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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封面

作者:刘胜题,鲁志昆主编

页数:298页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4295699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反映当代中国经济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结合经济法本科课程教学实际情况, 打造经典的通用高教精品教材。以“经济宪法” —— 反垄断法为中心, 全书分为经济法导论、民法基础知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作者简介

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业务研究会委员。出版《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等著作,出版《金融服务法》等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学)的体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念、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诉讼时效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节 公司债券

第八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节 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与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七节 创新性担保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和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 专利的申请

第五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审批

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与保护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

第五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七节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八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九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后记

节选

  《经济法》:一、投资人投资人又称企业的设立者、拥有者和支配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得为投资人,不得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以下几种人不得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2)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3)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4)政府机构中的国家公务员。政府机构中的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企业事务管理(一)企业事务管理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具体管理形式则取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意愿。随着企业管理专业化,企业规模的扩大、投资人个人事务的繁忙、管理经验的不足以及其他方面知识的限制,在企业业务不断拓展的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企业管理越来越普遍。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委托事项或者授权范围。在经营管理中,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在委托或者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请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请的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由双方通过签订委托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或者授权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请的人员在对外活动中是代表企业与他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受托人或者被聘请的人员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委托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职权进行活动。因受托人或者被聘请的人员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人。(二)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义务1.诚信、勤勉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2.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应当积极地保障企业利益,禁止从事任何可能伤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不得剥夺任何属于企业的利益或机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三)会计管理会计是以货币为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反映的科学管理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规定,企业的会计账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是指会计账簿的文字说明、数量、金额、业务发生时间等记录,都有根据,与经济活动的事实完全相符,不歪曲捏造,不估算,不误记。准确是指会计账簿的文字表述与数字计算、记录必须准确。完整是指发生的一切会计事项都必须全部地、毫无遗漏地进行记录,不得漏记、少记、重记,不得在账外另设私账。及时是指当经济活动发生必须及时记录各项经济信息。符合会计制度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账簿要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记账。(四)劳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五)社会保险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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