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许安标
页数:146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1621729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钱锋、文化部副部长杨志今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王振江、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及国家图书馆的有关同志参与编写。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作者简介
黄薇,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曾参与多部行政方面法律的起草工作,具有丰富的行政立法经验,并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等书的编写工作。
本书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我国最部图书馆专门法,是为了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本法确立了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责任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要求,并对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服务功能和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等作了规定。本书是对新修改的公共图书馆法进行的详细解读,有助于广大读者理解和掌握本法的宗旨和精神。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编 导读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有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立法的重要意义
六、执法注意事项
第二编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定义]
第三条 [定位和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鼓励捐赠]
第七条 [扶持发展]
第八条 [发挥科技作用]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遵守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服务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章程内容]
第十七条 [设立、变更、终止登记]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馆长、工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图书馆的职能和功能]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文献信息收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献信息收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馆藏文献信息整理和目录公开]
第二十八条 [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处置]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及用途限制]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馆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总分馆制]
第三十二条 [与档案馆等单位开展交换重复件等活动]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供服务的要求及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少年儿童等群体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国家机关立法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 [文献信息提供及馆内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通过流动服务设施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 [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古籍保护、宣传]
第四十二条 [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四条 [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第四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交流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第一编 导读
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有关情况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三、立法的总体思路
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立法的重要意义
六、执法注意事项
第二编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定义]
第三条 [定位和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鼓励捐赠]
第七条 [扶持发展]
第八条 [发挥科技作用]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遵守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服务网络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设立公共图书馆]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章程内容]
第十七条 [设立、变更、终止登记]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馆长、工作人员要求]
第二十条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图书馆的职能和功能]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推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文献信息收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献信息收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馆藏文献信息整理和目录公开]
第二十八条 [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处置]
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及用途限制]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馆际交流合作]
第三十一条 [总分馆制]
第三十二条 [与档案馆等单位开展交换重复件等活动]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提供服务的要求及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根据少年儿童等群体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为国家机关立法等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 [文献信息提供及馆内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通过流动服务设施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 [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一条 [古籍保护、宣传]
第四十二条 [提高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十四条 [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
第四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服务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交流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第三编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