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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背景下我国环境刑事法完善研究

封面

作者:王吉春著

页数:265页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533390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五章: 环境刑事法概述、我国环境刑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外国及国际公约利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考察、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思考、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从环境、环境权与环境刑法的范围予以界定展开, 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刑法进行梳理。

作者简介

  王吉春,回族,1983年生,辽宁省新民市人,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讲师。200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201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迄今已在《刑法论丛》《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并有部分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辽宁省社会规划基金项目1项,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项目等课题9项。兼任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目录

导论
——自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唯一的问题

第一章 环境刑事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侵害救济权利基础——环境权
第三节 环境刑法

第二章 我国环境刑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第一节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环境刑法的
立法发展
第三节 我国环境刑事诉讼法的现状
第四节 我国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述评

第三章 外国及国际公约利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考察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利用刑法保护环境考察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刑法保护环境考察
第三节 国际公约利用刑法保护环境的规定
第四节 外国及国际环境刑法对我国环境
刑法的利弊借鉴

第四章 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思考
第一节 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建议
第二节 我国环境刑事程序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初探
第一节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展望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节选

  《“美丽中国”背景下我国环境刑事法完善研究》:  一、环境权的起源  公民在健康优美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实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①环境问题的产生及其恶化,使公众产生了保护环境权利的要求,而生态科学和环境科学的发展使一个国家具备了保护这一权利的物质手段。而环境权正是这样地被公众环境保护所需要,而传统法学理论与制度又未加规定的一项应有权利。  “二战”以后,环境危机代替了战争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的因素,而“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②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国际上已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而在此背景下,环境权被提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  在此之后,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被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从20世纪70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地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在草案中提出了对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并且肯定了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欧洲人权会议还为环境权的确立进行了广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对环境权的重视,使其成为世界性的而不是为欧洲所特有的概念。  当然,最引人注目的则是联合国大会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1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第21条明确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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