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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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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忠志

页数:31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208348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是关于海洋犯罪方面的刑法研究。靠前编 海洋刑法总论,包括:靠前章 海洋犯罪和海洋刑法概述;第二章 海洋刑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方式;第三章  海洋刑法的效力;第四章 海洋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五章 海洋正当行为;第六章 海洋犯罪的犯罪形态;第七章 海洋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编 海洋刑法分论,包括:第八章 海洋刑法分论概述;第九章 以海洋环境资源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第十章 妨害海洋管理秩序罪;第十一章 以海洋为场域的犯罪;第十二章 涉海渎职犯罪。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海洋刑法总论
第一章 海洋犯罪和海洋刑法概述
第一节 海洋犯罪概述
第二节 海洋刑法概述
第二章 我国海洋刑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方式
第一节 我国海洋刑法的立法原则
第二节 我国海洋刑法的立法方式
第三章 海洋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一节 刑事管辖权概述
第二节 海洋犯罪的属地管辖
第三节 海洋犯罪的其他管辖
第四章 海洋犯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节 海洋犯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第二节 海洋犯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第三节 海洋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第四节 海洋犯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第五章 海洋正当行为
第一节 海洋行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节 海洋其他正当行为
第六章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七章 共同犯罪形态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海洋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编 海洋刑法分论
第九章 海洋刑法分论概述
第一节 海洋刑法分则体系及其与总则的关系
第二节 法条竞合
第十章 国际条约中涉海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情况评析
第二节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情况评析
第三节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规定的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情况评析
第四节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的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情况评析
第五节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规定的犯罪及其与国内法的照应情况评析
第十一章 以海洋环境资源为行为对象的犯罪
第一节 破坏自然环境保护的犯罪
第二节 破坏动物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农用地矿产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四节 破坏植物资源保护的犯罪
第十二章 以海洋为场域的犯罪
第一节 海上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海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 海上走私犯罪
第四节 妨害海洋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海洋渎职犯罪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海洋刑法学》: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1.防卫起因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即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也不允许当事人实施正当防卫。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对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社会行为所做的客观评价。最后,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即不法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那他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在海洋行为中实施的正当防卫同样需要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2.防卫时间  不法行为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换言之,当不法侵害尚未实施,但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已经对合法权益形成现实的紧迫性危害,即在不法侵害转入实施阶段后防卫者即刻丧失有效防卫可能性的条件下,应当认为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如何界定已经着手,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施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持续进行,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与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有关。在海洋犯罪中,同样以“海盗罪”为例,一船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时,如果一定要等对方实施行动之后才防卫很可能丧失反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先实施的行动是否可以算正当防卫呢?其次,由于海洋的广袤,如在接下来的航行中与曾经对本船实施过不法侵害的海盗船相遇,主动对其进行打击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这都是海洋正当行为的独特之处。另外,在海洋环境类犯罪中,行为人一旦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就可能对海洋生态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因此如行为人在对此类具体犯罪实施着手前的预备行为,在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对其预备行为正当防卫也是有必要的。  3.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意图对认定正当防卫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一般认为,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因为在主观上正当防卫是行为人出于自身防卫的目的,这与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差别。就防卫意图而言,一般的正当防卫与海上的正当防卫没有明显的区别。海上正当防卫行为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防卫对象的范围更大,其保护的利益不限于国家、公共和个人利益,也可能保护其他国际法承认的主体、区域乃至全球的利益,其中不乏安全、生态、环境等多种利益,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福祉。  4.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这是由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其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从而保护法益。亦包括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例如在现场的不法侵害人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直接参与者。由于其和不法侵害人成为一体,是共同侵害人,因此,对他们也可以正当防卫。在海洋行为中,以海盗活动为例,船舶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工具,为了对海盗分子进行有效打击,确定对船舶进行的打击是否是正当防卫,由此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自卫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问题都与一般的正当防卫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同。除此之外,同样以海盗活动为例,如果对整个船舶实施正当防卫,如何认定船上的所有人员都是海盗或者哪些是海盗?例如,海盗分子劫持某商船进行劫掠,是否对所有的人进行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防卫的范围?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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