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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3版)

封面

作者:张保生主编

页数:41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208335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第三版)》以阐述我国证据法为主,同时适当介绍国外及其他地区证据法的规定,使读者扩大证据法的视野,了解世界范围内证据法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趋势,具体涉及以下内容:证据法学概述、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概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证据的分类、证明概述、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证据规则等。

目录

第一章 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
第一节 事实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事实认定

第二章 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
第三节 证据法的概率论基础
第四节 证据法及其理论体系

第三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第一节 证据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不同法系证据制度及其比较
第三节 中国证据制度

第四章 证据开示
第一节 证据开示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据开示
第三节 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开示
第四节 关于证据开示的反思

第五章 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第一节 法院取证
第二节 证据保全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提出
第一节 当事人陈述
第二节 证人证言
第三节 作证特免权

第七章 实物证据的出示
第一节 辨认和鉴真
第二节 鉴定
第三节 实物证据的出示方法

第八章 质证与认证
第一节 质证
第二节 认证

第九章 证据排除及其例外
第一节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
第二节 传闻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三节 意见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四节 品性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五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第六节 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

第十章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五节 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概率分析

第十一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
第二节 司法认知

节选

  《证据法学(第三版)》:  第一,证据因其具有证明作用而成为证据,这被称为“足以支持一项认定”的要求o[1]如果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就不能称之为证据。例如,一个人,如果对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亲身知识,就没资格成为证人。因此,提出或传唤证人一方,必须先提供该证人对作证事项拥有亲身知识的证据。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实物证据。一件物品或一份文件,并非天然成为证据,必须通过辨认、鉴真的证据铺垫或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同一性和真实性,才能满足证据的要求。否则,它们就是普通的物品或文件,而不是证据。因此,证据可以是任何物,但并非任何物都是证据。  第二,证据所能证明的通常只是一项事实主张是否成立,而非事实本身。在审判中,尽管过去发生的事实只有一个,但关于该事实的主张却有两个,即“一个事实,两个主张”。否则,便没有争端或诉讼了。诉讼双方总是用不同的证据甚至相同的证据来证明己方的事实主张,从而形成大不相同的案情或“故事”。比如,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双方都会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  第三,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真伪之分。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对“一个事实”通过证据所证明的对立的事实主张即“两个故事”,若有一真,便必有一假;它们可似同假,却不可能同真。在审判中,控辩双方都试图提出“看似可信的”所有证据,来说服事实认定者支持己方的事实主张;然而,事实认定者会运用自己的判断,通过评估证据支持其所主张事实之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经验推论来认定事实,作出中立的裁判。因此,事实认定是一个最佳解释推论过程,达不到绝对的确定性。  (四)证据类型  证据类型包括证据种类和分类。前者是从证据的外部形态或信息载体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后者则是学理上的划分。  1.证据种类。对证据种类作详细法律规定的国家不多。在英美证据法中,一般只对实物证据(又称展示性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示意证据等)、证人证言进行简单划分。德法日等国诉讼法中散见的证据种类还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种类作了细致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8种证据: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对证据种类的划分,与其大同小异。下面重点介绍几种证据的特点: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及存在状况等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主要特点是:①以其物理特征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②保留了事实存在过的痕迹,若收集、固定和保存及时得法,一般具有稳定性,但物证可能被伪造或掺假,需经过同一性辨认才能确定其可靠性;③“哑巴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因此,物证出示时若对方对其提出质疑,须由知情证人出庭,以证言来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  (2)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了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或物品。书证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手写、印刷等;可以是书信、合同、证书、账簿、票据、罚单等。书证出示时若对方对其提出质疑,其真实性须由知情证人出庭进行鉴真。  (3)证言,严格地说是指证人在开庭审判时就亲身知识所作的陈述。证人一般以接受直接询问的方式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律师或检察官的交叉询问以及被告人的对质,未经过质证的证言不能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特点是:①具有科技含量,记录、储存和播放的过程需使用技术设备。②具有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可直观展示与案件有关的声像,生动再现与案件有关的事件或活动。③具有无差别、无限可复制的特点;证明机理也具有特殊性。  (5)示意证据,是指复制或描绘与本案引起诉讼的事件有关的人物、物体或场景的展示性证据。基特点是具有说明性,包括模型、图表、素描、照片、电子图像等形式,不是“真正的原物”或“实在的东西”,而仅仅用作演示、说明或解释目的,是视觉或听觉的辅助材料。使用示意证据有三个条件:①不便在法庭上出示,如数量、体积不便在法庭上出示的大宗、易腐、不易保管的物品;②不宜提交法庭,如易燃易爆、剧毒的物品或其他危险品等;③有助于审判人员理解和认定有关争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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