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鹏
页数:27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
ISBN:978701006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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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综合考察各类重要的国际混合
仲裁,即发生在一国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
仲裁实践,具体分析其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
础、仲裁程序法、仲裁实体法以及仲裁裁决
的执行机制等问题,并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
和国家问仲裁的比较,得出如下结论:国际
混合仲裁虽然常常不同程度地涉及国内法因
素,但在本质上却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具
有国际法性质。进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
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影响:私人可
以取得某些国际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并在国际法上具有了一定的地位;国家责任
的适用范围可能不再限于国家之间;传统的
外交保护机制和国际求偿机制以及相关规则
的适用被部分地替代、回避和推迟。
作者简介
p> 王鹏.天津市人,1972
年出生。199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
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
本书特色
国家间仲裁是指国家之间为某一国际争端,特别是基于国际公法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本书通过系统考察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执行机制等各个主要问题,分析其所隶属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基础,尤其是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判断其与另外两类仲裁之间的关系,讨论其根本性质。
目录
第一章 国际仲裁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
第二节 国家间仲裁的历史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历史
一、私人通过其母国的安排与外国国家进行的仲裁
二、私人直接与外国国家订立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
第二章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家间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一、伊美求偿庭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法律基础的理论解释
一、国际法作为伊美求偿庭和“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法作为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第三章 国际混合仲裁程序法的非国内化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
二、国家间仲裁的程序法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程序法的实践
一、伊美求偿庭适用的程序法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三、其他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理论问题
一、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非国内化”程序法的适当性
二、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的“非国内化”程序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四章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商法
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国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家间仲裁中适用的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初步分析
一、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实体法的选择
二、国际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国家契约国际化理论的批评
三、一般法律原则和商法在国际混合仲裁中的适用性
第三节 国际混合仲裁适用的国际法实体规则
一、一个特殊的国际法领域:关于征用的国际法规则
二、国际混合仲裁适用征用规则的实践
三、国际混合仲裁中适用征用规则的两个问题
第五章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家间仲裁的执行机制
第二节 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及其意义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执行机制
二、国际混合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三、国际混合仲裁执行机制的意义
结语
一、国际混合仲裁的性质
二、国际混合仲裁对国际法的影响
节选
节 国际法作为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
法律基础的理论解释
由前述的三类国际混合仲裁实践可以初步确定,最有影响的
国际混合仲裁的管辖权都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①,但由于三类实
践之间的差别,使得有关的理论解释并不完全相同。伊美求偿庭
和“中心”仲裁庭的国际法基础较容易判断,但临时性国际混合仲
裁的国际法基础则有不少争论。
一、国际法作为伊美求偿庭和“中心”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伊美求偿庭是由三个国家政府共同签署的阿尔及尔协定所建
立的,而这个协定属于国际条约,因此,伊美求偿庭的组织文件显
然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这个以条约为基础的仲裁机制,主要是
给国家施加了参与仲裁的义务,而私人则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
仲裁。对于国家与私人共同参与的仲裁的国际法基础,事实上可
以理解为,争端双方的国家通过条约的方式,表达了愿意与对方国
家私人由仲裁解决争端的同意,而参与仲裁的私人则是通过向求
偿庭提交争端而表达了对仲裁的同意。这里具体争端双方对于仲
裁的同意显然是受到了条约的支持和约束。因而,伊美求偿庭中,
国家与私人分别对仲裁表示的同意构成了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
这种仲裁协议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①
“中心”仲裁机制的特点在于,通过《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明
确接受不否认其与外国私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义务,即一旦同意
了与外国私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以其他主权行为加以否认。
《华盛顿公约》的意义在于使在临时仲裁中所面临的国家一方以
国内法否认仲裁义务的问题得到解决,以条约的方式确认了国家
不可单方面否认仲裁协议的国际法义务。国家一方在仲裁协议中
对外国私人表达的同意,则可以理解为国际法上的单方声明,从而
对该国家产生约束力。因此,在“中心”仲裁机制中,国家与私人
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
二、国际法作为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在临时性混合仲裁中,既不存在国家间关于建立仲裁庭的条约,
也没有类似《华盛顿公约》的条约规则约束国家一方当事人尊重仲裁
协议,因而,临时性国际混合仲裁庭的管辖权基础并不十分明确。
如前所述,对于一般的国内仲裁及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庭
的管辖权基础在于国内法,而国家问仲裁的管辖权基础在于国际
法。那么,国际混合仲裁的管辖权基础也应该隶属于某种法律体
系,难于确定的只是该体系应该是国内法抑或国际法。
由于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际混合仲裁
同时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体,因此,无法简单地得出结论,而
最可靠的方法就是考察分析国际混合仲裁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
和目的,为其寻求一个更合理更适当的法律基础。这种分析方法
也是仲裁发展历史的逻辑要求。
由前文关于国际仲裁的历史可知,各种仲裁在其产生的时候
都是一个自发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为达到特定目的而作出的一
种自治安排,在当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当仲裁制度逐渐成
熟之后,其中的一些规则被纳入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仲裁也逐渐得
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中的逻辑关系是,由实践产生了相应
的规则,而不是相反。通过考察还可以发现,当事人最初自治仲裁
安排的目的,在其后产生的法律当中也都得到了维护,比如私人仲
裁中仲裁庭组成、程序、适用法的灵活性、快捷性等目标。这似乎
是因为,一个自发产生的制度安排一定有其合理的目的和功能,而
这个目的和功能又是当前法律制度所无法提供的,因此,除非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事后对于新制度的确认也就应当继续保障原
有目的和功能的实现。
下面将依次讨论国际混合仲裁产生的目的和功能、何种法律体
系适合维护这种目的和功能以及目前有关法律规则发展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