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超越

封面

作者:孟卧杰

页数:2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

ISBN:978750939292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由于单向度思维形成的“单边主义”思维误区和行动模式,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着现实阻滞、个体化难题、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自利性和主体间共识的缺乏等困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行为模式,“单边主义”表现为在处理事务时只从一点或一个方面出发,只从自身判断或只从自己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其他主体的立场和利益诉求。平衡兼顾网络公共空间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维护网络秩序安全,是破局之前提;自觉摒弃“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实现规范治理行为和规制失范行为双管齐下,并以法治作为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有效保障,基于网络社会的“多主体性”、“非中心性”、“不确定性”特点,实现网络社会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为此,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亟需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结合、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结合、靠前治理与靠前合作结合。

作者简介

孟卧杰,教授,法学博士;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先后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等多项课题,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研究。近年来在《社会主义研究》(CSSCI期刊)、《广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等核心期刊以及公安学重要期刊《公安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先后公开出版专著、教材及编著作品多部。

本书特色

由于单向度思维形成的“单边主义”思维误区和行动模式,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着现实阻滞、个体化难题、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自利性和主体间共识的缺乏等困境。因此本书提出应当自觉摒弃“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实现规范治理行为和规制失范行为双管齐下,并以法治作为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有效保障,实现网络社会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

目录

导论

第一节研究的问题及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理论价值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第二节研究的范围、目标、思路及难点

一、研究范围

二、研究目标

三、研究思路

四、研究的内容及拟突破的重点难点

五、研究方法的选择

第三节研究术语的使用和界定

一、单向度思维

二、单边主义

三、社会治理

四、网络社会治理

第四节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一、关于单向度思维的相关文献综述

二、关于“单边主义”的相关文献综述

三、关于社会治理的文献综述

四、关于网络治理或者网络社会治理的文献综述

五、网络社会治理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章“单边主义”现象及其表征

第一节认识和警惕单边主义现象

一、社会生活中的“单边主义”情形

二、科学研究中的“单边主义”表达

第二节“单边主义”现象之思维倾向

一、辩证性之缺失

二、容易引起冲突

三、阻碍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第二章网络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系统工程的一部分

第一节规范网络与治理社会

一、网络失范行为对传统公共治理秩序的挑战

二、规范网络失范行为与社会治理

三、网络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同质性

四、网络社会的异质性

第二节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对网络社会治理的经验借鉴

一、社会治理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观念更新和理论转换

三、社会治理的模式创新

第三节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革新与转型

一、网络社会治理的任务

二、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观念更新和理论转换

三、网络社会治理的模式变革问题

第三章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各方主体及其单向度思维解析

第一节网络社会治理中的行为主体解析

一、网络社会中的行为主体

二、网络行为主体价值观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现象

一、社会治理视域中的网络社会运行模式

二、网络社会运行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倾向

第三节网络社会治理中各方主体的单向度思维

一、归因与偏差理论

二、“人肉搜索”的兴起——一种权利观的声索

三、“人肉搜索”引发的诉讼——另一种权利观的抗辩

四、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动议——一种权力本位的反映

第四章网络社会治理中各方主体的行动逻辑

第一节网络社会治理中各方主体的权利逻辑

一、网络行为施动者的权利逻辑

二、网络行为受动者的权利逻辑

三、互联网从业者的权利逻辑

四、管理者或者裁判者(网络行为应对者)的权力逻辑

第二节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事件或者舆论危机的形成逻辑

一、权益冲突是危机酝酿集聚的起源

二、民众积怨促使网络危机事件快速发酵

三、社会认同异化是危机蔓延深入的催化剂和突发急变的助推器

四、利益协调平衡是网络舆论平息的终极保障

第三节网络社会治理中各方主体的目标逻辑

一、网民的利益表达或者权利救济的目标

二、互联网从业者的成本节省和责任分担目标

三、政府部门的秩序和责任追究目标

第五章治理网络社会面临的“单边主义”困境

第一节网络社会治理中“单边主义”的阻滞作用

一、群体极化现象的形成

二、权利自由观的变异

三、沟通协商机制的破坏

四、纠纷解决机制的虚化或坍塌

第二节网络社会的个体化难题

一、网络社会中网民的个体化及其挑战

二、网络社会中成员的“隔空对话”

三、网络社会中成员的疏离

第三节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自利性逻辑

一、网络行为发起方的放任性与越轨性

二、网络行为受动方的自我保护性

三、网络经营者的逐利性

四、网络管理者(政府部门)的自利性

第四节网络社会主体间共识的缺乏

一、个体激情的泛滥

二、群体理性的缺失

三、网络共识的可能性问题

第六章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单向度思维批判

第一节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单向度思维及其行动逻辑

一、单向度思维

二、当下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单向度行动逻辑

第二节行政法治学术研究中的“单向度思维”主张

一、“唯管理论”:单向度思维的集中表现

二、“唯自由论”:又一种单向度思维

第三节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单向度思维”之检讨

一、夸大了公权力与公民权的对立与冲突

二、极可能影响执法效果

三、加剧立法与执法的矛盾

四、导致执法理念偏差

余论

第七章权利平衡与兼顾:破局之前提

第一节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

一、保护与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利: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首要任务

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

第二节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思维前提:平衡与兼顾

一、解放和创新指导思想:网络公共空间治理方式的创新

二、摒弃“单边主义”思维方式:规范治理行为和规制失范行为双管齐下

第三节法治: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有效保障

一、法治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的保障

二、法治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保障

第八章协同共治: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超越

第一节协同共治理论及其渊源

一、协同共治理论及其要素

二、以协同理论作为走出单边主义思维困境的指导思想

三、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主体

四、协同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的一个选择

第二节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一、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具体目标

二、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三节网络社会治理的三个结合

一、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相结合

二、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相结合

三、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一、开展本文研究的著作类文献(译著作品)

二、开展本文研究的主要国内外期刊论文类文献

三、开展本文研究的主要硕博论文文献

本人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

后记

节选

第一节 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 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法治规范来确保秩序价值的过程,因此,还需要依据法律制度约束执法者,从而彰显网络公共空间的民主价值,进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双向推动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展:治理网络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对象是公民的网络言论及其表达,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运用的主要对象则是国家的治理行为,包括立法和执法,并认为二者共同构成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 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秦前红、李少红两位学者把这称为“两重治理结构”。 一、保护与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利: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首要任务 第一,网络公共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正确面对网络中的言论行动。 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既有同质性也有异质性。同质性在于其社会性,网络社会本质上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异质性在于网络的工具属性。可以说正是在这一点上,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区别:网络社会的治理,虽然也是从“人”与“人”的关系着手,但是最后的落脚点还在于网络社会的“成员”——网民的行动上。而网民最普遍、最直接、最习惯也是最有效的行动,就是“发表言论”;没有网民的参与和支持,网络及网络社会将无法发展,很多倍受诟病的“僵尸网站” 人们把那些内容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官网形象地称为“僵尸网站”。这些网站最初多数是为了应付检查和“任务”设立;后期由于对网站缺乏更新管理,逐渐地变得无人问津,这种现象反映了某些工作部门作风僵化的客观现实。和一些网络社交网站的退出便是力证 如某网站作为实名制社交网络平台在中国一度比较领先的,它占据优势地位的指标就是:使用该网站的用户的数量、页面浏览的数量、访问的次数以及每个用户停留在该网络的时长等等;然而,2015年1月30日,该网站发消息称将下线站内信功能,该网站引起参与度不足终于成为被“90后抛弃的网站”。此外,还有其他很多名噪一时的网站或者关闭,或者网页2013年就已经无法打开。。 可见,“言论自由”实际上是网络社会延续的基础,正如“人与人的交往”是传统社会的基石一样;网络公共空间治理,首先需要正确认识网络中的言论行动。 第二,网络社会的发展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展相辅相成。 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客观事实,想通过“封堵言论”的方式达成“治理网络社会”的目标,显然不符合客观规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月21日发布了我国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601/t20160122_532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1月17日。而且,可以预见网民规模还将不断持续增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每半年发布一次,2016年8月已发布第38期;2017年2月已发布第39期。。 正是规模不断持续增加的网民及其不遗余力的参与活动,无论是“顶”和“赞”、无论是“拍砖”或者“灌水”……都在推动着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空前地扩大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第三,治理网络社会实质上就是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过程。 在网络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良现象也借助网络技术平台蔓延到互联网上,网络失范乃至网络犯罪迅速传播。社会治理时代条件下,关于“净网行动”和“规范网络”的呼声日趋热烈。人们在规范网络与治理社会的关系上越来越有共识:“如何面对网络,其实是如何面对真实的社会;如何规范网络,其实是如何治理社会。” 网络行为失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和共同面临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除了“网络成瘾行为”,还有诸如“网络谩骂行为”“网络黑客行为”“网络不良信息的浏览传播行为”等多种情形。世界各国政府对网络治理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与合作;互联网治理中的不良信息治理成为各国政府关注和治理的重要对象,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举办的联合国第九届互联网治理论坛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着重关注新出现的多方互联网治理模式。 因此,我们可以说规范网络失范行为、整顿网络秩序,实质上就是治理网络社会甚至于治理社会的过程;反之亦然,治理网络社会,实质上就是规制网络失范行为的过程。 二、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 “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疆土,既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大本营 [美]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网络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在破坏着现实社会既有的秩序。无论是“个人型”的网络失范行为还是“机构型”的网络失范行为,前者包括不当信息的传播行为、不当信息浏览或非正当的信息获取行为、探知侵入和破获行为、网络社会交往中的失范行为、网络上的语言失范和书写失范、与网络运用不当相关联的失范行为;后者包括不当信息的发布、非法或者违规经营与运营。这些失范行为激情过度亢奋、理性严重不足;实体社会中伦理、道德、法律的既有权威,在网络社会往往变得虚无缥缈、似有似无,现实社会的种种不良现象也借助网络技术平台蔓延到互联网上,网络失范乃至网络犯罪迅速传播……这些非理性的行为既无益于行为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也严重影响了他人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是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 第一,基于“自由与秩序”原理的需要。 自由和秩序似乎是两种对立的价值选择,亨廷顿在比较自由和秩序不能兼得时曾说过:“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亨廷顿认为要在稳定和秩序中推进民主和自由;而且,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社会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简言之,自由权利的行使和享有,必须也只能以和谐安宁的秩序为前提。 网络社会中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也必须以网络社会的秩序为前提,按照既有的规则和秩序运行,毕竟失去限制的自由将导致自由的消亡,不负责任的个体言论将直接威胁网络整体言论自由权利的存续。 第二,基于权利的界限和权利行使规则的需要。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告诫我们,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甚至被称作“无所不包的权利” 杨立新:《人格尊严,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51944.shtml.2009-5-17.,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7日。。例如,恶意投诉行为人借口行使“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实则无视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侵犯被投诉对象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开展网络活动、行使各项自由行动的时候,只有恪守权利的界限和法权规则,才能够享受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便捷和幸福。 第三,基于自由的相对性和可限制性的需要。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也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网络社会的言论和表达自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但并非是绝对的。而且,表达自由可以因为其他社会的和私人的利益而受到限制。各国有关言论自由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都承认了表达自由的相对性和可限制性。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网民在互联网上以各种方式获取、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的网络社会交往活动,网络言论的实质上就是言论自由权利;网络发帖与出版,其实质是在行使传播权利;组建各种社区、QQ群、微信群,则让我们看到“结社”的影子。在网络社会中,如此种种自由和权利,基于自由的相对性和可限制性,都必须接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以出版自由为例,一般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出版单位的设立要经过批准,即任何出版单位的创办,都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出版作品,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出版物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超越》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988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