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关明凯
页数:336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419743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三资企业法通论》是以企业主体法学所进行的分类,它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涉外因素的企业,按照现在的通行说法为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法学通论》是对上述三种企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的著作。全书内容分五编十六章。第一编为三资企业法的一般理论。包括三资企业法的概念与原则,三资企业法律关系。第二编为三资企业的依法成立。包括三资企业法概述,三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三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第三编为三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三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与用工制度,三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三资企业的财务、外汇与信贷管理。第四编为三资企业税收制度。包括三资企业流转税法,三资企业所得税法,三资企业辅助税法,三资企业的双重征税与避税预防。第五编为三资企业的法律保护。包括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三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三资企业争议的解决。《三资企业法学通论》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三资企业法律的一般法律问题,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三资企业的依法成立,三资企业的管理,三资企业的税收以及三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该书内容可以作为三资企业的有关人员,高等院校的相关经济、法律专业的学生的教学用书和相关专业教师的教学参考书。该书对提高三资企业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关明凯,男,满族,1965年10月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法学博士,教授;现任吉林师范大学法律宏观理论研究所所长,法学硕士一级学科导师组组长,吉林省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省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会长;2011年任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法学学科专家,2013年获吉林省首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2018年被聘为中共吉林省委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理学及商法学。
目录
第一章 三资企业法的概念与原则
第一节 三资企业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三资企业法的原则与作用
第三节 三资企业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三资企业法律关系
第一节 三资企业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三资企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三资企业法律关系的保护
第二编 三资企业的依法成立
第三章 三资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概述
第四节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比较
第四章 三资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设立
第五章 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
第一节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投资方式
第二节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投资方式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第六章 三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 合营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二节 合作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三编 三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七章 三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与用工制度
第一节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与职工
第八章 三资企业的场地使用、物资购买和产品销售
第一节 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技术引进、物资购买与销售
第二节 中外合作企业的物资购销
第三节 外资企业的用地、物资购买与销售
第九章 三资企业的财务、外汇与信贷管理
第一节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利润分配
第二节 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
第三节 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投资回收、风险和亏损承担
第四节 三资企业的信贷管理
第四编 三资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十章 三资企业流转税法
第一节 三资企业的税收管理
第二节 三资企业的增值税
第三节 三资企业的消费税
第四节 三资企业的印花税
第十一章 三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三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三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章 三资企业的辅助税法
第一节 关税法
第二节 房地产税
第三节 车船税
第四节 资源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第十三章 三资企业的双重征税与避税预防
第一节 三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及预防
第二节 三资企业的避税及其预防
第五编 三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第十四章 三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我国保护三资企业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制度
第三节 保护外商投资的法律措施
第四节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投资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
第十五章 三资企业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仲裁
第四节 司法诉讼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三资企业法通论》: 对于它的调整对象各国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只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说,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等;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即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说。国外的某些学者如美国学者杰赛普甚至主张它是一种跨国法。他在六十多年前率先提出了关于“跨国法”的概念。他认为在分析国际社会中超出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调整这些问题的法律规范时,过去一律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样的名词术语,据他解释,“跨国法”这一概念泛指所有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和事件的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也包括民法和刑法,而且还包括国内法中的其他公法和私法,甚至还包括难以归属于上述标准类别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而另一美国学者杰克逊却以“国际经济法”代替“跨国法”,他强调国际经济法这门学问的综合性、边缘性、多科性和多层次性,它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科交融和综合运用,包含着或涉及传统法学许多分科的各个层次和各种题材,因此,决不能把它简单地纳入传统法学分科的任何单一门类。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只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当然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杰赛普主张的那种“跨国法”调整无所不包的社会关系,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关系,因而它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三资企业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很清楚的,前者主要调整一国的经济关系,后者调整国际社会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换句话说,前者是从某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其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后者是从世界经济关系的全局来考虑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当然,从宏观上来讲,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构成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兼跨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无疑与三资企业法存在交叉之处。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中有一部分是由各国对外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这部分性质上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三资企业法规范,离开了这些三资企业法的规定,国际经济法就会变成残缺不全的东西,无法正常地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中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三资企业法主体与国际经济法主体基本相同,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国际组织都可以参加这两种经济法律关系;三资企业法与国际经济法使用的法律概念也基本相同,如货物买卖、投资、信贷、合同、违约责任等等。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国际法的分支,它要涉及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专用国内法实体规范的话,也只能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在总体上有所涉猎,而不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出发去概括无余。某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只能是该国三资企业法的部分任务。如果我们能这样来处理两个法律部门的划分,那么,它们之间的交叉就是一种合理的交叉,而不是简单的重复。但是它们毕竟不是一回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