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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

封面

作者:徐丽媛著

页数:18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8072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研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划分问题。中国中、东、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大,资源禀赋各有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承认生态补偿共同责任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在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方式上、财政与税收手段运用上应体现差异化,有所侧重。借鉴靠前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拟构建差异化的生态补偿财税责任法律机制。特别是针对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相融合的法律机制、中央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法治进路、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三方面做重点阐述,力求为我国《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作者简介

  徐丽媛,1978年生,江西临川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环境法硕士,南昌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等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脱贫攻坚背景下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等课题的研究,在《税务研究》《江西社会科学》《城市问题》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等。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契合理论
第一节 生态补偿制度概述
第二节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与现状
第三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引入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节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生态补偿财税制度的契合理论

第二章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及其立法演变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承担的实证分析
第三节 我国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制度的立法检讨与目标

第三章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国际经验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
第三节 国际生态补偿财税责任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第四章 生态补偿政府与市场有效融合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机制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运行现状及评析
第二节 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作用有效融合的理论基础
第三节 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有效融合的关键
第四节 政府与市场生态补偿有效融合的法律机制

第五章 中央与地方政府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理论与法治进路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现行制度安排与未来走向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实质与理论基础
第三节 法治视野下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障碍
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生态补偿事权划分的法治进路
第五节 对国家《生态补偿条例》相关条文的建议

第六章 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生态税介入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外生态补偿税收的立法实践
第三节 国内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四节 我国生态税实现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类
二、中文期刊、报纸、论文类
三、外文类

节选

  《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研究: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契合》: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有显著成绩的;……  (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  (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  (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认真负责,联系群众,并且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除了森林生态补偿外,这一时期广义生态补偿实践还开展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恢复及其他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征收矿产资源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  总体上,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限制,这一时期的生态补偿范围有限,主要在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形式单一,主要通过征收资源费、政府补贴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虽然也出现了育林基金制度,但也未能深入开展。这一时期完备的体系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未建立。  一、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2010年):多形式生  态补偿并存,补偿范围全面,筹集资金渠道较广泛  20世纪90年代,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特别是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灾和逐渐加重的北方地区沙尘暴现,我国加强了生态环境建设:1998年试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999年试点退耕还林工程;1999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正式提出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火灾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且有显著成绩的;……  (六)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有显著成绩的;  (七)森林更新和封山育林有显著成绩的;  (八)在森林保护工作中,认真负责,联系群众,并且在宣传和贯彻护林法令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九)在森林保护工作中发明创造有显著成绩的。  除了森林生态补偿外,这一时期广义生态补偿实践还开展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恢复及其他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征收矿产资源费、矿产管理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  总体上,受当时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限制,这一时期的生态补偿范围有限,主要在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形式单一,主要通过征收资源费、政府补贴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虽然也出现了育林基金制度,但也未能深入开展。这一时期完备的体系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并未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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