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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

封面

作者:李晶著

页数:26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30113327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

作者简介

李晶 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教研室任教。曾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武大国际法评论》、《法学论坛》等杂志上发表多篇论文。

本书特色

本书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目录

引言第一章 挑选法院概述 第一节 挑选法院的概念 第二节 挑选法院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章 挑选法院的学术争论 第一节 学界对挑选法院的批判 第二节 学界对挑选法院的肯定 第三节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之争第三章 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节 挑选法院的合法性 第二节 挑选法院的合理性第四章 挑选法院的规制方法 第一节 实体法方法 第二节 冲突法方法 第三节 程序法方法(一) ——对挑选法院的事前防御 第四 节程序法方法(二) ——对挑选法院的事后救济 第五节 对挑选法院规制方法的反思第五章 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现状及建议 第一节 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 第二节 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三节 我国规制挑选法院的对策及建议附录一:外文案例索引附录二:外国人译名对照表参考文献

节选

际法文库》总序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和平
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科技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
趋势深入发展。同时,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
受到:恐怖主义危害加大,各种局部冲突和战争不断发生,非
传统安全问题凸现,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单边主义抬头,霸权
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
确定因素增多。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围绕
资源、能源、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
壁垒和经济、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各种热点问题所涉及的国
际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科技上占优势,在
外交上、法律上动辄采取强势做法的态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仍将存在。作为国际关系的产物,国际法面I临严峻挑战和前
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坚持高举“和平、发
展、合作”的旗帜。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场
合突出强调了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强调了国际法
的作用。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
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示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构建
和谐世界,国际法无疑并必须发挥巨大的作用。摆在我们面
 前的重大课题是: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
过程的重要作用;如何运用国际法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
繁荣的和谐世界?特别是,如何运用国际法,促进各国间的
相互信任、和谐相处,并通过公平、有效的安全机制,建设一
个和平、稳定的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坚持各国主权平
等,在国际关系上坚持以法治和多边主义为主,建设一个民
主、公正的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正确应对世界多极
化、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促进国际社会共同
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设一个互利、合作的和谐
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承认世界多元性、承认人类文明多样
性、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的差异性,运用国际法
主张在多样性中和谐共处,求同存异,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
和谐世界。
    根据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法学研究的新要求,华东政法
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组织一批青年学者对国际法与构建和
谐世界关系的突出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些专题包括:
国际组织与国际体系架构;国际环境与资源保障体系;国际
人权法与人道主义法;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wT0争端解决机制与和谐经贸秩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
制;国际法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国
际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21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及各国
国际私法立法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法律适用的新
发展;各国涉外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等等。在这些专题研
究的基础上,形成专著,共同组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
这套国际法文库基本目标是:学术研究服务于中国融入全球
化的需要;服务于中国提倡的和谐世界思想的需要;服务于
上海市建立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和国际经济中心
 的需要;服务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需要;服务于培养人才
的教学的需要。我相信,通过他们的不懈努力,这套文库一
定会达到他们的预期目标,为繁荣我国的国际法学做出一份
贡献。
    是为序。
    曹建明①
    2007年4月27日

第三章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一节挑选法院的合法性
    本节所说的合法性主要是从挑选法院的法律渊源或法
律依据的角度来予以论述。挑选法院现象之所以产生,并在
当今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与其在立法上具有合法的依据
密切相关。法律上管辖权规定的差异与管辖权基础的多元
化是造成挑选法院的直接原因。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基础
(Jurisdictjon Basis)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
限范围及法律依据,它要解决的是按照哪些标准或原则来确
定某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问题。在
现今世界,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民商事管辖权的扩
张,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全世界管辖权依据歧义丛
生,缺少可预见性。原告之所以能够挑选法院,能够在好几
个可能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就是因为其在各国立法和
国际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里找到了制度保证。
    一、国内立法
    一般而言,国家立法促使当事人挑选法院主要基于以下
三方面的因素:一是世界各国管辖权制度的差异。对同一民
商事案件,有的国家采用属人主义,主张国籍国管辖权;有的
 国家采取属地主义,主张住所地管辖权;有的国家提出财产
所在地的实体管辖权,另一些国家却将之视为禁止性的过度
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的不一致使得当事人可以在这些管辖
依据中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起诉。二是就算每个国家
规定的管辖权依据相同,但仍对同一民商法律事项规定了多
个管辖权依据可供挑选。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导致当事人
挑选法院。例如,合同事项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行为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
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三是虽然管辖权规定相同,但各
国对管辖权依据的理解和解释不一样。同样的管辖依据,比
如侵权行为地,有的国家认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的国家
则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产生分歧。正是因为国际民
商事领域管辖权的差异和多元化,才使得当事人有了挑选法
院的可能。
    (一)各国管辖权依据的差异性
    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体系中,存在三类基本的管辖权。
第一类是专属管辖或强制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
特定的内国法院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第二类是排除管辖权,
指对那些与内国无关的案件或者与内国不存在任何属地或
属人联系的案件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第三类是平行管辖,
除了专属管辖和排除管辖权外,其他的案件都属于平行管辖
的范畴,即对同一个民商事法律案件,若干国家都有权行使
管辖;一国在行使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对此类案
件的管辖权。①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与法律文化传统的
 差异,形成了一些彼此不同的管辖权依据,它们在不同的法
系发挥各自作用,从而为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机会。这些
管辖权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平行管辖权的差异
    第一,国籍管辖权。这一规定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
典》,属于大陆法传统。《法国民法典》第14条规定,法国国
民可以在法国对外国被告起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14条也规定,法国法院对法国国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合同有管
辖权。不论合同是否在法国签订,法国法院接受针对法国国
民提起的合同之诉。英美普通法国家以“有效控制”原则行
使管辖权时,国籍或公民籍也是确定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
权的依据之一。比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7条规
定,当事人是该国国民或公民时,美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二,传票送达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是“有
效控制”理论,以传票或者文书的送达确立法院管辖权。如
果传票不能依法送达给被告,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
而只要起诉开始时,被告在其境内出现,即使是在该国暂时
居住或临时过境,只要法院能够将传票有效地送达至被告,
法院对该案就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
存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以色列都有对
被告传票送达的管辖权。比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
27条规定,当事人在该州出现构成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在大
陆法系的芬兰,《芬兰程序法》第十章第1条规定,当被告在
芬兰没有住所时,其出现地法院有管辖权(但在实践中该条
用处不大)。挪威1915年《民事程序法》第19条规定,在挪
威没有住所的非居民,当他在挪威出现时被送达了令状,则
挪威法院对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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