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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新论

封面

作者:齐爱民,朱谢群主编

页数:52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30113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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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总序
  一种不可逆转的力量把21世纪拥进我们的生活中来,它是
不容拒收的赠礼。对这种慷慨的完全不求回报的给予,笑纳并不
是我们所应作出的全部反应。消受20世纪光阴的经验告诉我
们,时与空的变迁是联系在一起的,时间的延展不只会表现为斗
转星移,还必然带来虽已丰富多彩的生活在色彩、节奏、模式等方
面的改变。我们必须有应变的思想准备,采取必要的应变措施。
    法律,一般来说是保守的。它不是新时代的报春花,但却称
得上是百花盛开时众香园里最壮观的牡丹。如果说花是“当春乃
发生”,那.么,人为的但“后发”的法律则应主动迎接已有先兆的时
代变化。没有牡丹的盛开,便不成其为春色满园;没有法律对时
代的型塑,这个时代便没有真正到来。我国立法机关已为应对时
代的变化和新世纪可能发生的变化开展了立、改、废法律的工作,
法学教育者也应有所作为。
    法律是保守的,法学则未必。法律近规律,研究法律的科学
不仅可以通过总结和回顾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对一定时期应兴
应革的事项作出科学的说明,而且也可以从已发现的规律中推想
未来,对并非既成事实的情形做未雨绸缪的盘算。法学研究在引
领时代潮流,法学教育也应迎头赶上。
    一批年轻同志在不可阻挡的年轮的催逼下想在法学教育上
有所作为,想以法学研究的所得飨新世纪的大学生——对新世纪
有更多憧憬、在新世纪负有更多责任的人们。
     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就出于这样的愿望。
    新的世纪是上个世纪的继续,上个世纪的法学主干课在新世
  纪的法学园林里依然最为挺拔。我们这套教材不能没有它们。
    新的世纪是对上个世纪的超越,在新的时节里,有些旧株孳
  生新芽,有些新苗比过去更加蓬勃。环境资源法对我们的注意力
  有极强的吸引力,我们像重视主干课一样对待环境资源法学,广
  泛的和可能变得更广泛的国际交流敦促人们更多地思考国际方
  面的法学问题,我们从过去的国际经济法中分出国际商法学。这
  样,在我们的设计中,带有“国际”性的科目有国际法学、国际私法
  学、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四门。
    新世纪的新无法终结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婚姻继承法学
在我们总规划中占有一席之地。
    新世纪并不意味着对上个世纪以前的人类经历的忘却,相
  反,在经历了“创新、改革”的高潮之后,人们对某种更深厚的人文
  精神的诉求似乎比上世纪更加强烈了。我们不仅尊重前辈学者
  在确定主干课时对中国法制史的选择,而且重又让《中国法律思
  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法制史》比肩
  而立。
    因为是一批年轻人,其迎接新世纪的浓浓热情不仅在20卷
  书的整体设计上有所表达,而且弥漫于每一卷的字里行间。
    徐祥民
    2002年5月9日于青岛海洋大学崂砾

 第十二章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
    第一节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利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著作权的
转让,此外,著作权还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著作权信托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
人以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
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
实现权利的主要方式,其包括专有许
可使用和非专有许可使用。专有使
用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使用权后,
著作权人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不得再次将作品许可给第三人使
用,且原则上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许可使用
方式使用作品;非专有使用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使用权后,著作权
人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将作品许可给第三人使用,且著
作权人自己也可以与被许可人相同的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作品。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著作权许可使用不
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
作权的主体;第二,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必须按照许可
使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将
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第三,在专有许可使用中,被许
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
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
 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其中许可使用的
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许可使用合同的内
容一般包括:(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
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其他内容。其中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
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以
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者
全部在权利期限内转移给他人的
行为。   
    著作权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第
一,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经济权利。
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其中精神权利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
内容的权利,其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
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中
的经济权利。第二,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改变了
著作权的归属。这一点是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最
明显的区别。第三,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的物权无关。在著
作权的转让中,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和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是截然
分开的。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
同样作品载体物权的转移也不会直接导致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合同内容一般包括: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
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
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
 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方式除了著作权
的许可使用、著作权的转让之外,著
作权还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著作权
信托的对象。
    (一)著作权质押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作为
  债的担保的对象,主要是债的质押。著作权的质押是著作权人以
  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为出质标的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著作权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著作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以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即著作权质押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
  的姓名(单位名称)及住址;(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
  期;(5)质押担保的范围;(6)质押担保的期限;(7)质押的金额
  及支付方式;(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国
  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合同方能生效。
    (二)著作权信托
    著作权信托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或其他处分方式将著作
  权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
  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信托人按照约定的标准获取一
  定的报酬。在信托关系中,著作财产权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须
  按照信托的目的行使著作权,以保障向信托人承担的义务。
    此外,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以及法院强
  制执行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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