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梁继红
页数:192页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5043336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两编, 内容涉及: 婚姻家庭法概述、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离婚制度概述、离婚的效力、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等。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五节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与亲属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亲属的种类和分类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效力
第三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章 离婚制度概述
第一节 婚姻的终止
第二节 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第三节 离婚登记
第四节 诉讼离婚
第五节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
第一节 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第二节 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效力
第三节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 离婚救济制度
第五节 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
第七章 亲子制度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二节 亲权
第三节 父母子女
第四节 非婚生子女
第五节 继子女
第八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编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概说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
第六章 民族、涉外继承法律问题
第一节 涉外继承法律问题
第二节 区际婚姻家庭与继承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节选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续网络教育系列规划教材》: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有关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它是以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或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规范。在这一层面上,婚姻家庭法概念理论的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以专门的法律文件——婚姻家庭法作为表现形式。不过,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集合或分解的名词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但各国的法律文件对其称谓则各不相同。有的称为婚姻家庭法,如1986年的《越南婚姻家庭法》;有的称为家庭法,如1987年的《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有的称为婚姻和家庭法,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有的称为亲属法,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将婚姻家庭关系规范纳入“亲属编”的内容;有的称之为《婚姻法》,我国就是典型的代表。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它是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的有机统一,在这个层面J_:,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也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就此而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部分是指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国籍法中就有部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国家一方面有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文件,如英国的《家庭赡养法》,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统一婚姻财产法》等;另一方面还有部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不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如英国的《已婚妇女财产法》,其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我国有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集中而系统地规定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在《婚姻法》之外还有部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如《民法总则》有关亲属监护的制度,《母婴保健法》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等,它们和《婚姻法》一起构成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就此而言,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层面,而更需要从实质意义的婚姻法的层面予以全面的把握。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虽属于民事法律,但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仍然以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