程序的“瑕疵”弥补
二、刑事诉讼原审程序的“整体”修复
三、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理论范畴的统一界定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相关理论
一、诉讼行为瑕疵的治愈
二、行政程序瑕疵补正
三、民事诉讼程序补正
四、刑事程序无效的适用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基本原理
一、诉讼经济原理
二、诉讼形式理性
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现实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实际运行
一、证据瑕疵补正的转化
二、程序瑕疵补正的滥用
三、程序违法的补正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实践问题的原因
一、技术原因:程序瑕疵与违法的模糊
二、政策原因:现实的合理需求
三、理念原因:刑事诉讼理论认识的偏差
四、自身原因: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失控
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控制之法理
第一节 控制的理论来源
一、控制论
二、社会控制论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控制理论
第二节 程序性控制的理论描述
一、刑事诉讼程序控制功能的自身内化
二、刑事诉讼程序性控制的程序功能基本描述
三、刑事诉讼程序性控制的控制功能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性控制的本质
第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控制之构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程序性控制运用范围
一、程序性控制是程序规则形成的过程控制
二、程序性控制局限于横向刑事诉讼构造
三、程序性控制目的是诉权指向审判权的控制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程序性控制运行内容
一、刑事诉讼程序性控制类型
二、刑事诉讼程序性控制的传导机制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程序性控制实际作用
一、平衡程序自由与程序安定
二、限制审判权的滥用
三、提供程序性的弥补和救济
第五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完整体系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体系的规范脉络
一、法律规范与程序规范
二、程序规则与程序规范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规范”的实质是程序性控制的“规范功能体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程序规范功能“的完整体系构建
第六章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反思
第一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宪法意义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对法律规范的重构意义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局限
一、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本体局限
二、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方法局限
三、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认识局限
结论
附录:理论框架图示
参考文献
后记
跋
节选
《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 三是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的补正。这可以称之为“可补正的排除”,前述在瑕疵补正的转化中已经提到,在这里是作为程序违法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说,瑕疵补正的转化已经达到了一定限度,导致了对整个诉讼程序违法的补正,典型的就是王朝案,物证收集程序违法,证人证言收集程序违法,最为明显的就是侦查人员事后约见犯罪嫌疑人去“补正”现场的物证。①这可以说是证据收集程序违法补正的突出体现,已经不是证据或程序瑕疵的滥用,而是引发整个程序违法的滥用。 程序违法的书证补正。例如,某案通话清单因有重大违法可能一审法院不予认证,再审法院却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证人证言拨打情况相符,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认定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理解过于宽泛,导致一份仅盖有公安局印章的,经过整理的通话记录认定为书证,法院也进行了一些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排除的只是关于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对主体书证并无影响。 程序违法的扣押清单补正,包括单人签字、现场照片缺失重要物证、重要物证特征不清、勘验和鉴定合一、涉案物品过早发还等,单人签字用另一侦查人员、见证人证言、侦查人员本人解释补正,其他物证用重新鉴定补正,看似证据锁链很完整,但是无法排除重要物证伪造或后期添加、更换的漏洞。这种补正滥用程度更高,往往以补正为名掩盖了侦查“漏洞”的存在,看似外表“涂抹填补”的光洁无瑕,其实内部证据锁链处处断裂,让人疑窦丛生。 程序违法的证人证言补正。这一补正不是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言词证据补正的问题,如暴力、威胁,而是对其程序违法的补正,即取证程序本身就是违法。在王朝案中,对证人邢世平证人证言的取证带有诱导性,先是告诉证人某时间段,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再询问证人这个特定时间段是否见过其人;出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的通话清单,暗示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通过巧妙的提问组合,将证人证言变成了侦查人员意志强加的,意愿倾向的言词证据。更有甚者,忽视程序甄别,不加区别的询问与案情有重大关联的证人,造成推卸罪责,转移嫁祸的事情发生。看似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适用范围有限,其实是程序违法。对这一程序违法的补正,只是法庭依据单方面补充出具书面证言或法官带有偏见的与其他证据印证,以补正取证的程序违法,而没有采取出庭质证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在之前的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这一补正难以弥补程序本身出现的重大缺漏,本身就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是改变程序规则,直接做出裁判。一是直接做出无罪判决。例如聂树斌案就以“事实不清”作出无罪判决,虽然是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相应的程序规则,如再审二审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类似于直接适用一审作出无罪判决。①甚至有学者持有较为极端的看法,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就是被告,正是因为不重视程序规则,违反程序规则使证据由瑕疵变为漏洞,产生了事实不清,从而作出了似是而非的无罪判决。②二是违反了申诉程序规则,拖延诉讼进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复查工作延期可能属于程序违法。因为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期限,规定最长期限六个月。立案审查与法庭审判存在本质的区别,在法庭审判中,如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可以附条件提请批准延期,而申诉立案审查只能延期一次,没有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