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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2集)

封面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页数:26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0939845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优选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针对审判业务指导的一本综合性连续出版物。书中设有很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调查与研究、疑难案例评析、域外撷英等栏目,对于行政审判人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门,职责权限为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本书特色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工作出版发行的综合指导性刊物。丛书自出版以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专业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目录

【理论探索】

浅析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相关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补救判决的厘正与型构

——以诉判关系统一为视角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探析

——从一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诉讼案件谈起

婚姻登记案件原告资格判定与审查标准

——从保护规范理论视角

“普律制”对行政相对人诉讼实施能力的影响探析

——基于2360份行政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及趋势预判

让权利回归本位:论信息公开领域申请权及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guo家赔偿问题研究

论行政协议识别裁量机制“二元性”

【案例分析】

行政机关拒 向退休公务员亲属核发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行为不可诉

——袁光琼诉乐山市五通桥区审计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行政机关错列行政相对人的司法审查

——曹萍诉甘肃省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行政强制案

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应受信赖保护原则的严格限制

附记存在瑕疵的房地产抵押行为之处理

承包人作为劳动者从事所承包工程的施工中受伤不宜认定为工伤

对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属行政确认行为

交通管理措施通告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张军晖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行政处罚案

浅析联合执法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

先行支付中第三人不支付情形的认定

【实务争鸣】

工伤认定中死亡的认定标准

48小时内脑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新时代的行政审判

——当前的形势和任务

【调查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的实践、问题与化解

——关于安徽三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调研

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条件审查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三改一拆”行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调研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发放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答复

节选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2集)》:  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由于成员资格认定事关农民基本民事权利和生存利益,实践中属于不可逾越的难题。特别是在解决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股权和村民福利待遇分配等纠纷过程中,它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而无法忽视的现实问题。迫于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国内部分省市的高级法院对成员资格认定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裁判标准。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渝高法[2009]160号)。近些年,部分省市政府为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十分重视,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府和法院相关文件的出台为成员资格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对解决现实纠纷起到了积极功效。  (一)影响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  综观各省市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影响成员资格认定的因素不外乎户籍、土地(承包地)、权利义务、生产生活地等。  1.户籍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可见,公民必须有且只能有一个户籍。从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施户口登记制度以来,户籍一直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第一基础。因此,户籍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而各地制定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无一例外均包含了“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甚至个别省市将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单一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例如,《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凡户籍在经济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员。笔者认为,户籍具有的地域性和家庭成员关系属性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出集体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且户籍标准易统一,容易识别,应作为成员资格确认的主要标准。  2.土地(承包地)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部分省市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将“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  农民使用土地通常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当前,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案件大多源于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从理论上来说,土地征收补偿费请求权实际上是附着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法律权利。②土地承包法规定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村民将获得相较于以往更加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但由于现行法律体系自身逻辑上的无法自恰而导致的法律缺位,使得一些村民事实上无法获致其赖以维持生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状况在村民因为结婚、离婚、入赘等原因而发生身份“变动”的情形下表现得尤其明显。④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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