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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封面

作者:吴吉远著

页数:367

出版社:故宫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51340638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吴吉远编著的这本《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是一部深入探讨清代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建设,将史学与法学、政治史与法制史、行政管理与司法职能相结合立体式研究的尝试之作。 本书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靠前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很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作者简介

  吴吉远,1963年11月生,四川省荣县人。1982年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86年7月至1989年9月,在四川省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今四川民族学院)政史系从事教学工作;1989年进入四川大学历史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92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学习,获博士学位。1995年7月进入中央纪委监察部工作,2007年7月调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工作,曾任第一集团公司监察局副局长、中航工业培训中心副主任,挂职中航工业曙光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航空工业经济技术研究院党群工作部部长。已出版有《中国小通史》(清朝卷)、《转机与契机——面对危机时代的挑战》(译著)、《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中国政治史探微》等多部著作,发表有《古代社会的吏员》、《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清代打箭炉城的川藏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试论明清代时期的守巡道制度》、《清代宗室教育述论》、《论党代会监督党的领导干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几个关键问题》、《关于廉政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考》、《行政监察与行政管理》等历史学、政治学论文60余篇。

本书特色

吴吉远编著的这本《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是一部深入探讨清代省、府、州县三级政权建设,将史学与法学、政治史与法制史、行政管理与司法职能相结合立体式研究的尝试之作。
本书在内容结构上,共分六章,第一章为总论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别论述州县、府、省三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五章专门论述幕、吏、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与危害,第六章论述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走向失调,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为重点。从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内容来讲,以州县最为全面具体,包括实施教化与“普法”、维护社会治安、全权处理民事词讼、拟律上报刑事案件、监禁与递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

目录

绪言第一章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第一节 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一 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二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第二节 清代立法的完备性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二 《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三 民族立法与省例第三节 清代司法的严密性一 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二 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三 司法职能的延伸第四节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第二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一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一 职官二 吏、役三 幕友、长随四 乡保第二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一 实施教化与“普法”二 维护社会治安三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四 拟律、上报刑事案件五 监禁与递解人犯六 管束在配人犯第三章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第一节 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组成结构一 府的建置沿革二 清代府级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特点第二节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一 督促所属州县实施教化,维护社会治安二 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三 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四 监察所属州县的司法行政事务第四章 清代省政权建设的完善及其司法职能第一节 司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一 司道的设置沿革二 清代守、巡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三 按察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四 布政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第二节 提督学政的司法职能一 提督学政的设置沿革二 学政的司法职能第三节 督抚的司法职能一 督抚体制沿革及其在清代的特点二 督抚的司法职能第五章 清代幕友、书吏、差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第一节 刑幕——事实上的“法官”一 幕友的源流与清代刑幕的作用二 幕学与幕道三 刑幕的危害第二节 刑书——地方司法事务中的文书一 清代的吏员制度与刑书的作用二 书吏危害的原因第三节 差役——地方各级政府的“警察”一 差役的作用和地位二 差役的危害第四节 长随——地方主官衙门内的联络人一 长随的作用二 长随的危害第六章 清代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失调第一节 官僚政治对地方司法的影响一 地方官的素质二 官场陋习对地方司法的影响第二节 绅衿对地方司法的影响一 乡绅巨室的违法不仁二 代书、讼师与绅衿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一 专制权力高度集中所需要的完备法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二 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参考文献后记再版后记明清纪元简表编后说明

节选

  《明清史学术文库: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  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1644年清军入关后,面对“抚临中原”的现实,在摄政王多尔衮主持下,迅速将关外时期“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推广到全国,并于顺治四年(1647年)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但是,这一“但取清律、明律,订其同异,删其冗繁”3的立法工作毕竟过于粗糙,无异于将《大明律》重抄了一遍,“对明律只删了3条,增加了1条,改移了2条,其余无所变动。律内小注也多沿用明律。附例虽多于明,但应指出有相当多的条例是采用明例的原文,或根据明例加以修改补充的”,不能充分反映新朝的特点。时人谈迁就提出了这样的责难:“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虽刚林奏定,实出胥吏手。如内允依《大诰》减等,盖明初颁《大诰》,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诰》一本服罪,故减一等,其后不复纳,但引《大诰》,溺其旨矣。今清朝未尝作《大诰》,辄引之,何也?”顺治帝亲政后,逐渐认识到《大清律集解附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现实,“法有定而情无定,刑罚世轻世重在用之者权乎其时耳!……自古圣人立法以救世,未有不因时准情以用法,而能轻重胥得其平者”,以“律乃一代之典章”,“例因时以制宜”为思想基础,开始了以“例”为清朝特色的立法工作。   “例”得名于明代,以往多称“令”。正如薛允升在《读例存疑》自序中言:“古无所谓律例也。自汉萧何因李悝《法经》增为九章,而律于是乎大备,其律所不能详载者,则又辅之以令。历代皆然,莫之或易。明初有《大明律》,又有《大明令》,中叶以后部臣多言条例,罕言令者,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奏定例八百三十二条。”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成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共47卷,律文436条,附例1404条。例虽多于明律,但大多数是过时不用的明例,自然更不适用清朝。大清律文自颁布以后虽不再修订,但从顺治帝亲政时起,却不断用因时制宜的“例”适应新的需要,完善清朝的立法。顺治十年(1653年)顺治帝在与大臣讨论历代贤君时,明确指出:“明太祖立法可垂永久,历代之君皆不及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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