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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

封面

作者:编者:陈苇

页数:4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207958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在我国,为适应调整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为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2003年颁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在制定之中,其“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以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现行《继承法》和其他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编写这部法学专业本科生教材,以适应培养高层次法学人才的需要。本书亦可供法学专业研究生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学习参考。  我们根据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适应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对本科生的教学要求,按照便于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需要,兼顾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需要,编写本书。  本书主要具有以下特色:  一,在写作队伍上,本书的大部分作者是全国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专职教师。他们具有扎实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专业理论基础,并且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在写作结构上,根据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目的和要求,本书各章内容的写作结构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引文、正文和结尾。首先,在引文部分,写明本章“学习的内容和重点”,然后以“导入案例”作为全章内容的学习引导。其次,在正文部分,以阐释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为主要内容,尤其注意重点阐明我国新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再次,结尾部分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是以“导入案例之要点评析”阐明“导入案例”之答案要点;二是设置“思考题”(包括选择题、判断分析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中部分“思考题”直接选自近几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以达到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兼顾适应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需要;三是“阅读参考文献”,以帮助学生拓展阅读视野,启迪学生的思维。  三,在写作内容上,本书以本科生为主要对象,注意适应本科生教学对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深入浅出地阐释的要求,同时,兼顾国家司法考试中对相关法律条文内容理解和掌握的基本要求,以及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一的专业知识要求,注意适当反映本学科各领域的新研究成果。此外,在注释中采用“主编注”的方式,介绍了一些新学术观点、相关前沿理论或相关参考文献,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深化相关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新问题。

作者简介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
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演变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第三节 亲等与代数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条件
第四节 结婚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 事实婚姻
第七节 非婚同居关系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第二节 生子女
第三节 继子女
第四节 人工生育子女
第五节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权

第七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概述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的成立
第四节 收养的效力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

第八章 监护制度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第三节 成年人之监护
第四节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监护职责的履行与法律责任
第五节 监护的撤销、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第十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概述
第二节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

第十一章 离婚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
第十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六章 遗产处理
第十七章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家庭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3版)》: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因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以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家庭。因此,这些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显著特征: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生理学、生物学中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只有两性的结合才会构成婚姻。②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生物学上的特征。例如,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就是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要求。③建立婚姻家庭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婚姻家庭立法要正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尊重自然规律。如婚姻法规定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结婚必须受到禁止,以及以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依据,等等。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它的存在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它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人绝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也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可见,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与这个社会相适应的婚姻家庭。例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基于小农经济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身依附关系,婚姻家庭是以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基于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婚姻家庭也被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婚姻家庭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并且,必须注意婚姻家庭的性质还受当时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总之,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①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关系包括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的必要条件,而思想的社会关系包括感情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等社会关系,则是与当时社会上层建筑相适应的。②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从杂乱性交的非婚姻家庭状态,发展到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婚姻,以及一夫一妻制婚姻发展的不同类型,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③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的缩影。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  (三)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和维系都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使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自身具有的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属性。  我们在不否定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同时,绝不能夸大自然属性,更不能只承认自然属性而否认其社会属性。有关婚姻家庭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只能从它的社会属性中得到合理的解释。虽然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属性,但是立法者不能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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