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蒋瑞雪
页数:250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01019651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地质资料被誉为国民经济建设的前提性材料,矿业开发、能源建设、城市建设、居民出行、旅游产业等绝大多数的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地质资料提供的地理数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又步入以创新为要义的新常态阶段,智慧城市建设、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数字国土等新兴项目对地质资料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产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信息服务产业背景下的地质资料版权机制研究》作者以地质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立足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化目标,提出以地质资料版权为基础,运用地质资料版权归属、许可使用等原理来阐释地理信息服务机制的法律关系,将地质资料版权运用到地质资料的汇交、入库、管理、服务等环节,按照信息化、产业化、法治化的要求完善地质资料版权和相应的信息服务体系。
作者简介
蒋瑞雪,女,1977年3月生,法学博士,西安石油大学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员,陕西省重点研究基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入选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计划。 近年来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地质资料版权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油气资源保护监管法律制度前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学术成果《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信息产品责任》获陕西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三等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中的泄密风险与法律防范》《地质资料版权法律问题研究》分别获2013年度、2015年度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主要社会兼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会理事、行政法学会理事,西安市法学会知识产权学会理事等。
目录
第一章 地质资料版权是地理信息服务的权利平台
第一节 我国地理信息服务制度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第二节 地质资料版权在信息服务机制中的基础地位
第三节 地理信息服务运用地质资料版权的域外实践
第二章 地质资料版权的学理分析
第一节 地质资料的概念与法律定位
第二节 地质资料版权成立的实质条件
第三节 地质资料版权成立的形式条件
第三章 运用版权原理重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
第一节 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及其在版权层面的意义
第二节 汇交前后地质资料的版权归属
第三节 汇交后地质资料的版权权利分配
第四章 地理信息服务的版权管理方案
第一节 版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环节的版权建议
第三节 地质资料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再思考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的版权利用策略
第一节 对我国地理信息服务的版权利用建议
第二节 地质资料版权利用的支撑框架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信息服务产业背景下的地质资料版权机制研究》: (1)财产权范畴中的国家秘密权 若某客观事物能够产生某种可为人力控制的利益,且该利益不足以满足所有需求而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即具有有用性、可用性和稀缺性的事物可能被设定某种权利③。国家秘密显然符合上述三条标准,满足设定权利的要求。在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法》《刑法》等法律文件对国家秘密的使用与保护进行了规定,依照这些法律规范,我国的国家秘密权至少包括以下权能:占有权,国家指定机关是国家秘密的合法占有人,其他主体不得擅自获悉国家秘密;使用权,国家机关享有自己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国家秘密的权利,授权许可使用须依法履行申请一审核一批准的法定程序,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记录、存储、研发、制作等;处分权,国家机关根据其与国家利益与安全的紧密程度决定是否秘密,享有决定秘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能力,设定相应密级或解除密级的能力;请求权,当国家秘密被非法侵犯时,国家机关可自己进行行政救济,也可请求司法部门给予司法救济。 对于国家秘密的法律性质,传统上认为其属于公权力,2009年“力拓案”某种程度上促使我们发现国家秘密的财产属性。“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国家秘密权从其内容看应当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但这种财产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私财产。1833年,第戎法学院院长V.普鲁东在其著作《公产论》中首次系统阐释了国家公财产理论。进入20世纪,无形财产被纳入国家公财产范畴。总体而言,公财产理论将国家财产按照使用目的进行区分:直接为公众使用或为公共利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使用的财产为公财产,其他则为国家私财产。公财产只能由国家直接使用,权利不得转让;而私财产则可将使用权让渡他人以增加收益。有国内学者也认为,国家财产可分为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前者是指国家对城镇土地、河流、矿藏、海域、军事设施等享有的所有权;后者指其所有权亦可为国家之外的主体所享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国家秘密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其他主体在生产活动中如获悉国家秘密,如商业地质勘查中测绘形成的地质资料可能构成国家秘密,持有人并不能成为这些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持有人占有、使用秘密的行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权。其次,国家秘密的使用虽然于国家利益有着紧密关系,但却不是必须直接用于满足公共目的。能够以其他方式如税收、投资分红等增加财政总量,间接实现公共利益是国家私产的特征。国家秘密的使用具有此特征。因此,我们基本可以将国家秘密权界定为是一种以国家私产为对象的国家财产权。 (2)版权与国家秘密权的区别 版权与国家秘密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分别属于私权和公权。“公权与私权的划分,与权利本身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权利)毫无关系,关键在于其权利创设所依据的法律性质以及其表现的利益性质如何”。凡是私法创设的权利为私权,公法创设的权利为公权。权利表现的利益性质为私人利益而非国家公共利益的为私权,利益性质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为公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