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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层法治实务研究高恩胜

封面

作者:高恩胜

页数:247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5043788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国法治需要切实回应中国的问题,需要深入理解、探析中国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基层审判实务的问题、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所需,这是构建中国自主型法治道路和法治话语的基础。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广大群众,直接面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好坏。

作者简介

  高恩胜,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省优秀中青年教师“择优资助”计划资助对象,现任四川工商学院人文学院院长、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学前教育专业协作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法学、学前教育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教学成果显著。发表学术论文24篇,其中有8篇发表在CSSCI、EI及中文核心期刊上;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2部。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15项,横向科研课题4项;获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实务篇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下法官问责问题研究
第二章 “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构建
第三章 认罪从宽制度研究
第四章 证人出庭作证辅导制度
第五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刑事审判中释明制度的构建为视角
第六章 家事审判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以R县法院家事审判实践为样本
第七章 网约车侵权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第八章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以R县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

第二部分 信访维稳篇
第一章 社会矛盾的预防、预测、预警评估机制
第二章 依法治访对策研究
第三章 维稳跟着项目走
第四章 司法强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研究

第三部分 社会治理篇
第一章 基于村规民约的民主法治村建设
——以眉山市丹棱县杨场镇狮子村为蓝本
第二章 居民总动员,自治结硕果
——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新村社区依法自治工作经验
第三章 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四章 食品安全要协同治理
第五章 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六章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第七章 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四部分 法制宣传篇
第一章 互联网+法制宣传
第二章 东坡法治文化建设
第三章 县域法制宣传教育研究
第四章 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城乡基层法治实务研究》:  (一)强化执行强制属性  法院执行实施不同于审理裁判,在审判阶段,由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明,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但在执行实施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较为明确具体,权利义务也是不对等的,再强调赋予被执行人各种对抗性权利则是多余的,这为被执行人滥用权利推高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执行成本大开方便之门,只会激励被执行人采取机会主义行动。已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有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再讲条件的余地,如果法院生效裁判不能给人以稳定预期,甚至还能讨价还价,那么司法裁判的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当然,法院的生效裁判的确可能出现错误,也可以予以纠正,但是这些错误可以通过提起再审、执行回转来实现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另外,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还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救济措施保障,因此执行工作应强化执行的直接强制力,并且这些强制大都应以申请执行人启动为条件,类似于保全措施,如果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强化申请执行人处分权利  法律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更大更广泛的利益处分选择权等实质性权利,强化其程序推进主导权和与被执行人利益博弈的能力。如规定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以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损失。惩罚措施可以有如下几种:  (1)执行标的金额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下或履行义务难以用金钱衡量的,可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施以三个月以内的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认罚的,对被执行人实施相应期限的司法拘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执行人不愿意受罚的,则应承诺在三个月内履行义务,期满仍未履行完毕的,则对被执行人执行三个月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执行标的金额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选择对被执行人施以六个月以内的司法拘留处罚,被执行人认罚的,对被执行人实施相应期限的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执行人不愿意受罚的,则应承诺在六个月内履行义务,期满仍未履行完毕的,则对被执行人执行六个月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3)执行标的金额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选择对被执行人施以一年以内的司法拘留处罚,被执行人认罚的,对被执行人实施相应期限的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执行人不愿意受罚的,则应承诺在一年内履行义务,期满仍未履行完毕的,则对被执行人执行一年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4)执行标的金额在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10倍以上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选择对被执行人施以三年以内的司法拘留处罚,被执行人认罚的,对被执行人实施相应期限的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被执行人不愿意受罚的,则应承诺在一年内履行义务,期满仍未履行完毕的,则对被执行人执行三年司法拘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5)被执行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司法拘留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执行案件立案前3年内变更的,申请人可在变更过后的人员中主张实施司法扣留。  通过增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有效威慑力,使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义务而选择不履行时面临巨大的风险,能够有效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惩罚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申请执行人更多选择权,迫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放弃通过设置执行障碍制造“执行不能”的假象以逃避履行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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