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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封面

作者:石纪虎,孙创前编著

页数:190页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11323274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法学基本原理、合同法律制度、铁路运输合同、侵权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几个部分, 系统地阐述了铁路运输所涉主要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目录

绪言案例思考题第一章 法学基本原理第一节 法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关系第三节 法律解释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生效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违约的救济第六节 合同的变动第七节 合同的类型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三章 铁路运输合同第一节 铁路运输运同概述第二节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三节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四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四章 侵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侵权的界定第二节 侵权的要件第三节 责任的承担第四节 铁路侵权复习思考题案例思考题第五章 民事诉讼制度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一般制度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上诉审程序第五节 民事诉讼的再审和执行程序复习思考题参考文献附录附录一 民事起诉状(实例)附录二 代理词(实例)

节选

  《铁路运输法学教程》:  四、合同成立的认定  (一)合意  合同成立以缔约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没有合意就没有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合意,从逻辑的角度划分,可以为完全合意和实质性合意两种类型。完全合意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现实生活十分复杂,法律如果要求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成立的难度加大,这不利于鼓励交易。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英美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镜像规则”。由于“镜像规则”并利于鼓励交易,因此逐渐为各国立法所放弃,成立合同并不要求完全合意,而只要求实质性合意即可。  实质性合意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内容未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即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客观上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意与不合意相对应,不合意的出现当然就意味着合同不成立。在实践中,如果认定不存在不合意,就推定存在合意,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不合意。不合意有两种形式,公然不合意和隐藏不合意。公然不合意又称为明显不合意,意识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明确意识到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刘备愿意以每年不低于4000万元的价金将荆州出租给孙权,孙权却只愿意以每年不高于3000万元的价金承租,两者明确意识到租金的不一致,为公然的不合意。公然的不合意当然不能导致合同成立。隐藏不合意,又称无意识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认为已经达成了合意,但实际上并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形。例如,瑞士与法国商人在德国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法郎付款,但瑞士商人认为是瑞士法郎,法国商人认为是法国法郎,双方意思不一致在付款时才被发现。’合意与不合意,属于法律解释的结果,存在价值判断。客观事实上的不合意,可能被解释为法律上的合意,反之,客观事实上的合意,也有可能被解释为不合意。事实上的不合意被解释为法律上的合意时,便发生了法律上的错误。合意是否存在的解释,实际上为价值衡量的问题。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应当解释为不合意,双方均不对此负责;当因一方当事人较轻微过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解释为不合意,但存在缔约过失;当因一方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过失而导致意思表示不一致时,解释为存在合意,但意思表示错误,可以撤销,存在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问题;当一方当事人对错误的发生具有很高的归责性,即存在重大过失时,解释为合意存在,合同有效,否定错误方的撤销权。  (二)条款  合意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便是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记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相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来说,属于形式,但相对于合同形式来说,又属于内容。合同条款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1.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必须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否则就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的法律效力在于决定合同是否成立,而不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因此,也被称为合同成立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对于借款合同,法律要求必须有币种条款;有的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标的物条款;有的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例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对包装方式有特别约定,则该约定便成为合同主要条款。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的条款和合同性质决定的条款两者相结合,也就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和标的条款;二是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2.提示条款  提示条款是指合同通常应当包含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提示条款包括:  第一,当事人。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没有当事人,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因此,合同条款的第一部分,就是要确定当事人。对于自然人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的确定通常需要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三项要素。对于法人当事人而言,当事人的确定通常需要明确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主要营业地)等要素。  第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即有标的。标的是一切合同的第一条款。没有标的,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对于合同标的,理论上通常认为是指给付行为。但《合同法》第12条所规定的标的为标的物。  第三,数量和质量。标的必须确定,确定标的需要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数量包括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允许一定的差异。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的面积,一般约定了误差范围。质量包括规格、技术指标等。对于标的的质量,合同约定的越详细越好。  第四,价款或者酬金。一般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均有一方是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一方向对方支付金钱是取得标的代价。价款是针对标的物而言,酬金是针对服务而言。  第五,履行期限。合同在为当事人约定义务的同时,必须确定履行期限。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是确定当事人是否为约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必须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将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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