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高圣平
页数:488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092445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次修正,法律条文从65条变为70条,其中新增加10条、修改32条、条文合并后减少1条、删去4条,涉及超过2/3的法条,修改幅度之大已经远远超过了“小修小补”的既定方案。本次修法坚持了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四个不能”,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主基调。二是处理好稳定与完善的关系。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不改,分歧意见较大的不改。三是处理好体现发展趋向与循序渐进推进的关系,对看不清楚的事不操之过急。
新的法律瞄准乡村振兴,以反映“三权分置”思想为重点,在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兼顾承包关系稳定和土地要素配置的双重需求,有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创新。本法本次修正,必将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本书主要作者高圣平教授不仅参与了中央相关试点改革文件的起草讨论,而且全程参与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本次修改讨论,对法条背后的修改背景较为了解。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法律专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MBA、EMBA商法主讲教授。
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金融研究》《管理世界》等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担保法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中国土地法制的现代化》等十余部专著;《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述(第三卷)》《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国际航空器融资法律实务》《国际铁路车辆融资法律实务》等7部译著。主持《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研究》《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制度研究》《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物权法担保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等九项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对该法作了第YI次修正,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DI YI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法律条文从65条变为70条,其中新增加10条、修改32条、条文合并后减少1条。
目录
第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本法调整的农村土地的范围
第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
性质
第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
权利
第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
保护
第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与“三权分置
第十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应注意保护土地
资源
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农村土地的发包主体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土地家庭承包的主体
第十七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承包方的义务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