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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的秩序-西非渔事咨询案评析

封面

作者:裴兆斌//朱晓丹//朱晖

页数:177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417796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裴兆斌、朱晓丹、朱晖著的《蔚蓝的秩序–西非渔事咨询案评析/走向深蓝海上执法系列》分为六个部分,包括西非渔事咨询案的背景概述、西非渔事咨询案的管辖权之争、IUU捕鱼行为的国际法责任之争、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启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中国书面意见。本书首先对西非渔事咨询案的背景做梳理,探讨IUU捕鱼的一般性问题以及西非IUU捕鱼的特殊性问题,为本案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研究做铺垫。其次以本案涉及的程序问题为例,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管辖权问题;以本案涉及的实体问题为例,研究IUU捕鱼行为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家责任。再次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研究本案对中国相关法律问题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最后介绍了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和中国书面意见。本书理论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均较高,适合专业人员阅读。

作者简介

  裴兆斌,男,辽宁沈阳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院长,2009年获得辽宁省“首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2012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曾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二次、三等功五次。主要学术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刑法、海洋法、海洋行政法、海洋安全与执法、海洋维权与综合执法、侦查学、治安学、司法鉴定制度等。主要著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指南》《案例导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网上办理治安案件实用指南》《海上治安执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海上犯罪侦查实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等28部。曾在《行政法学研究》《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公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Euror-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shipping and Ocean Engineer ing》等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等科研课题50余项。,连续获得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012年、2014年),连续获得第6届、第7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三等奖(2011年、2012年)等奖项,多篇论文多次入选国际学术会议,多次参加国家和地方立法起草修订和疑难案件的论证工作。

目录

缩略语
引言

第一章 西非渔事咨询案的背景概述
第一节 IUU捕鱼的概念及诱因
第二节 IUU捕鱼的影响
第三节 西非IUU捕鱼的现状及历史背景

第二章 西非渔事咨询案的管辖权之争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背景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概述
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管辖权的法律分析
第四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各国对咨询管辖权的意见分析
第五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法庭对咨询管辖权的意见分析

第三章 IUU捕鱼行为的国际法责任之争
第一节 海洋鱼类资源保护的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 IUU捕鱼行为的国家责任
第三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各国对IUU捕鱼行为国际法责任的意见分析
第四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法庭对IUU捕鱼行为国际法责任的意见分析

第四章 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中国IUU捕鱼现状与原因分析
第二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国际法启示
第三节 西非渔事咨询案对中国的国内法启示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咨询意见
第一节 序言
第二节 管辖权
第三节 自由裁量权
第四节 法律适用
第五节 问题I
第六节 问题Ⅱ
第七节 问题Ⅲ
第八节 问题Ⅳ

第六章 中国书面意见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国际法庭咨询管辖权之基础
第三节 国际海洋法法庭之咨询管辖权
第四节 法院或法庭固有管辖权原则
第五节 未来之路:修订《公约》扩大咨询管辖权
第六节 与分区域渔业委员请求相关的管辖权和司法正当性问题
第七节 结论和提交

参考文献

节选

  《蔚蓝的秩序:西非渔事咨询案评析/走向深蓝海上执法系列》: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的组成  国际海洋法法庭由独立法官21人组成,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①法官应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②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个地理区域集团应有法官至少3人。法官任期分别为3年、6年、9年,可连选连任。选举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改选7名法官。在法官当选接替任期未满的法官的情况下,其应任职至其前任法官任期届满时为止。如果法庭的其他法官一致认为某一法官已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则可以解除该名法官的职务。③法官不得执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职务,或对任何与勘探和开发海洋或海底资源或与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业用途有关的任何企业的任何业务有积极联系或有财务利益,不得充任任何案件的代理人、律师或辩护人。④另一方面,法官于执行法庭职务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其薪资、津贴和酬金免除一切捐税。  每一缔约国可提名不超过2名候选人。他们既可以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其他缔约国国民,甚至是非缔约国国民。⑤法庭法官的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一次选举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缔约国会议举行,以后的选举应按各缔约国协议的程序举行,在该会议上,缔约国的2/3应构成法定人数。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票的候选人应当选为法庭法官,但这项多数须超过缔约国的半数。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166个缔约国计算,则至少111个缔约国出席,得票83张以上始得当选。  按照《法庭规约》的规定,第一次选举应于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如此,选举应于1995年5月16日前举行。但为了使法庭法官的组成具有广泛性,并使法庭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1994年召开的公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将选举推迟到1996年进行。这样,第一次选举于1996年8月1日始得举行。  (一)选任法官  审理案件时,所有可以出庭的法官均应出庭,但须有选任法官11人才构成法庭的法定人数。⑥属于争端一方国籍的法官应保有其作为法官参与权利。但任何过去曾作为某一案件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律师或辩护人,或曾作为国内或国际法院或法庭的法官,或以任何其他资格参加该案件的法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裁判。  (二)专案法官  和国际法院类似,法庭全庭或分庭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法庭上有属于当事一方国籍的法官,争端他方可选派一人为法官参与审理。如果法庭上没有属于当事各方国籍的法官,每一当事方均可选派一人为法官参与审理。①专案法官可以是选派他的当事方以外的国家的国民,但是需要满足《法庭规约》第2条、第8条和第11条规定的选任法官的条件。当事一方可对他方选派的专案法官提出反对意见,由法庭加以裁定。考虑到分庭有限的且通常比较小的成员规模,适用于法庭全庭审理案件时选派专案法官的规则在适用于分庭时就需要加以调整。此时,法庭庭长应与当时各方协商后,要求组成分庭的法官中必要数日的法官将席位让给属于有关当事各方国籍的法官,从而回避了选派专案法官的必要性。然而,如果法庭中没有当事方国籍的法官或这些法官不能出庭,则让给当事各方特别选派的法官。②总之,专案法官不会增加分庭成员的数量,而是替代其中的某些法官。  就非国家实体而言,他们只是在下列情况中才可选派专案法官:当事其他各方中由一方是国家且法庭上有属于该国国籍的法官,或该国已选派了一名专案法官,或他方是国际组织且法庭上有属于该国国际组织成员国国籍的法官;或法庭上有属于其他各方中一方的担保国国籍的法官。然而,如果法庭中有属于一国际组织成员国国籍的法官或者有属于一自然人或法人或国有企业担保国国籍的法官,则该国际组织或自然人或法人或国有企业无权选派专案法官。如果法庭中有两个或以上成员是相关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或当事一方的担保国的国民,庭长在与当事方协商后可要求一个或一个以上这样的成员退出。  自从法庭成立以来,截至目前至少已经有13名专案法官参加了10个案件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在与选任法官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裁判,③但不计人法定人数。专案法官制度同指派仲裁员的做法“一脉相承”,因此有时被批评为难以同“法官是中立和独立的而非其本国政府的代表”这一原则相协调。④然而,这一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它町使当事者相信,法庭对他们的意见不会漠然置之。本国法官的出庭,对于接受法庭管辖的国家可能是一个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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