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沈红卫等著
页数:216
出版社:中国书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0686972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究/中国学者研究文库》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决策。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积极、深入地改革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该书深入研究了刑事诉讼中的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起诉程序、审级制度、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等热点问题,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措施。
作者简介
沈红卫,男,1967年8月生,湖南湘阴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程序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著作5部,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7项。
目录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含义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与其他概念辨析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历史演进
第四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法理论基础
第二章 主审法官制度
第一节 主审法官的含义及提出
第二节 主审法官与其他审判组织和人员的辨析
第三节 主审法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主审法官制度之科学构建
第三章 主任检察官制度
第一节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主任检察官制度设计
第四章 刑事审级制度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审级制度的关联性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设想
第五章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程序
第一节 我国侦查程序之现状分析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对侦查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下我国侦查程序的应对
第六章 审判中心主义与起诉程序
第一节 侦诉关系之重构
第二节 撤回公诉制度
第三节 起诉书一本主义
第七章 审判中心主义与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第一审程序的影响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一审之应对
第三节 庭前会议制度
第四节 交叉询问制度
第五节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八章 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影响
第二节 刑事二审程序完善的建议
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究/中国学者研究文库》: 二、建立主审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对法官的执法义务强调的多,而对他们的任职保障却又不足。各级党委、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官的免职、撤职、停职、降职、降薪和调任,随意性比较大。有时,法官为维护正义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主审法官的薪酬上调浮动并不大,且原来作为法官的审判人员若成为辅助人员,还有薪酬下调的可能,法官辞职做律师现象正在愈演愈烈。这意味着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与“从律师到法官”的正常流动相背反,将加剧“隐性代理”的发生。其实,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应当是优秀律师选拔为法官,在法治发达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这种反常现象的出现,根源在于责任强化与尊荣感、待遇之间的落差失当。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制度,尤其是主审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以落实和尊重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免除法官办案的后顾之忧,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中全会提出这一制度,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思路。落实这项制度,必须明确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记录的形式、通报的范围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就法官审理案件而言,因所有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意见最终都要通过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才能产生效果,因此,主审法官负有记录的法定义务。如果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干预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条子”,他有责任将有关的干预、插手的情形和内容记录下来,并且将其入卷,而且这些记录应当进入可供律师查阅的外卷。那么只要法官履行了记录及人卷的义务,即使发生错案,也能因此请求免责。第二,提高一线办案的主审法官职级和物质待遇。虽然对于法官整体的职业保障,由于涉及的外部资源较多,而且法院本身无力支付这一改革成本,基层法院还不能像广东一样将财务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但是对于员额制下严格控制人数的主审法官来说,适当提高其待遇还是有一定现实可能的。探索建立并优化主审法官的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制度。如此中级及中级以下法院的主审法官的职级和物质待遇可以提至等同于甚至超越本级法院的院长,省级及省级以上法院的资深法官的待遇可以提至等同于甚至超越同级法院的副院长。对于优秀的法官,还必须肯定其审判业绩,还是非主审法官的可选任为主审法官,优秀的主审法官可以遴选到上级法院等等。 因为我国法官管理参照公务员序列,导致我国法官在晋升机制上更多取决于上级领导的决定而非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这也导致我国法官在审判中要承担一定的政治压力。所以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首先需要改变法官的行政管理模式,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管理,构建科学的法官晋级制度,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建议采取定期晋升制度,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鼓励法官队伍的梯度成长。其次配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施行,在法官队伍内部也要进行角色定位,同医院里医生、护士的分工类似,对司法审判人员亦做分工。如当前云南法院所提倡的“1+1+1”模式,一个主审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主审法官负责亲身审理案件,保障法官身份的唯一性。 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就是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这两份清单很好地厘清了法院院长及庭长的权力边界,清晰地将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区别开来。《试点方案》指出,院长、庭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全程书面留痕制度如何落实到位是整个方案推行顺畅与否的关键,如何防止院庭长以监督权、管理权的名义干预主审法官办案应该是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如果主审法官出于对院庭长权力的畏惧或出于对这些资深法官的尊重而违心接受其干预意见,那么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则陷入困境。行政化色彩浓厚之下的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如果要实现主审法官说了算,不仅仅需要“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这类制度武器清除对“主审法官说了算”的羁绊,还需要继续完善配套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赋予主审法官敢于对各类干预全程书面留痕的勇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