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弓强著
页数:20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ISBN:978730113281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节选
nbsp; 言
由于国际商事合同天生具有涉外这一根本要素,其必然在法律的
适用方面不同于国内合同。再加之商人们所处的社会背景、思维方式
以及语言环境的不同,这更加突出了国际商事合同所具有的独特性。
在规范国际商务活动的领域中,虽然面临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浪
潮,但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国家无疑依然是其最为重要的主宰力
量。在此背景下,为满足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如何协调国家间的利害
冲突,这构成了研究国际商事合同的主旋律。本书从上述的角度出发,
归纳总结出:
1.解决国家间的利害冲突,在较长的时间内依然面临着诸多的困
难。在此客观条件下,作为一种自发的力量,商人间所形成的国际惯
例,实质上越来越发挥着法律规范的作用。
2.商人以利为本,谋求快捷、安全的交易方式实属自然。在国际商
务领域中所形成的多种规则和规范,除满足商人的需求外,同时对各国
的商行为法的立法也产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3.规范国际商事合同所表露出的上述动态,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域
广阔、民族众多、交易习惯不尽相同的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无疑也
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最后,附带说明的是考虑到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不统一,本书中所
使用的国际商事合同一词,为一个便宜的概念。本书所确定的国际商
事合同这一概念的范围是,为谋求经济利益的组织与具有涉外因素的
他人所签订的营利性合同。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出现遗漏和差错,敬祈读者批评指
正。
刘弓强
2007年8月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
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通常通过合同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因
此,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中,如何确定解决双方当事人间合同纠纷所适用
的法律问题,成为了保障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有序发展的前提所在。
在该问题上,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
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中
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一规定,
就是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
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原因在于:
(1)合同本身就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无论是国内合同还是涉外合
同,在这点上具有相同的性质。
(2)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确定准据法时,通过连接点进
行确定。但是,对于合同而言,其法律关系涉及合同的订立地、合同的
履行地、违约发生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的营业所地等内容。从上
述关系中如何选择连接点,换言之,哪一个连接点与合同关系最为密
切,难以作出确切的判断。为此,通过当事人选择自己熟知的法律解决
其间所发生的纠纷,可以避免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由于难以确定连接
点所带来的无法确定准据法的尴尬局面。
(3)当事人选择自己熟知的法律解决其间的纠纷,对双方当事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预测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熟知的法律
规范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该方法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方面具有
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4)通过双方当事人选择自己熟知的法律解决其间的纠纷,对法
院来讲,可以减轻其在确定准据法以及其他审判活动中的负担。同时,
也在避免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所造成的与他国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方面
具有积极的防范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局限性
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当今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方法。同时,各国出于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
以及保护弱者等目的,在合同法中通过制定大量的强行规范对任意性
规范进行了修正。其中,最为明显的可以说是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
基于此,如果国家对意思自治原则不加以任何限制,采取一味放任的态
度的话,就很有可能引发当事人规避强行法规的弊端。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在承认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特定
的合同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了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以我国
为例,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一法律规定,
就是该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二、国际私法(冲突规范)
从上述中得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方法。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发生双
方当事人就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
成为了必要。以我国为例,对于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述法律规定,就
是我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解决在当事人无选择以及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下确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表述。
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前提条件是,
法院地决定所适用的冲突规范。例如,分属不同国家的甲乙两家企业
发生合同纠纷,甲企业在甲国起诉乙,在确定解决双方合同纠纷所适用
的法律上,以甲国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确定解决该纠纷所适用的合同
法。反之,甲在乙国起诉乙或乙在乙国起诉甲,则通过乙国的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确定解决该纠纷所适用的合同法。
在各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不统一的前提下,法院地决定冲突规范,
必然会造成当事人挑选法院地的倾向。同时,由于用来确定准据法的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不统一必然会造成解决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不
一致,以致进而在不同国家的法院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为此,统一
各国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成为了国际社会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领域中,《关于有形动产的国际买卖准据法公
约》(1955年)、《关于有形动产的国际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准据法公
约》(195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准据法公约》(1973年)、《关于代理
的准据法公约》(1978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准据法公约》(1986
年)等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的国际公约相继问世,这些公约在统
一各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述这些国际公
约,我国虽然均未参加,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受到了上述国际公约的
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