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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封面

作者:林竹静著

页数:253页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7967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主体内容共分七章。首章以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概念解读切入。第二章对新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历程进行了必要的考察与评述。第三章以检察业务部门司法责任制的“横截面”展开, 详细分析了刑事检察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第四章以检察业务层级的办案职权与司法责任的“纵向面”展开论述。第五章围绕检察改革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上海样本”展开分析。第六章就检察改革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上海经验”进行了评述。第七章中梳理了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存在问题, 进而指出深入推进改革的原则与关键, 并进而提出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建议与相关制度构想。

作者简介

  林竹静,浙江温岭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刑法学博士,首届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毕业于浙江大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任职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经济刑法、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与实践有较深研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南大学学报》《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多篇。主持立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5)、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2016),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系列课题、上海市法学会2016年度重大课题等多项课题。

本书特色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以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概念解读为切入点,对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责任制度、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以及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作概览,着重分析了制度体系视角下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共性与差异,以及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与意义,同时对新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历程进行了必要的考察与评述。其中,重点对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价值功能、存在问题,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基本模式、制度效益、既存问题,以及独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背景、创新机理、完善方向进行了重点考察与系统分析。

目录

序言
摘要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内容概要
三、研究价值
第一章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概论
第一节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概念解读
一、关于“司法”与“司法权”
二、关于“责任”与“司法责任”
三、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
第二节 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责任制度概览
一、我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历史流变
二、我国历史上的司法责任制度对现代的借鉴意义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检察官司法责任制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
三、西方法治国家司法责任制度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
一、制度体系视角下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二、检察院、法院司法责任制的共性与差异
三、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历程
第一节 新时期检察改革与落实司法责任制概况
一、新时期检察改革总体概况
二、新时期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概况
第二节 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
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回顾
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价值与效益
四、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主任检察宫制度改革
一、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概况
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模式及特征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模式考察
四、主任检察官试点收获的制度效益
五、主任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
一、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背景
二、独任检察官制度界定
三、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机理
四、独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实证考察
五、独任检察官制度的完善方向

第三章 检察业务部门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我围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设置与分类
一、检察业务部门的概念界定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业务部门的设置发展
三、当前各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设置概况
四、检察业务部门的类型区分及其责任制
第二节 刑事检察部门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检察部门的基本办案组织架构
二、刑事检察办案的职权特征
三、刑事检察办案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基本办案组织架构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职权内容
三、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诉讼监督部门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一、诉讼监督部门的基本办案组织
二、诉讼监督部门的职权内容及其特点
三、诉讼监督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综合业务部门检察官司法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综合业务部门的组织架构
二、综合业务部门的职权内容及其特点
三、综合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检察业务层级的办案职权与司法责任
第一节 检察业务层级概分
一、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二、“主办”检察官
三、“协办”检察官
第二节 检察长直接办案并承担司法责任
一、检察长直接办案的价值与意义
二、检察长直接办案并承担司法责任面临的问题
三、检察长直接办案并承担司法责任的制度设置
第三节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
一、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的事项范围
二、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司法责任
三、检察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司法责任
第四节 “主办”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与司法责任
一、“主办”检察官的办案权限
二、“主办”检察官的司法责任
第五节 “协办”检察官的办案职权与司法责任
一、“协办”检察官的办案职权
二、协办检察官的司法责任

第五章 上海检察改革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成效评估
第一节 上海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三项核心内容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六项配套改革
第二节 检察改革试点的样本分析
一、闵行区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制度
二、宝山区检察院:分类管理
三、徐汇区检察院:监督制约
四、市检察二分院:检察官遴选
第三节 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成效评估
一、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概况
二、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帝工作特点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推进路径
四、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

第六章 检察改革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上海经验”
第一节 “上海经验”三个层次概述
第二节 “整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工作推进
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三节 可部分(局部)复制、推广经验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设置模式
二、授权清单的具体设置与授权力度
三、内设机构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检察官研修制度
五、任职回避的范围
第四节 不宜简单复制推广经验
一、检察职业保障
二、人财物省级统管

第七章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问题与完善
第一节 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办案组织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三、办案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四、办案监督制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关键环节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二、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
第三节 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建议
一、完善检察官管理与考核
二、完善检察办案组织形式
三、细化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四、健全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
第四节 完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制度构想
一、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制度依据与必要性
二、关于《意见》第33条“豁免规则”的对比解读
三、完善《意见》第33条“豁免规则”的具体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  四、独任检察官制度试点实证考察  2016年1月,《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正式实施。[1]根据《工作细则》规定,上海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1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3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差异性大的特点,《工作细则》规定刑事检察部门以独任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检察官也应依授权独任办案。检察官办案组区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四种形式,以满足刑事检察案件专业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团队侦破、重要法律监督事项合议以及特别重大案件跨院、跨部门协作等工作需求。  (一)基层试点情况  目前,真正在检察办案工作中试点独任检察官制度的检察机关尚鲜见报道,暂无法进行多样本考察。《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调研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区院”)曾是全国最先一批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层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及上海《工作细则》基础上,两院分别出台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独任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闵行办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独任检察官办案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徐汇方案》),根据不同检察业务类型特点,分别在刑检部门和非刑检部门实行以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组织架构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模式。目前,徐汇、闵行两院均分别对独任检察官制度的实施范围、组织结构、授权清单、监督管理等作了较为具体全面的规定并已启动试点。  1.实施范围。《闵行办法》规定,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在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与综合业务部门均可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并没有限定独任检察官的实施范围。在实际试点中,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推进独任检察官制度的重点放在刑检部门。《徐汇方案》则规定目前仅在公诉科、侦查监督科、金融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及社区检察科试行独任检察官办案制。  2.组织结构。《闵行办法》规定在刑检与非刑检部门分别实行单列与组内独任检察官两种组织模式。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刑检部门设置单列的独任检察官,以独任检察官为主要办案组织形式,撤销原有固定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所有人额检察官均可以是独任检察官,相互之间是并行的关系,即“单列模式”。其他业务部门保留原有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探索实行组内独任检察官模式,即“组内模式”。《徐汇方案》规定,独任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并存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人额检察官担任独任检察官,并编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安排检察辅助人员协助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事件。  3.权力清单。《闵行办法》对于独任检察官的授权体现了检察一体与办案结构化下的“有限独任”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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