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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系列丛书法庭辩论

封面

作者:尚永昕

页数:138

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30514566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学实践教学系列丛书:法庭辩论》共分三个篇章九个章节,各个章节讲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证方法——单个证据的质证、对于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质证的方法、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法庭辩论的语言规范、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与论证方法、法庭辩论的其他技巧、当事人的开庭陈述、证据开示。

作者简介

尚永昕,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曾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数篇,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司法行为的研究。

目录

导论

第一编法庭辩论中的法学方法

第一章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第二章质证方法——单个证据的质证

第三章对于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质证的方法

第四章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

第二编法庭辩论中的技巧

第一章法庭辩论的语言规范

第二章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与论证方法

第三章法庭辩论的其他技巧

第三编法庭辩论的流程

第一章当事人的开庭陈述

第二章证据开示

第三章质证

附录法庭辩论教学综合演练案例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法庭辩论》:  二、分析各项证据的类型  证据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这些分类有利于我们审查证据,比较其证明力的大小,发现事实真相,所以,在证据的综合质证过程中,我们可以列明各项证据的类型,以方便我们进一步判定证据的证明力。  一般认为,以下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与实务证据这几种分类对于判明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大的帮助。列明证据的这些分类,可以使各种各样复杂、具体的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帮助我们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客观、全面地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发现案件事实。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这是按照证据来源上的不同对证据的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或者原始出处的证据材料就是原始证据。例如,某合同的正本、杀人的铁锤原物。凡是从间接的途径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例如经过中间转述、复制、复印、传抄等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例如,合同的复印件、杀人的铁锤的复制件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可靠性的程度上与证明力的强弱上具有差异。原始证据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经过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失真的可能性越大。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了: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例如,监控拍摄到的某段交通事故的录像或者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陈述。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例如某路口的监控拍到在事故发生时间段只有A车经过,某汽修厂工人作证当天A车曾经来修理过,某鉴定机构鉴定A车曾发生过与行人的碰撞并留下了痕迹等。间接证据只有形成了证据锁链后,才能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就做了这样的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间接证据证明力上的态度。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属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或者痕迹等为表现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能够生动、形象、系统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但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范围比较狭小。  (四)本证与反证  传统上根据是否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我们倾向于将这一分类适用于特定的案件事实。凡是能够证明某一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视为该事实的本证;凡是否认某一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视为该案件事实的反证。划分本证与反证,可以揭示证据在支持或反驳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本证和反证不能并存。即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则应当被推翻;反之,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当被推翻。  (五)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主要作用和对案件定性处理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每一个案件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主要证据一般应当包括对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特定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或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内容,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补强证据是指为了增强、担保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而提出的诉讼证据。又称作补强证据。补强证据与主要证据一样,都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它在诉讼证明中主要用来增强或担保主要证据的证明力。  在法庭辩论时,将证据加以这些法理上的分类,可以帮助辩论人认识不同证据的不同特点,更好地进行质证。辩论人可以参照证据的不同种类,制定自己的辩论方案。三、将证据相互之间加以比较与分析,发现证据之间的联系将共同关联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放在一起分析与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证据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来说,相关联的证据无非处于以下几种情况: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条;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分别指向不同的事实判定。证据相互间的比较主要是用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其把握的方向更接近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主义。即《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但是,最高法院在两个证据规定以及涉及民、刑事、行政诉讼的相关解释中,又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定证据规则,规定了一些的关于证明力的规则。这表明了我国法律事务中对于法官完全自由心证的不信任。立法者希望利用一定的法定证据规则,来限制法官完全的自由心证裁量。  结合以上提到的相关证据规则,我们认为,法官在审查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时,一般会采取以下的判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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