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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配置与运行实证研究

封面

作者:谢勇,肖北庚,吴秋菊主编

页数:268页

出版社: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392287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立法实践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完成的智慧结晶。全书特别注重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宪法规定出发, 全面探讨了我国宪法及其组织法、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配置的现实状况与主要问题, 提出了一系列立法法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力图为建构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简介

谢勇,现任民进中央常委、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历年发表了《试论“双重人格意识《论我国当前法人犯罪现象的社会实质与政治危害》等代表性论文;出版了《犯罪学研究导论》《法人犯罪学》《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有组织犯罪研究》等学术专著;承担了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等科研项目研究;多次获得科研奖励。
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执行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实施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与政府采购法制。出版《宪政法律秩序论》《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走向法治政府》《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政府采购法原理》等著作。
吴秋菊,现任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本书特色

一部总结立法权配置、运行基本规律与实践经验的著作。
有机融合了应然的理论世界与实然的立法运行,生动呈现了我国立法权配置的现状及运作机制。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立法权配置实证研究
第一章 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纵向配置研究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
第三节 建议及制度重构
第二章 立法权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间配置研究
第一节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分配
第二节 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的分配
第三章 立法权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配置研究
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立法权分配
第二节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立法权分配
第四章 授权立法研究
第一节 授权立法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我国授权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第三节 建议及制度重构

第二编 立法权运行实证研究
第五章 立法权运行程序
第一节 立法权运行程序的理论分析
第二节 当前立法权运行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完善立法权运行程序的建议
第六章 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与发展
第一节 公众参与立法的一般分析
第二节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现状及反思
第三节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建议

后记

节选

  《立法权配置与运行实证研究》:  (一)制度分析  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可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专属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即专属立法权;二是对其他事项的立法权。  1.关于专属立法权  为使立法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直接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关非经授权不能行使。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也有利于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使国务院能更好地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行使行政管理权;使地方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更好制定地方性法规管理地方事务。明确中央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实际做法。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宪法,都对中央的立法权限作了专门规定;加拿大的宪法文件不仅列举了联邦的专属立法权限,还具体规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系统地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宪法中的一些规定,仍然为确定专属立法权提供了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宪法共有46处明确规定了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如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等等。第二,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中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事项有第十五项“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第十六项“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共列举11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立法法这一规定没有合宪性问题,但是存在不完善的问题:一是对专属立法事项界定不清。专属立法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其范围大小必须适当,边界必须清晰。范围太小难达目的,太大难以控制;边界不清则难说专属。立法法第八条虽然只有11项,但仔细分析,其范围其实非常宽泛。如第三项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八项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第九项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涉及面都非常宽,而且内容不确定,边界不清晰。这给其他立法主体立法权的正确行使带来了困难,它们可能在不自觉的情况下越权立法,或者因为担心越权而不能充分行使立法权。二是专属立法权的行使规范缺失。专属立法权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也是责任。对于专属立法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制定法律;除法律规定可以授权的事项进行依法授权外,不得随意授权。这些内容立法法和其他法律都没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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