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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封面

作者:周天舒

页数:23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716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有两个主要目标。首先,从一个理论角度,一些西方学者指出从西方移植的公司法、证券法法律规则在中国情境中并没有发挥作用。其主要原因是被移植的法律规则与中国本土情境之间的契合与适应程度还较低。本书将采取一个不同的观察视角,运用经济学路径依赖理论来解释为何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一直依赖于“法律移植”这一单一模式。其次,从一个实践的视角,很多中外学者都发现中国的公司发与证券存在着操作性较弱的问题,其立法技术较低、对一些重要条款与概念的表述比较模糊。在学术界,尚未有专著系统地研究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在前面理论研究的指导下,本书将对该问题做出回应。通透重构董事的受信义务、控股股东的义务等法律规则,加强中国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周天舒,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博士,剑桥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法、证券法、法律与金融监管。2011年应邀参加剑桥大学商业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金融与发展”(Law,Finance and Development)研究项目。在《中国法学》、Hong Kong Law Journal,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new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导言 法律与金融理论与公司治理——基本理论框架及问题的提出
一、法律与金融理论与公司治理:一个文献综述
二、法律与金融理论与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 公司法、公司治理的核心法律经济学理论
一、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与经济学理论
二、公司治理的法律经济分析

第二章 基于路径依赖理论的中国公司治理法律改革研究
一、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改革与公司治理融合理论
二、法律规则驱动的路径依赖
三、探寻“均衡状态”的成因:比较法的维度

第三章 董事义务与中国公司法:基于法律移植理论的研究
一、董事诚信义务:英国公司法的启示
二、探寻“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的决定因素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基于浙江省两个判例的分析

第四章 证券市场执法、公司治理与法律与金融理论
一、法律与金融理论与证券市场执法:一个理论框架
二、中国语境下的证券公共执法

第五章 私人诉讼在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以虚假陈述案为例
一、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金融学基础及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问题
三、中国针对虚假陈述案的公共与私人执法
四、结果影响的分析

第六章 证监会对内幕信息传递人的选择性执法研究:以20l1~2015年的内幕交易案件为样本
一、问题的提出
二、证监会对内幕信息传递人责任认定的学理解析
三、证监会对内幕信息传递人的选择性执法及其问题
四、证监会对内幕信息传递人选择性执法原因初探
五、结语

第七章 证监会是否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保护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共执法、碎片化的权威主义与社团主义
一、研究背景
二、证监会行使事后执法权力的总体情况
三、证监会是否保护了公平竞争环境: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四、基于合作的监管模式:温和的执法与社团主义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尽管虚假陈述一般由企业高管或大股东来主导进行,但除个人责任外,证监会在大多数案件中会将责任延伸至上市公司。在南京中北案中,这个地方国有上市企业声称,对关联交易的虚假陈述是未经董事会授权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是这一违规行为的受害者。此外,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采取了多种方法来缓解违法关联交易和虚假陈述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时通知了证监会和公安机关,对涉及虚假陈述的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并加强内部整改。基于以上事实,南京中北认为公司不应为个人主导的违法行为负责,但证监会驳回了这种申辩。证监会认为:“第一,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后追究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行政处罚措施会对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如果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源在于股东疏于对公司行为实施足够的、有效的监督,导致公司事务被少数内部人控制,则行政处罚措施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本案中,即使南京中北的违规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源于公司治理失败下少数人所作所为,也不能因此免除公司在信息披露违法上的责任。第二,在隐瞒违规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追讨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上的主观努力与真实效果,固然是衡量责任时的考虑因素,同时,量罚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信息披露虚假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侵害程度,以及案发后对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信心的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  在五粮液案中,中国证监会秉承了其事后监管的一般性标准。五粮液是地方国有上市企业,它在年度报告中忽略了关于其在金融机构中进行投资的关键信息。此外,证监会在实地考察中发现五粮液2007年度报告存在若干重大违规问题,其督促五粮液发布补充的公开声明,纠正信息披露中的遗漏。但五粮液没有及时履行这项义务,证监会认为五粮液的违规行为有“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并对五粮液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简言之,证监会试图通过在具体的虚假陈述案例中不断适用、细化法律规则去设定一般性的事后监管模式。以这种监管模式为依托,配合充足的事实证据,证监会通过行政处罚对高管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然而,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很难确定证监会对罚金的认定标准。在一些案例中,证监会施以重罚,而在一些违规情况相似甚至更严重的案例中,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反而较轻。不连贯的处罚结果可能与中国行政机构在执法活动中时常采用“严打”的方式有关。基于“严打”的监管常常受到媒体对企业丑闻的曝光或特定的国家经济政策的驱动,这种执法模式通过在特定时期对市场参与者施加非常高昂的违法成本来抑制违法行为,从而实现立竿见影的短期效果,“严打”之后,执法力度和罚款金额都会显著下滑,由于证监会也时常会采用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方式,笔者很难从其缺乏连贯性的执法活动中确定罚款金额背后所隐藏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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