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汪世荣等著
页数:383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10015873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 第2版)/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研究丛书》是作者历时七年研究的收获。作者旨在通过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历史与司法实践的深描和解读,展现革命法制发展和演进的历程,揭示司法在解决立法与现实的冲突、推动法律发展和构建新型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 第2版)/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研究丛书》充分借鉴了已有的学术成果,挖掘利用了一百余卷尚未整理出版的档案文献,运用了宏观与微观结合、史学与法学结合、动态的法和静态的法结合的研究方法,揭示了边区高等法院在民国法史中的地位。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 第2版)/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研究丛书》以高等法院为中心,采用了专题式结构:在历史发展层面,既有对边区司法机构沿革的史实梳理,又有对其功能体现、人事更迭、判例编纂活动的分析;在司法实践层面,既有对黄克功杀人案和抗属李莲离婚案等典型个案的解读,对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及婚姻自由原则推行的实证分析,又有对风俗习惯调查、民间调解活动的条分缕析,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新认识及对不同司法理念激烈争锋的深入比较研究。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 第2版)/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研究丛书》视角新颖敏锐,是一部民国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史研究的力作。
作者简介
汪世荣,1965年生,甘肃陇西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七、八届执行会长,全国优秀教师代表作有《中国古代判例研究》、《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
本书特色
民国时期,国统区法律与边区法律,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空间。研究边区法律,知晓新中国司法的孕育时期,及其主要内容,从而进一步理解新中国司法的本来意义。同时,比较不同区域法律的异同,可以抽检出法律规范的通俗内容,及其一般价值。
目录
绪论
一、研究对象及意义
二、使用的材料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四、章节分工
第一章 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的条件与基础
第一节 学术回顾与前瞻
一、边区法律史研究综述
二、边区高等法院研究综述
三、法律社会史方法的运用
第二节 司法档案的梳理与分析
一、保存现状与整理设想
二、主要内容
三、特点与价值
第二章 边区司法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县司法处与分区中心县地方法院
二、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
三、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第二节 主要特点
一、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变通的三级三审制
三、机构设置的综合性
第三章 边区高等法院的职能体现与院长更迭
第一节 主要职能
一、审判职能
二、准立法职能
三、法律职业教育职能
四、狱政管理职能
五、生产自给职能
第二节 院长更迭
一、矛盾重重的记述
二、对历任院长任期起止时间的考证
三、院长更迭的原因
第四章 边区高等法院编制判例的实践
第一节 《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
一、编制的缘起与经过
二、判例性质的界定
三、结构与主要内容
四、经验与局限
第二节 边区判词的法律理由与表述风格
一、判词对法律理由的表述
二、边区判词法律理由表述的特点
三、边区判词中情、理、法的体现
第五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黄克功案与边区的司法公正
一、案件始末
二、社会背景
三、司法效率
四、司法民主
五、人权保护
第二节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一、形成过程与立法表述
二、解释与适用
三、作用与影响
第六章 民事审判
第一节 风俗习惯调查
一、收集途径与方式
二、甄别与整理
三、适用
四、作用与意义
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边区婚姻纠纷的主要类型
二、婚姻自由原则的适用
三、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经验
四、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状况
第三节 透过李莲案解读抗属离婚
一、案件始末
二、制度与现实的冲突
三、“关门主义”政策对李莲案的影响
四、“关门主义”政策的后果
第七章 新民主主义司法道路之探讨
第一节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一、核心特点
二、产生的社会背景
三、依托的司法环境
四、发挥的实际作用
五、适用的外部条件
第二节 边区的民间调解
一、概念与范围
二、形成与发展过程
三、主要类型
四、推行的动因
五、作用和效果
第三节 两种司法理念的交锋
一、背景及代表人物
二、主要的争论
三、裁判者的观点
四、深远影响与意义
结语: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成就及其影响
一、尊重传统文化的综合性司法
二、立足社会现实的创造性司法
三、改善人际关系的恢复性司法
征引、参考文献
节选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 第2版)/民国时期审判机关研究丛书》: 在“高等法院的组织及其职权”部分,论述了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颁布,“三三制原则”对边区高等法院组织建设的影响,“精兵简政”在精简机构与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边区高等法院组织建设中的作用。“高等法院分庭的建立及其职权”,对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的原因、各个分庭的设立时间等,进行了说明。与同时期的其他论著一样,作者主要通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的规范分析,阐释了边区高等法院及其分庭的组织与职权。 在“陕甘宁边区的诉讼制度”部分,作者结合司法档案资料,介绍了边区司法制度设计、实施中的许多重要环节和做法。例如,在“审级与管辖”部分,作者认为,不仅边区群众缺乏审级的观念,即便司法人员,对审级制度也缺乏正确的认识。①而且,边区实行三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李木庵和雷经天为代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认为:“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相比较,有更多的优越性。她能使法院迅速及时地惩治汉奸、反革命和其他破坏边区分子;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少一个审级能及时终止诉讼,为群众解决问题,防止人力和财力的浪费,少误生产和工作;又可避免少数当事人因纠缠不休,使正确的裁判得不到及时确定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为使案件正确解决,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和‘希望权’,关键不在于增加一个第三审,更重要的是加强第一审级的工作,因为初审机关便于对案件事实就近调查,和依靠群众进行处理,较之距离发案地较远的第三审级有着无比优越的条件。”①对边区法律制度的论述,立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强调制度的目的和效果,强调在当时条件下基层司法的重要作用,超越了单纯进行制度分析的观察和思考。又如,在“上诉制度”部分,作者对边区高等法院采取的简单、便捷的诉讼程序与送达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延属分庭不采取传案方式,而是通过批答方式加以解决,只须问明上诉人案情及上诉理由,即令其回家生产,等候批答。这样做,不因来回往返或寄宿旅店,而浪费钱财和耽误生产,群众称便。”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