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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没收程序与国际追赃工作实务

封面

作者:陈雷

页数:312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740522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特别没收程序与国际追赃工作实务》以夹叙夹议的手法,从理论的层面对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制度中涉及的全新法律问题和前沿法学理论进行了探讨,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和借鉴了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并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结合李华波案,从实务的角度对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以及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作了全面的介绍和深入的解析,使读者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则与工作实务。

作者简介

  陈雷,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高级检察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中国政府专家,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中方联络人,华东政法大学、华侨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陈雷检察官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注重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相结合。近年来,主办或参与办理李华波案、杨秀珠案、王国强案、乔建军案等重大国际追逃追赃案件,并在工作之余致力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适用与实践的研究,其中多项研究成果获奖。目前,已出版理论专著七部,并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政法论坛》、《法学》、《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有关论文、理论文章140余篇。  陈雷检察官于2007年和2011年两次获准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研究”;2012年获准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上述研究成果均已结项。

本书特色

  《特别没收程序与国际追赃工作实务》这部关于特别没收制度的著作试图结合李华波案追逃追赃工作的实践与经验,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相关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作出解析。作者正是李华波案国际司法执法合作事务的主承办人之一——不久前已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反贪总局检察官岗位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的陈雷博士。在五年多的办案历程中,陈雷博士本着知难而进、百折不回的精神,凭借深厚的专业造诣和钻研能力,为李华波的最终遣返及其违法所得的成功追缴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这部书中,面对全新的法律问题,作者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和借鉴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抱着公平、精准和务实的态度寻求具体的操作方案;面对复杂的国际合作问题,作者努力从合作伙伴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范中找到运作步骤和方法。

目录

第一章 国际追逃追赃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第一节 国际追逃追赃是我国反腐败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第三节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我国国际追赃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立法和主要特点
第一节 我国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制度的由来
第二节 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制度的立法必要性
第三节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三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法律适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申请与公告送达问题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第四节 证据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
第五节 审理程序和涉外程序问题

第四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诉讼基本程序
第一节 启动与申请程序
第二节 受理程序
第三节 审理程序
第四节 涉外若干诉讼程序
第五节 诉讼回转程序
第六节 诉讼监督程序
第七节 执行程序

第五章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第一节 法院受理申请前对境外涉案资产的查询、查找程序
第二节 立案受理后的公告境外送达程序
第三节 境外涉案资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程序

第六章 执行外国没收令(裁定)的司法协助程序
第一节 外国没收令的司法协助请求启动程序
第二节 对外国没收令的司法协助请求的立案登记程序
第三节 被请求国法院签发限制令程序及司法救济程序
第四节 外国没收令的通知或公告程序
第五节 对外国没收令的司法审查程序
第六节 作出执行外国没收令的命令(法院令)程序
第七节 执行或返还外国没收令内容的程序
附录
一、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特别没收程序与国际追赃工作实务》:  一、中央追逃办(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的职能定位  随着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原隶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侦查或调查职能,包括对腐败犯罪国际追逃追赃的具体职能也随之转隶归前者行使。《监察法》第5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第52条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后,中央追逃办(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相比监察委员会成立前,其职能定位将发生较大变化,具体表现为:随着检察机关反贪侦查职能部门转隶到各级监察委员会,原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主管机关的职能也自然转隶,因此,中央追逃办除领导、统筹、组织和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外,还将承担着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中央主管机关的职能,直接办理国际追逃追赃具体案件。  从总体上来说,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能,主要是领导全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制订工作规划,部署相关工作;组织、统筹和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开展反腐败刑事司法执法合作事务(如外交部和司法部分别作为请求引渡和司法协助的主要中央联络机关,通过公安部国际刑警部门发布红色通报等);组织、协调重大国际追逃追赃案件的办理,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向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交办国际追逃追赃案件;建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信息数据平台和数据库;与公安、边防和反洗钱部门及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等涉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其他需要由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的工作。  而建立、健全和完善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办案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确立中央追逃办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案件的中央职能主管部门和开展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执法合作的主管部门。  二是确立健全和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和司法部在办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相互协作、分工配合的工作关系,尤其是协调好各中央主管机关之间、中央主管机关与中央联络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职能作用。  三是领导、指挥和指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国际追逃追赃案件,尤其是按国际司法合作的要求收集与固定诉讼证据,进行国际调查取证,对外合作开展追踪、查询、查找和辨认外逃嫌犯和涉案财产,请求相关国家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产,积极运用引渡、遣返或劝返等手段开展国际追逃,善于运用特别没收程序、民事诉讼或劝缴等方式开展国际追赃。  四是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能够胜任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艰巨的工作任务,熟悉国际法和司法执法合作规则、懂外语,并且相对稳定的办案队伍。  五是建议建立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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