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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封面

作者:刘纯龙

页数:265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04052658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是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全书分理论篇和实践篇,共13章。理论篇包括教育法治化与教育立法发展、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中的基本权利、高等教育行政机关、高校、高校教师、高校学生、教育法律救济;实践篇包括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的介绍和法律适用。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适合大学入职新教师作为岗前培训教材。也适合关心高等教育法规的高校工作者阅读参考。

目录

第一篇 理论篇

第一章 教育法治化与教育立法发展

第一节 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第二节 国外教育立法的发展与沿革

第三节 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与沿革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的地位与功能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第四节 教育法律体系与效力体系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含义与特征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章 教育法中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教育权

第二节 受教育权

第三节 学习权

第四节 教育平等权

第五章 高等教育行政机关

第一节 高等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权利和责任

第六章 高校

第一节 高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高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高校的管理

第七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高校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的概述

第二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三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四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二篇 实践篇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概览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教育法》概览

第二节 《教育法》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概览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高等教育法》概览

第二节 高校自主权与校长责任制相关法律问题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概览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教师法》概览

第二节 《教师法》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概览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学位条例》概览

第二节 《学位条例》适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节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 《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45条也作出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这里的社会服务主要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学生自行开展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文化技术服务,如社区服务、法律咨询、受企业事业组织委托从事项目开发研究等。勤工助学主要是指以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适当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过程,也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学生用自己所学知识服务社会,并通过这种活动积累知识和经验的过程。这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使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解决少数学生实际存在的经济困难,并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特别需要明确的是高校学生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个人都不能以提供社会服务或参加勤工助学为由,放松对规定教学内容的教授和学习。学生只有在学校学习好了,以后步人社会才能为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只能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上课学习时间,是在学生已完成正常课业学习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从事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不同于经商,国家不提倡学生从事经商活动。从这方面来说,《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又要加以引导和管理,这对于保障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发挥正当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2.组织社团权 《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是指高等学校学生中有相同兴趣、爱好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课外活动团体,一般不受专业、系科或年级的限制。学生社团活动内容可涉及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各方面,活动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举办讲座,组织专题讨论,进行社会调查、实践,开展科学实验、文化展览、体育竞赛等。学生社团的机构设置、领导成员一般由参加者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我国的学制体系,高等学校学生除少数高等学校的少年班学员外,大部分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其认知能力来说,已具备一定的是非分辨能力。另外,允许高校学生成立学生社团也能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对学生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能起到一定的锻炼作用。因此,总的来说,对高等学校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给予支持,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提倡学生通过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活动,开阔视野,提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但是,由于大部分高校学生毕竟是刚踏人成年阶段,属于广泛接触新知识、学习新技能的阶段,思想上、人格上都还有很大的可塑性,社会识别能力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不善加引导,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对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活动,还应加以一定的限制和引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45条规定:“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负责组织学生社团的成员提出载有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该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这些规定对规范和引导学生社团发挥正当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另外,各个省(直辖市)政府及各个高校也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省(直辖市)政府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公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民办大学的贫困生也可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获得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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