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

封面

作者:赵培显

页数:251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022150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是赵培显近年来研究刑事证据的重要成果之一,他长期关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曾参与刑事证据规则国家社科重大项目研究,不仅熟知证据的基本理论,而且全面掌握证据规则的实然状态及构建路径,有较为深厚的证据学研究功底。他敏而好学,善于钻研,热心写作,发表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法学成果,对证据的分类、审查模式、证明标准等具有不少真知灼见,颇受好评。  《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书稿内容丰富,逻辑清晰.观点突出,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选题得当,意义重大。与合法性相比,证据关联性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选取证据关联性作为研究对象,并加以全面阐释,能够弥补这一理论研究的不足,为证据审查判断提供理论支持。二是层次分明,言之有据。全书内容涵盖了证据关联性的概念、构成、判断方法及规则,作者从概念人手,分析构成,得出方法,构建规则,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思路清晰,较为充分地展现了关联性的理论范畴。书中论述多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现有国情,较好地实现了理论的本土化,说服力强。三是勇于创新,观点别致。作者不拘泥于当前理论界的已有观点,而是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基于法庭适用证据的角度,提出证据关联性不仅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还包括适格性的论断,让人耳目一新。  证据思维是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一素养。《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一书对于树立正确的证据关联性理念、掌握科学的证据关联性判断方法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深化证据理论认识,准确运用证据,精准实施裁判。

作者简介

  赵培显,男,河南汝阳人,法学博士,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对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检察制度具有一定的研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人民检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软法理论下的刑事诉讼法制之完善”“夫数据在第一犯罪案件公诉证明中的应用”等项目研究工作,参与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研究”等项目的研究。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证据关联性概述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的内涵
第二节 关联性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章 证据关联性判断
第一节 关联性判断概述
第二节 关联性的构成与判断标准
第三节 证明性的判断方法

第三章 证据关联性规则
第一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第二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第三节 证据关联性规则的域外概况

第四章 国外证据关联性规则概述
第一节 品格证据规则
第二节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
第三节 其他证据关联性规则

第五章 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之构建
第一节 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证据关联性规则的构建
第三节 需要设立和完善的关联性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  关联性与证据能力存在密切联系。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查包括采纳与采信两个阶段。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属于证据的采纳阶段,而证据具有关联性往往被作为证据采纳的首要条件。关于证据关联性与证据能力之关系,塞耶曾认为,现代证明制度的本质是理性证明制度,法律论证的整个过程以及相关的规则尽管非常重要,但却不是法律规制问题,而属于逻辑与一般经验问题。法律推理同日常推理相比,只是增加了某些规则方面的约束,即将证据的资格、限制以及排除问题考虑在内,而并没有创造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新思想或者论证方法。①从塞耶的观点可以看出,证据能力是从法律方面对证据附加的某些规制,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才是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本质原因,因而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重要判断要件。  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据能力,但是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一定不具有证据能力。在有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法官在考虑是否将证据展示给陪审团时,首先考虑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其次才考虑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尽管作为证据能力前提的关联性强调的是从一般抽象意义上证据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属于对证据与案件事实形式性关联的要求,需要用通常的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标准进行评断,但是随着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立法的不断完善,某些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被法律以规则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比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类似行为证据规则,等等。这些特定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已经被法律事先规定,因而判断这类证据的关联性也变为了法律问题,与此相对应的判断关联性的具体规则也成为了证据能力规则的一部分,所以关联性规则也可能与证据能力规则相交叉。当出现上述类型的证据时,法官通常会合并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能力,从理论上来讲,关联性的审查应当先于证据能力的审查,但是如果某个证据明显违反了某一证据能力规则,可以加以排除的话,即使证据内容可能与争议事实相关,也可以不经关联性判断,而直接以缺乏证据能力加以排除。  关联性是证据能力规则的前提和核心。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是一定不具有证据能力,因而证据能力规则的构建首先要考虑证据的关联性。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来看,证据能力的相关理论通常以证据关联性为基础,另外设置一些排除规则来构建系统理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可采性规则来规制证据能力,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以关联性为核心的采纳证据的规则,这又可以分为以证据的逻辑关联性为中心的证据采纳规则和法律对关联性的限制规则;二是基于证据可靠性考虑而设置的证据可采性例外规则;三是出于政策之考量而排除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①上述三类规制证据能力的规则中,以关联性为核心的采纳规则本身就是对证据关联性逻辑与经验上的某种确认;基于证据可靠性排除证据能力首先就要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而评价证据的可靠性就必然要评判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可靠性;基于政策考量而排除证据能力的前提是证据的证明价值没有达到能够满足政策要求的程度,所以上述三类证据能力规则都是以关联性为前提的判断规则。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973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