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安德鲁9642;克拉彭
页数:3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438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布赖尔利万国公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简介(第7版)》不仅简明扼要地阐述了重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每一章介绍完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之后,总是会对它们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有几段高屋建瓴的总结,充满思辨,令人深思。 《布赖尔利万国公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简介(第7版)》没有其他英文国际法教材通常具有的繁杂的脚注,文体比较简洁,比较适合法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的本科生或其他想要了解国际法的人士阅读。
作者简介
詹姆斯·莱斯利·布赖尔利(James Leslie Brierly,1881-1955)是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曾于1922年至1947年担任牛津大学切希尔国际法教授,1949年至1950年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条约法问题特别报告员,1951年担任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出版多部国际法著作。其中,于1928年首次出版的《万国公法》一书以富有哲理的论述和简洁的文风呈现了他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的思考,是英文国际法经典名著,直接启迪和影响了之后的许多国际法著作和教材。自第一版以来,已经得到七次更新。新一版(第七版)是由瑞士日内瓦国际问题与发展高等研究院国际法教授安德鲁·克拉彭撰写的,是继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Sir Humphrey Waldock)撰写的第六版后时隔五十年的一大力作,它在前面六版的基础上有机地融入了布赖尔利教授在其他著作和论文中发表的思想,同时结合国际法的新发展在尽可能保留布赖尔利教授思想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的发挥,一经出版即引起西方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版著作已经成为西方许多大学国际法课程的指定教材或重要参考文献,深受国际法学生的喜爱。
目录
第一版序
致谢
缩写
译者说明
第一章 国际法的起源
第一节 现代国家的兴起
第二节 主权理论
第三节 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第四节 国际法古典学者
第二章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第一节 国际社会
第二节 现代的“主权”国家
第三节 现代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第四节 现代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第六节 国际法制度的一些缺陷
第七节 编纂国际法的目的
第八节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社会的法律组织
第一节 国际宪制法律的开端
第二节 国际立法
第三节 管理和执行职能
第四节 司法职能
第五节 联合国
第四章 国家
第一节 国际法中国家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独立国和附属国
第三节 国家平等理论
第四节 国家存在的开始
第五节 国家的存续与终结
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领土主权
第二节 取得领土的方式
第三节 对领土的次要权利
第四节 领海
第五节 大陆架
第六节 深海海床
第七节 领空
第八节 外空、月球和其他天体
第六章 管辖权
第一节 对内水的管辖权
第二节 对港口的管辖权
第三节 对领海的管辖权
第四节 对毗连区的管辖权
第五节 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
第六节 对公海的管辖权
第七节 对军舰或其他国家船舶的管辖权
第八节 对国家处理本国国民的权力的限制以及尊重国际人权法
第九节 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第十节 外国人待遇的范围
第十一节 关于豁免的管辖范围
第七章 条约
第一节 协议何时成为条约?
第二节 国际文本何时不是条约?
第三节 条约的形式和强迫问题
第四节 签署和批准
第五节 保留
第六节 保管机关的地位和登记要求
第七节 强行法问题
第八节 无效的其他理由
第九节 解释
第十节 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节 违反、暂停和终止条约
第八章 国际争端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一节 争端解决
第二节 将行为归因于一国
第三节 反报、报复和反措施
第四节 仲裁与司法解决
第五节 对仲裁和司法解决的限制
第六节 斡旋、调解、调查委员会、调停
第七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第八节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九章 诉诸武力
第一节 干涉和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 自卫
第三节 安理会授权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侵略
第五节 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
第六节 国际法的当今作用
索引
节选
《布赖尔利万国公法: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简介(第7版)》: 第六节国际法制度的一些缺陷 我们更应该理解国际法制度的性质,而不是去争论它是否应当被视为法律或其他东西。最好的观点是,国际法实际上就是一套习惯法制度,在20世纪逐渐发展出了“协定国际法”或条约法,而且它的一些主要缺陷就是法律史老师告诉我们的习惯法制度的那些主要缺陷。 人们经常有一种看法,认为国际法最明显的缺陷是它经常遭到破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实际上,国际法通常都是得到遵守的,这是因为,就像我们看到的,国际法所要求国家做的大多数行为规范都不是很严格。各国一般都认为,遵守国际法是很方便的。不过,这些事实很少受到关注,因为大多数人关注国际法时并不关注那些国际法上的通常事务,而是那些几乎很少会发生的而且通常是很敏感的公然违反国际法的事件。当国家之间发生一些重大的政治纠纷或者遭到违反的是那些调整战争行为的规范时,一般就会出现这些事件。因此,如果我们不知道大多数习惯法规则以及绝大多数条约从整体来看通常都在国际关系中得到遵守时,我们就会对国际法制度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有错误的认识。无论我们多么缺乏判断国际法取得的成就的标准,对于国际生活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小的事业。如果我们无法理解这一点,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像许多人那样,认为如果我们能够设计一套能执行国际法的更好的制度,那么国际法就会没有任何问题了。 但是,与强有力的制裁这个问题相比,国际法还有更大的弱点。国内法之所以是强有力的而且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有警察,而是因为有遵守法律的优势——它能够有效组织警察力量。当在一个尊重法治的国家,人们强烈感受到法律的强制力,而且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习惯时,国内法就会发展出一套一般能够顺利运作的实施机制——当然,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如果各国也能够强烈感受到国际法的强制力,那么也会很容易产生能够进行有效制裁的机制。在国际社会中,仍然缺乏这样一种精神上的认同感,只要仍然缺乏这种认同感,我们看到的将永远是一套软弱而原始的法律制度。总之,国际法的缺点并不是那些引人注目的破坏行为,而是国际社会对它的认同感很低。 现在的国际法制度还有一个严重的缺陷,那就是制定和适用国际法的机制非常原始,而且国际法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在后面一章,我们将介绍那些原始的机制。在这里,我们只需要知道,国际社会缺乏一个需要将新的需求上升为法律的立法机关,一般来说,也缺乏实施法律的执法机构。尽管已经设立了一些执法机构,但是这些机构无法处理那些应当作为国际社会关注事项的所有事项。尽管国际社会存在对争端进行仲裁的机构,而且还有一个常设的国际法院,但是这些机构能够采取的行动是有限的,因为它们的管辖权不是强制性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