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汶成 著
页数:27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01019821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项目试图借鉴和运用文艺学、类型学、语言哲学、语言学、文体学和文艺美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尤其是借鉴和运用了当代话语理论、对话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的观念和方法,以文学话语及其各种类型为研究对象,依据类型学的方法论原则选取了四个相互联系的分类参项,将文学话语划分为语用类型、形态类型、“施为”类型和文体类型四个类型,并分别对这四种类型以及所划定的种种亚类型从文学话语的角度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和研究。
靠前章是“导论”,总论了“文学话语”的概念解析、类型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特点和运作程序、文学话语类型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这一研究的总体构想。第二章探讨了文学话语的语用类型。第三章探讨了文学话语的形态类型。第四章探讨了文学话语的“施为”类型。第五章探讨了文学话语的文体类型。
作者简介
王汶成,1953年出生于山东新汶,1970年参加工作做井下煤矿工人。1980年考入山东大学中文系,先后获得文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艺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理事、中华美学学会理事、中国高教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著有《文学语言中介论》、《文艺学的当代境遇与问题》、《人文博物馆·文学卷》、《文学及其语言》、《平湖秋月——梁实秋》、《文艺学通论》(合著)等,在《文学评论》、《文史哲》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科研成果曾获得国家教委高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优秀作品著作一等奖、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等奖励。
目录
第一节 “文学话语”的概念解析
第二节 类型学的方法
第三节 文学话语的类型学研究
第二章 文学话语的语用类型
第一节 文学话语的语用特性
第二节 文学话语的自指语用类型
第三节 文学话语的曲指语用类型
第四节 文学话语的虚指语用类型
第三章 文学话语的形态类型
第一节 从对话关系中看文学话语的形态
第二节 文学话语的文本形态
第三节 文学话语的创作形态
第四节 文学话语的读解形态
第四章 文学话语的“施为”类型
第一节 作为言语行为的文学话语
第二节 文学话语的直接言语行为:“以美取悦”
第三节 文学话语的间接言语行为之一:“告知”
第四节 文学话语的间接言语行为之二:“传情”
第五节 文学话语的间接言语行为之三:“劝导”
第五章 文学话语的文体类型
第一节 关于“文学文体”
第二节 小说:叙事的文学话语
第三节 诗歌:抒情的文学话语
第四节 剧本:“对话”的文学话语
第五节 散文:自由的文学话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文学话语的类型学研究》: 另一个有关类型学方法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选取和确定分类的参照点,这种参照点在语言类型学里称为“参项”(parameter)。前面说过,分类是以比较中的识同辨异为根据的,但实际上这个根据还有一个根据,这就是你是参照事物哪一方面的特征进行比较和识同辨异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参照点,你就无从比较,也分不出异同,也无法分类。分类总要依据一个参照点,总要有一个分类参项。譬如你要给你书架上的书分类,你必须先设定一个分类的参项,你或者按书的内容划分,或者按出版社划分,或者按书名的首字母划分……可供分类的参项也许很多,你总要根据分类意图选择一个,这样才能把你的书分为各种类型。学术研究中的分类更是如此,科姆里就认为确定分类参项是语言类型学研究的首要前提:“为了作语言类型研究,必须确定某些参项,根据这些参项给世界语言划分类型。”①为了分类而确定某些参项,虽然出自分类者的主观选择,但这种选择又不是随意而为的。科姆里指出,在语言类型学的研究中,并不是所有的分类参项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显然有些参项业已证明比其他参项更重要、更有意义”,而判定这些参项意义大小的主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更能深化对相关语言共性的认识,“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已选择的参项不只是任意的,相反,我们选择的参项使我们获得有关那些语言的结构和有关一般跨语言类型的重要知识”②。但是,由于类型学研究对象的整体性和复杂性,我们仅从某一参照点上选取某一参项对其进行分类,还是避免不了片面性的,即使这个参项极具认识价值。我们还必须从各个方面选取多个参项给以分类,才能对研究对象形成较全面的审视和较综合的把握。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选取一组分类参项使之相互配合而具有最大阐释力的问题。科姆里认为,我们为语言分类确定的这些参项“在逻辑上都是互相独立的,但结果证明它们之间都有很高的相关程度”,“逻辑上彼此独立但可以以这种方式联系起来的参项网络分布越广,进行类型研究的依据越有意义”。①这就是说,类型学研究应该选定具有较高认识价值的分类参项,而且还应致力于从多方面选定分类参项,这些参项的相关度越高,覆盖面越广,这种分类研究就越有效力。 关于类型学方法,还有一个与上一问题相关联的问题需要探讨,这就是既然分类选项是由研究者人为确定的,每个研究者都可以从自己选定的参照视点给研究对象分类,那么这样分得的类型能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约性呢?如果没有客观规约性,分类不就成为一种各行其是的完全主观的东西了吗?巴赫金在解释他提出的“言语体裁”(即话语类型)时,对这一问题做出过很有说服力的回答。他论证说,某些言语体裁的分类之所以“尚无一致公认”,一是因为“进行分类的学者们,往往违背分类的基本逻辑要求,即统一的依据。分类变得十分贫乏而且界限不清”;二是因为“对语言风格(语体)的体裁本质缺乏透彻理解的直接结果,是未能依照人类活动领域对言语体裁进行有据分类的直接结果”。依照巴赫金的意见,言语体裁的分类尽管是主观的,但只要符合逻辑和事理,就能获得一种主观的客观性,所以他说,话语类型“具有规范的意义,不是由说者创造的,而是为他规定了的”;还说,“话语类型是话语的典型形式”。他这里所谓的“典型形式”,就是指可以作为“典范”“范型”的形式。德里达从解构主义否定的意义上,也承认类型具有客观规约性,并将这种客观规约性概括为“类型法则”的概念。他说道,“类型一旦确定,就必须服从某种规则”,“‘类型’会规定‘属于’还是‘不属于’……类型这一法则均含有这一‘属于’和‘不属于’这样划定范围性的意义。这一点适应于对一般类型进行的各种类型划分……它被认为是非自然的,需要依靠法则或秩序才可以进行”。显然,认为类型是一种划定界限和范式的法则,就是承认类型的客观规约性。但同时,德里达又从其解构主义立场出发认为这种客观规约性是可以改变的,甚至是可以破除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