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英]麦高伟[英]路加·马什著
页数:55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10016131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英国诉辩交易司法实践的现实描述和冷静思考,系统分析了已被严重侵蚀和削弱的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是目前为止对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案件处理方法最全面的研究,属于一种新的社会法理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化应用。
本书收集了大量的法律和实证材料,从实践、文化和传统等角度,对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批判性的评述,揭示了国家诱导的被告人认罪实践正在破坏英国传统的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如以特纳案为例,分析了诉辩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鼓励被告人认罪的做法在实践中导致鲜有由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等出庭的普通审判程序案件,而司法不公案件却成倍增加。在“财政危机”背景下,司法机关和律师共同向被告人施压要求后者认罪,以节约有限的司法成本,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此外,英国司法腐败,尤其是警察腐败或违规办案等现象,已经引起了的注意。所有这些,都促使英国正在积极考虑采取改革措施来完善“诉辩交易”程序。
英国的经验表明,没有一种制度是的,应该相互借鉴。本书对于我国目前试行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的司法改革具有的参考价值,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等法治理念也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麦高伟,英国知名的法社会学专家,现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荣退教授,曾获得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诺丁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麦教授曾任英国伯明瀚大学高级导师和讲师(1981-1987),美国纽约大学W. E. Meyer讲座教授(1984-1985),华威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1988-1989)、教授(1989-2005)、院长(1993-2001),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2001-2004),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主任(2004-2008)、首任院长(2008-2011)等职。其教学与科研兴趣包括刑事司法、刑事程序、证据学、警察学、法律援助、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诉辩交易和法制史。麦教授在英国、美国、土耳其、中国等国家开展了刑事司法、协商式司法、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审前程序与起诉程序、认罪口供、土耳其人权、陪审团审判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出版了《中国刑事司法之实证研究》《法律研究的方法》《陪审制度与诉辩交易》《英国刑事司法程序》《起诉的案件》等20余部英文著作;在《刑事法评论》《英国法与社会期刊》《现代法律评论》《英国犯罪学期刊》等刊物发表了英文学术论文约200篇。麦高伟教授已有三部著作在我国大陆翻译出版:《英国刑事司法程序》《陪审制度与诉辩交易》和《法律研究的方法》。
路加?马什,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兼人权与公义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人权保护、模拟法庭、庭审辩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马什教授曾在英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律师。先后获得伦敦国王学院法学学士、诺森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牛津大学国际人权法硕士。曾于2015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突出教研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等高校的访问学者。
译者简介:付欣,法学博士,1971年8月生,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1994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外语系,2001年获法国艾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欧盟商法硕士,2002-2005年师从本书作者麦高伟教授等人,获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法律实证研究、欧盟商法、人权法和公众参与。先后在我国大陆、美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以及香港和台湾等地区发表了死刑复核、人民监督员制度、刑事司法、证人和被害人保护等方面的论文10余篇,出版了《欧洲劳动法》《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实践》《欧盟劳动法(第2版)》《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等著作。
本书特色
本书是英国知名学者麦高伟教授和马什教授在长期从事研究诉辩交易制度之后,发表的最新研究成果。本书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9月3日决定在北上广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无适用范围?会不会导致被告人被迫认罪?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如何发挥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不同,但有一些可以相互借鉴之处。本书的研究表明,被告人的故事很少有人愿意去倾听,被告人的真实需求通常会被忽略,从而使法庭快速处理案件。本书所记录、分析的案例表明,国家诱导下的认罪答辩,可能会掩盖胁迫性认罪程序的缺陷。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曾引起过全社会的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目录
第一章 刑事司法:制度、程序与合法性
一、公正审判权
二、对抗制司法与形式法律理性
三、“非正常”的情形与制度性背离
四、反欺诈行动
五、矿工罢工事件
六、城市骚乱事件
七、“正常”案件:法院的反应
八、国家诱导的被告人认罪答辩及本书章节安排
第二章 协助警方的调查
一、概述
二、拦截与搜查
三、《法官裁判规则》
四、《法官裁判规则》:逮捕与羁押性讯问
五、《法官裁判规则》: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与享有沉默权
六、未获司法令状,不得搜查与没收财物
七、没收不得超过司法令状所批准的范围
八、交叉询问
九、审判法庭:陪审团还是治安法官
十、举证责任
十一、司法意识形态
十二、在上诉法院的陈述
十三、法庭上的总结陈词
十四、上诉法庭
十五、官方要求
十六、合法性的技术运作
(一)模糊边界
(二)“法律”渊源:警方的执法实践
(三)新“法”的正当理由
(四)不法行为的置换及个案化
(五)法院没有审查的内容
(六)诚实与公众的信任:官方话语
十七、进一步,退两步
十八、制度性后果
十九、结语
第三章 国家诱导的被告人认罪答辩及其合法性
一、概述
二、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率
三、早期的实证研究
四、合法性与正当性
五、“外行人”莱蒂对专业人士
六、第一项合法化工程
(一)特纳案与三项自由
(二)特纳案与四大欺骗
(三)特纳案与五大后果
(四)律师启动的辩诉交易
(五)法官启动的辩诉交易
(六)国家诱导的被告人认罪答辩作为一种实践
(七)上诉法院空洞的声明
(八)个别但尚可允许的偏差
(九)把困惑排除在核心事项之外
(十)把危险排除在核心事项之外
(十一)赞美对抗式司法的言词
(十二)寻求“合法性”
七、结语
第四章 降低律师界的地位
一、概述
二、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
三、《奥尔德的调查报告》
四、奥尔德的基本理念
五、奥尔德与政客们
六、古德伊尔案
七、古德伊尔案的指导原则
八、“戛然而止”的审判
(一)被告人的决定
(二)控方公诉案件的准备
(三)“戛然而止的庭审”与“[资源]浪费”
九、“无效”审判
十、避免“浪费”与费用的节约
十一、被告人的配合与对被告入的诋毁
十二、逐渐隐身的法官
十三、辩护律师
十四、结语
第五章 体制性困境:国家
一、概述
二、检察官
(一)皇家检控署的组织结构与政治背景
(二)技能低下
(三)太低级别的公诉
(四)辩诉交易的事实依据
(五)独立性
三、法官
四、结语
第六章 制度性困境:辩方
一、概述
二、出庭律师:技术能力
三、律师界:技术能力
四、律师职业的司法重构
(一)打击犯罪的合伙人:职业性的配合
(二)辩护律师的义务:历史性的立场
(三)辩护律师与“巨大的变革”
(四)首要目标
(五)案件管理
五、法律援助
(一)关上大门
(二)财政方面的迫切需要
(三)紧缩性司法:“各项改革”
(四)新的税收制度
六、结语
第七章 苏格兰:胁迫与话语
一、概述
二、下级法院的非正式实践
三、正式参与认罪协商
四、“功利主义”的正当性:一个简短的插曲
五、格默尔案
六、自由裁量权与政策:哲学鸿沟
七、实践现状
八、默里案:“哲学鸿沟”的消除
九、“标签式”正义的注释:财政处置权力的升级
十、结语
第八章 结论
一、概述
二、影子制度
三、体制内的隔阂
四、问题的浮现
五、合法性需要
六、合法化工程
(一)节约公共开支
(二)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免受作证的痛苦
(三)帮助认罪者尽可能争取到最有利的案件结果
七、“有罪”与“无罪”:诋毁性的政治
八、公众的信任
九、体制性的腐败
十、腐败、警察与法官
十一、意识形态与规则
十二、官僚化的司法
十三、法庭工作组
十四、管理主义
十五、准纠问式的司法制度
十六、惩戒性司法:国家、合法性与法官
十七、诸多理论模式与经验现实
参考文献
案例一览表
相关法律一览表
索引
术语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