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翟相娟
页数:240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4266566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研究》一书在结构上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面”,主要是对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全景式扫描和立体式介绍,力图展现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全貌和特色;下篇为“点”,主要以问题为切入点、以立法为落脚点,深入到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产品、个人征信权利、个人征信行为的内部,剖析重点问题、解释难点问题、回应热点问题和争议点问题。
作者简介
翟相娟,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学经济法学博士,台湾地区地区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至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重量、省部级课题10余项。主要研究领域:个人征信法、个人信息法。
本书特色
作者在本书中对个人征信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而充分的研究,针对目前法学界对个人征信问题的研究呈零散化、碎片化、不均衡化的现状,作者以征信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切入点,体系化地对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所囊括的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本书重点阐述了如何构建一套制度来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帮助个人征信行为中所有主体培养起守信的自觉,能够使被征信主体知晓自己的具体权利及依法维护自己的信息权、隐私权和信用权。
目录
上篇
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概览
第二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的四元划分
第一节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个人征信机构
第二节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主体
第三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客体的样态分析
第一节 征信原料——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节 征信成品——个人信用报告
第四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内容的深度透视
第一节 个人征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被征信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下篇
第五章 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
第一节 国外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
第六章 个人征信产品质量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个人信用信息准确性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时效性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个人信用报告质量的法律保障
第四节 个人征信产品的范本——央行个人信用报告
第七章 个人征信体系内权利的平衡与保护
第一节 在信用信息保护与信用信息利用之间
第二节 征信体系中与个人信用信息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平衡
第三节 个人征信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
第八章 个人征信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第一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评估行为
第三节 个人信用报告的利用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研究》: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属性 1.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财产的法律内涵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法律上的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最后到法律关系束,体现了法律顺应社会发展日益丰富的过程。迈克尔.A.海勒将其概括为“财产区分为有形物、法律拟制物和法律关系三种形态”。 纳入法律调整的财产,必有其共性特征。波斯纳认为,作为一项财产权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普遍性,即作为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其为人们所需求,并可以财产权的形式界定;二是排他性,即财产权在某一特定主体拥有的同时,必须排除他人同时享有该项权利,并且他人不得侵犯该项财产权;三是可转让性,即财产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权利。①德姆塞茨认为作为权利束的财产必须具有两个重要特点: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除了“所有者”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享有同样的使用该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则是指将财产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它同时包括以任意价格进行销售的权利。我国学者高富平将作为财产的物的特征概括为:“其一,某物具有经济利益;其二,某人取得、获得该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利益;其三,某个对该物的支配权应当予以保护。”②他又将作为财产的权利的特征概括为:“其一,这种支配既包括对客体的直接利用的支配,也包括对客体的处分,或者只要具备其一;其二,这种支配具有排他性。”③ 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应当具有有用性、稀缺性、独立性、可转让性等特征。首先,财产应具有有用性。所谓有用性,是财产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因为其有用,人们才有获得和拥有财产的动机;也因为其有用,社会才有必要付出法律制度这一社会成本对财产加以保护。其次,财产应具有稀缺性。由于财产属于稀缺的资源,所以,需要通过法律分配并保护,以明确稀缺资源的归属,稳定社会秩序。再次,财产应具有独立性。所谓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财产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界分的。财产只有可以在法律上界分开来,才可以实现其上权利的排他性。最后,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虽然传统的财产法是对财产静态的保护。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成为更大量和主流的现象。对财产的法律保护也是为了交易的安全与效率。所以,财产应当是可以转让的,通过这样的机制就可以诱导主体将财产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地使用它的人,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① 2.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属性 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个人信用信息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而又弥足珍贵的经济资源。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个人信用信息具备财产的属性和特征,应当成为财产法保护的新型财产。个人信用信息之所以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其符合财产的四个特征,并可以在法律中设计相应的保护机制。 个人信用信息具有有用性。个人信用信息是承载着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它可以向人们传递主体在商业行为中的信誉。在信用交易中,信用信息是稀缺资源,谁能掌握大量的信用信息,谁就可以极大地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在经济往来中,特别是信用经济中,它能够满足信用交易中交易主体追求交易安全的需要,具有有用性。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信息的用途又极大地扩展,通过对信用信息的加工,主体不但能够满足交易安全的需要,还能够开发客户群,拓展市场。“上个世纪,作为美国最大的摩托车登记注册信息管理者,Polk公司已经开始将其摩托车用户登记的个人信息出售给有关生产、销售商,而这些商家则通过达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客户生活方式、收入、购车爱好等信息为不同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商品和服务,Polk公司则因此而赚取了丰厚的利润。”②可见,信用信息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信用信息是有用的,有用性是信息的本质属性之一。由于信息的有用性,信息已经与物质、能量并列,成为人类的第三大重要资源。个人征信机构能够实现盈利,就在于征信机构可以将收集来的各种个人信用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公式加以分析,并对个人信用能力和个人信用状况作出评估。而这些数据和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赊销的商品零售商和拟雇用员工的公司和单位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他们往往花钱从个人征信机构来获取这些数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